第三百二十五章 厘定制度(第2/3頁)

這也是寧渝為了強化監督的意義,他打算執行監督權力的都察院與負責行政的行政院徹底區分開來,將來都察院內部的人員升遷也將會在都察院內部進行,以保證其組織架構盡量不會為外人所影響。

至於原來的那些府、院、寺、司等機構,將會逐一化入各部之中,比如與禮部相關的機構有宗人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行人司、國子監、欽天監、太醫院、教坊司、僧錄司、道錄司等,其中像宗人府、太常寺和光祿寺歸為內務部,而鴻臚寺、四夷館以及行人司歸為外交部,國子監和欽天監歸為教育部,太醫院則是歸為衛生部。

至於教坊司則是被寧渝徹底給廢止了,重新規劃出來的禮儀司歸於內務部,還有像僧錄司和道錄司歸為宗教部,因此這些部門將會徹底實行各部管理。除了行政與監督之外,寧渝將司法部門也單獨列了出來,也就是大理寺來負責復審與平反刑獄。

在這些以外,更為要緊的是與兵部相關的機構,徹底被劃分到了樞密院,其中分設總參謀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和軍科部,負責全軍指揮。當然對於這麽一個要緊的部門,自然也就是權衡的,那就是由五軍都督府來負責掌管軍隊,平時沒有調兵權力,必須有皇帝的兵符和總參部的命令,才能進行調動。

在制定完成這些制度後,最關鍵的便是內閣制的最終確認,當然並非是將內閣的權力擴大化,而是在某種程度上縮小了許多,也就是寧渝弄出來的聯席部長會議,當然過去的時候也有六部官員參與,但是眼下各部數量增多,再加上都察院與大理寺的地位拔高後,因此將會顯得更加獨立。

寧渝明文規定,行政院、都察院、大理寺和樞密院屬於平級,內閣局中協調,但是不得強令所屬部門做事情,一應計劃與決定應該直接由各部尚書直接決定,並報給內閣進行審批。如果審批不通過則重新調整方案,連續兩次審批不通過可直接呈遞皇帝審批。

從這一點上,寧渝是堅決反對行外人去指導行內人的,雖然說那些閣老們在人心揣度上十分出色,可是在比較專業的東西上,就有些外行指導內行了,因此只給審批權,但是不給直接決定權。

至於地方上的行政機構,寧渝並沒有照搬明清制度,而是將其徹底進行了改變,因此所謂的巡撫早就失去了原本的意義,而是重新恢復了布政使司一職位,主管一省民政與財政大權。至於原先的按察司則是直接隸屬於大理寺監管,僅僅主管一省司法之權,至於監督一則由都察院禦史來負責。

至於地方上的軍方事物,則是設立了總兵官,受到與五軍都督府和樞密院雙重領導,其中日常的一應訓練和兵源都是由五軍都督府轄制,而樞密院則是負責戰時指揮和戰略調動等,以便於對地方軍隊能夠更好的管理。

當然對於該省內的日常軍務,則由該省總兵官連同省樞密院會同解決,省樞密院將會定期赴中央樞密院進行匯報與人員輪換,基本上可以說是將地方的兵力給徹底收到了中央的手裏。

而省級以下則是簡化為府縣二級,原來所謂的州一級全部取消掉,將小縣合並為大縣,至於其他的佐官則是仿照中央架構,設置各省各府行政院,合院司所掌於一署,有民政、提學、度支、勸業等司,並且設定設巡警道,掌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等事務,與此同時,各省還設置了勸業道,專管全省農工商業及各項交通事務。

當這一系列的調整和規劃出台後,崔萬采心裏未嘗沒有些許抵觸,因為根據新的方案當中,地方權力是要明顯縮小的,而中央集權則是達到了有史以來最高點。

“皇上,若是地方上沒有財權與兵權,或許會有些過於苛刻了……明清之制中,地方三司權力被壓制過甚,以致於督撫之流總覽全局,似已稍重,然進止機宜,悉秉廟謨,大難敉平,幸賴有此。”

崔萬采的意思很簡單,不給地方權力,到時候出現什麽亂子了,可就沒辦法第一時間撲滅了,可是在寧渝看來,這一點完全是局限於當地局勢,甚至有矯宋明重內輕外之弊的嫌疑,可實際上權力太大了……

明清時期的督撫之所以並非常設職位,甚至還要定期進行輪換,同樣有這方面擔心的東西,因為地方督撫可以控制一省之財、兵、刑權,其權利之大幾乎能夠做到一手遮天,這並不符合寧渝的利益。

寧渝輕聲感慨道:“萬事均有第一步,地方上的權力回收,是因為中央各部進行了大肆擴充,只有統一財政、統一行政、統一司法和統一軍事之後,才能讓中央各部對各省司道進行垂直控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