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巴爾的摩巡回法院刑事庭大陪審團開庭受理了助理地區檢察官莫利亞迪的二級謀殺起訴申請。忍穿著白色襯衫和黑色西褲出庭,這不過是走一個形式。按照法庭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師海倫與檢察官莫利亞迪的安排,在大陪審團同意起訴之後,忍就將與地區檢察官達成認罪協議,以二級謀殺罪認罪,但由地區檢察官向法官推薦最低刑期,為十五年。

然而,當莫利亞迪把以二級謀殺和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起訴的起訴書遞到忍手裏的時候,他被驚呆了。只見三頁的起訴書上有一段如此寫道:

被告人李忍在一刀未刺中被害人要害的情況下,殘忍地補刺了一刀。正是這一刀正中心臟,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如果說第一刀可以認為是激情殺人,第二刀充分證明,被告的殺人是有預謀的,而他的預謀是必須置被害人於死地。在殺人之後,被告冷靜地消滅了所有現場指紋證據,並且偽造了入室搶劫的現場。這進一步證明了被告是有預謀的殺人,具有殺人故意,完全符合謀殺的要件。

由於之前警方拒絕向外界透露案情,且尹曼的大陪審團起訴程序是完全保密的,李忍其實從未了解烏瑪的屍檢。他一直以為自己刺了烏瑪一刀,造成了致命傷害。即使後來尹曼告訴他自己回去過現場,忍懷疑烏瑪當時雖然傷重但還沒死,卻從未想過別的可能性。

忍看到這裏,立刻要求海倫給他看開庭前助理地區檢察官應要求提交的檢方證據清單。在證據清單的第三項上,赫然列著“15厘米單刃IKEA餐具刀”一項。

那一刻,李忍的大腦一片空白,渾身冷汗直冒。

原來烏瑪中了兩刀,而不是一刀。自己的那一刀只是傷了她,卻沒有殺死她。他確實沒有殺死烏瑪,烏瑪的死並不是他造成的!

想到這一點,忍激動地淚水噴湧而出。

我沒有殺死烏瑪。我沒有殺死烏瑪。我沒有殺死烏瑪。

過去幾個月來,他為了失手殺死烏瑪忍受了巨大的精神折磨,即使他一再告訴自己,他已經受過足夠的懲罰,他不需要接受審判,但那又怎麽樣?這一生最愛的女人是死在自己手下的。然而此刻,他的枷鎖一下子被解除了。

面對著下面的二十三名大陪審團陪審員,忍的頭腦一陣陣眩暈,忽而興奮,忽而恍惚,襯衫全被汗水浸濕了。他咬緊牙關,拼命克制住雙手的劇烈顫抖,努力平靜內心的巨大沖擊。

必須冷靜下來!如果烏瑪不是自己殺的,那麽是誰殺了烏瑪?

原先深埋在他腦海中的懷疑一一掠過。

烏瑪在那天為什麽那麽傷心和憤怒,為什麽把多年對他隱藏的和尹曼的戀情告訴他?為什麽烏瑪一直對計算機領域的數學應用如此感興趣,而那顯然不是為了和自己討論。以尹曼一向的精細和條理,他怎麽會把重要文件丟在烏瑪家裏,過後還開車回去拿?何況,自己那天在烏瑪家裏臨走前就整理過了所有東西,沒有發現過任何屬於尹曼的文件。

為什麽尹曼要偽造入室搶劫現場?忍雖然認定尹曼這麽做是想引起警方懷疑,但畢竟有些難以自圓其說。如果尹曼僅僅回去拿文件看見倒在血泊裏的烏瑪,他完全沒有必要這樣多此一舉。

為什麽那個避孕套會在沙發底下最深處?為什麽明明自己當時把避孕套放在客廳顯眼的地方以便警察可以及時發現,潛回烏瑪家的尹曼卻找不到?幾個月前在他即將離開巴爾的摩的那個晚上,尹曼還質問自己是不是他把那個避孕套藏在了沙發後面,以此來陷害他。

他耳邊一下子回響起尹曼在路燈下充滿怨恨的那句話:“如果不是因為這個避孕套,原本一切都不會有問題。”

最重要的是,為什麽原本插在烏瑪胸口的刀會回到刀具架上,而警方所獲得的是另一把刀?警方手上的這把刀,無疑是尹曼用的。那麽自己刺烏瑪的那一刀呢?難道是尹曼把它沖洗掉血跡插回刀具架嗎?

不,這絕對不可能。尹曼當然不會把烏瑪胸口的刀拔出來放回刀具架,幫助他擺脫嫌疑。

那麽,這一切都只有一個解釋。想到當時可能發生的事情,坐在被告席上的忍像孩子一樣悲傷欲絕,不能自已。

坐在一旁的海倫注意到忍的情緒變化,立刻要求陪審團休庭,她需要和當事人討論。

當陪審團退出後,海倫關切地問道:“怎麽了?”

忍控制住自己的情緒,問海倫:“現在還能要求檢察官停止大陪審團程序麽?”

海倫有些為難地說:“如果沒有新的證據,檢察官不會允許的。”

忍沉思了一下,說:“如果大陪審團同意起訴,我不會和檢察官按照原先的協議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