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5 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醫學鑒定結論也自然不會那麽簡單、直白。在一個機體死亡的過程中,可能只有一種因素,但是也可能會有幾種因素。而法醫的職責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間的關系。所以,法醫學教材上,也在開篇就闡述了死因構成。

經常會被法醫在鑒定書中闡述的死因有以下幾種:

1.直接死因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較簡單,那麽導致機體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須存在的。

比如外傷導致人體死亡(顱腦損傷、失血等)、疾病導致人體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這些都是直接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死亡。”

2.間接死因

一種因素並不直接導致機體死亡,而是這種因素產生的後遺症、並發症導致機體死亡,那麽這種因素就是間接死因,而直接導致死亡的後遺症、並發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傷多處,但並不能致死。可惜因為忽視治療等原因,導致傷口感染,引發敗血症死亡。那麽敗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傷是間接死因。間接死因必須是直接死因直接導致的。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被銳器致傷後傷口感染,繼發敗血症死亡。”

3.聯合死因

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互不聯系的死因共同作用於人體,導致人體死亡,無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時候,稱之為聯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頸導致機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顯;同時,死者中刀導致器官破裂,屍體失血征象明顯。這兩種損傷都能導致人體死亡,也都具有相應的征象,那麽就無法判斷主次作用,被稱之為聯合死因。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機械性窒息合並機械性損傷大出血死亡。”

4.誘因

這在糾紛猝死的案件中極為常見。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潛在性疾病,未有察覺。在糾紛中,因為情緒激動、輕微外傷等作用,誘發了疾病的突然發作導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緒激動、外傷等是誘因。

誘因,是不足以獨立致死人體的。

比如死者全身僅見輕微損傷,這些損傷不足以致死。在排除損傷致死、中毒致死和窒息致死後,需要進一步進行法醫組織病理學檢驗。結合病理學檢驗結論,下達疾病致死的結論(比如發現畸形的腦血管破裂,發現心臟冠狀動脈狹窄並有血栓等)。不過在人體平靜的狀態下這些疾病可能不會發作,在一些特定條件(比如情緒激動、外傷)等情況下,機體內環境發生改變,誘發了疾病發作。

這樣的案例,法醫學專業用語格式是:“XX系情緒激動、外力等作用誘發什麽疾病導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