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碎屍疑雲 第六章

馬不停蹄地回到招待所,韓印便著手將案情分析落實到報告之中。其實昨夜勘查過拋屍現場,他對兩起案件的性質已大概有了判斷,上午又對被害人以及兇手選擇被害人的模式進行一番研究之後,便更加確定——1996年“1·18”碎屍案與2012年“1·4”碎屍案,非同一兇手作案。

依據:

先說“1·18”碎屍案。韓印把兇手在整個案子中的行為分為四個步驟:強奸、殺人、碎屍、拋屍。

具體分析,為什麽導火索是強奸?這點對於當年專案組來說,只能算是推斷,但韓印可以從行為證據分析中給予肯定。那就是兇手為什麽要對被害人的整個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進行特別處理。當年專案組分析,該部分殘骸可能因為兇手心理變態將其保留作為紀念,而通過昨夜的現場勘查,韓印確信兇手把該部分甚至還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洶湧的古江中。這是一個完美洗清罪證的辦法,同時也體現了兇手思想成熟、思維縝密、個性過於謹慎的特征。

殺人肯定意在滅口,這點沒什麽好說的。而碎屍當然是為了拋屍方便隱秘,但為什麽要碎得那麽細?為什麽要用沸水浸燙?為什麽要規整內臟?為什麽疊放衣物?這些讓常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最終被解讀為心理變態,實則不然。

——碎屍細致實為工具所限。兇手性格過於謹慎,殺人之後,不敢貿然購買專業碎屍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鋸為主。但菜刀顯然無法直接把屍體切成碎塊,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凍的屍體。於是他只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後再以鋸條鋸骨的笨辦法。而肉片冰凍之後,也易於片割,再拘於切菜刀的片割面積有限,便給人以精細繁多之感。

當然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對於正常人來說,殺人之後肯定會害怕,接著便是懊悔,在此兩種情緒的困擾下,出於本能的自我認同,兇手心裏便會產生對死者的怨恨,以至於在進行碎屍時會更加果敢和精細,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後,又會對死者產生內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識之人,這種情緒便下意識地體現到整齊疊放死者衣物上。而將內臟規整到塑料袋中,實為擔心血跡滲漏留下罪證。

至於用沸水反復浸燙屍體,這牽涉到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常識,而且法醫顧菲菲已經解讀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從冰箱裏取出一塊凍肉,必須要緩一下,等它稍微化凍了才好切。韓印分析,兇手殺人後,一開始並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屍體,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之後才決定碎屍。當年適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屍體已經凍實了,兇手又無法等待自然化凍,遂用沸水助力,幾番反復,屍體自然會出現猶如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處理完屍體,最後一步便是拋屍了。至於拋屍的次數,如韓印昨夜的分析,共為兩次:兇手先乘公交車於虎王山拋掉頭顱,後以自行車一次性拋掉其余部分。先來分析第二次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兇手在越過心理安全距離之後開始拋屍。這個心理安全距離,沒有確定值,主要還是要根據環境、交通工具和氣力等來決定,理論上當然是越遠越好,但也有就近拋屍的。比如2011年某碎屍案,兇手便把被害人的屍體碎塊拋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說回本案,拋屍起點為作案現場,終點為古江邊,這是兇手明確的,其余地點的選擇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主要是根據負重和隱蔽性以及行路方便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故意拋屍鬧市,企圖挑戰警方。那麽第一次拋屍虎王山的意圖,肯定是想掩蓋死者身份,或者盡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間。至於兇手為什麽不把頭顱往虎王山密林深處拋,其實答案很簡單,那是源於人類對黑暗和未知危險的恐懼。韓印昨夜曾惡作劇似的試探康小北,稱他聽見遠處樹林裏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兇手,他是殺人惡魔,但並不是真的魔鬼。

還有,“1·18”碎屍案中那些對於兇手了解人體結構、熟知解剖學、可能有過職業經歷的分析,在韓印看來太過想當然,長達一個多星期的碎屍行為,怎麽看都算不上專業。

合並四個步驟,“1·18”碎屍案的性質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較常見的,由暴力強奸導致局面失控,進而殺人滅口,毀屍滅跡的案例。本案中,兇手的所有動作,系隨正常心理變化而體現,並未發現犯罪標記行為。

什麽是犯罪標記?是指犯罪人為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實施的某種特殊行為,這是一種在犯罪進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實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在“1·4”碎屍案中,標記行為幾乎充斥了整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