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档 案

彼得・盧卡斯參議員是國會山的一位老政治家。他知道,就裏基・科倫索的調查報告和米蘭・拉耶克的證詞,他如果要去執行任何正式行動,那他必須走上層路線,直接找最上層。

去找部門的領導是沒有用的。整個中層的公務員們總是習慣於把皮球踢到另一個部門去。工作永遠是別人的。只有從最上層直接布置下來的工作才會有一個結果。

作為共和黨參議員和老布什多年的朋友,彼得・盧卡斯可以去找國務卿柯林・鮑威爾和新任的司法部長約翰・阿什克羅夫特。這兩人就等同於國務院和司法部,這兩個部門沒有什麽做不到的事。

即使如此,事情也沒有那麽簡單。內閣部長們不想聽到問題和疑問;他們更願意直接得到建議和解決方案。

引渡不是盧卡斯的專業範圍。他需要弄明白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能做什麽,應該做什麽。這需要調研,他有一組年輕的大學畢業生正適合去做調研。他把工作布置下去了。一個星期之後,他的最佳的獵手,一位來自威斯康星州的聰明姑娘帶著答案回來找他。

“這個畜生,季利奇,根據一九八四年的《刑事犯罪控制法案》,是可以逮捕他並引渡到美國來的。”她說。

她發現的那一段文字來自一九九七年國會關於情報和安全的聽證會。確切地說是來自聯邦調查局副局長羅伯特・布賴恩特就犯罪議題向眾議院委員會做的演講。

“我已經把有關條款塗上了熒光筆,參議員。”她說。他謝過她,然後去看擺放在他面前的章節。

“聯邦調查局的海外職責可追溯到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當時國會首次通過法律,授予聯邦調查局在美國公民被謀殺後可在海外行使聯邦管轄權。”布賴恩特在四年前這麽闡述。

在這段溫和的文字後面,是一項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大部分美國人所忽視的令人驚愕的法案。在一九八四年的《刑事犯罪控制法案》之前,國際社會認為,如果有人在法國或蒙古被謀殺,那麽只有法國或蒙古政府有權去實施調查、抓捕和審判殺人犯。不管受害人是法國人、蒙古人或者是正在訪問的美國人。

美國則簡單地聲稱其有權認為,如果你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謀殺了一個美國人,那麽這相當於你在紐約的百老匯殺了他。意思是,美國的管轄權遍及全世界。國際社會並沒有認同這一點;只是美國自己在這麽說。然後布賴恩特先生繼續闡述。

“……而且一九八六年的《外交安全和反恐混合法案》,就海外對美國公民實施恐怖活動的情況,確定了一項新的海外法令。”

“這沒有問題,”參議員想道,“季利奇既不是一個南斯拉夫軍人,也不是一名警察。他是單幹的個體戶,一個恐怖分子。根據這兩項法令,可以把他引渡到美國來。”

他繼續讀下去,一九八六年的這個新法令說:“在經主權國同意後,聯邦調查局有權向發生刑事犯罪的主權國派去特工人員執行海外調查,使美國能向在國外實施針對美國公民的刑事犯罪的恐怖分子進行起訴。”

參議員皺起了眉頭。這講不通啊,這是不完整的。這裏的關鍵詞是“在經主權國同意後”。各國的警察機關之間的合作並不稀奇。當然,聯邦調查局可以接受一個外國警察機構的邀請,飛赴那裏去協助解決問題。這麽做已經有好多年了。那為什麽還要有兩部不同的法案,一九八四年的和一九八六年的?

答案在於,第二部法案遠比第一部更加深入,而且那句“在經主權國同意後”,其實是布賴恩特先生安撫委員會的用語。他在暗示,但不敢明說的(後來他在克林頓時期說出來了),就是“劫持”。

在一九八六年的法案中,美國授予自己權力,可以有禮貌地要求把一個殺害美國人的兇手引渡回美國。如果答復是“不行”,或者因無休止的耽擱導致事情一直懸而未決,那就不客氣了。美國有權派出一支秘密特工小組,去抓住那個兇犯,把他帶回來審判。

如同聯邦調查局反恐專家約翰・奧尼爾在這項法案獲得通過時所說的:“從現在起,主權國同意與否毫不相幹了。”中央情報局和聯邦調查局聯合去海外抓捕殺害美國人的兇手,這樣的行動被稱為“劫持”。自從羅納德・裏根當政時該法案得到通過以來,已經進行了十次這種極為隱蔽的行動。這全是因為一艘意大利郵輪而開始的。

一九八五年十月,從意大利熱那亞出發的“阿基利・勞羅”號旅遊船正巡航在埃及的北海岸,前方還要停靠以色列海港,船上裝載著貨物和遊客,包括一些美國人。

四個巴勒斯坦人悄悄地上了船。他們屬於“巴勒斯坦解放陣線”,一個依附於巴解組織的恐怖團夥。其時巴解組織領導人阿拉法特正在突尼斯流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