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兩個嫌疑人

警方很快就對兩名嫌疑人進行了詢問。詢問筆錄當天下午就被送到了嶽程的手裏。

他發現,兩人有不少共同點。

首先,兩人都是本市人,都生於1985年,今年均為25歲。其次,兩人的戶籍地址都在案發現場附近,事實上,他們兩人是住在兆豐巷的兩頭,沈崇文住在清水路,而韓齊住在洛神路。

關於名片,他們的解釋幾乎一模一樣。兩人都說,他們不知道名片是怎麽到被害人手裏去的,出於交際的目的,他們平時給過很多陌生人名片。

另外,兩人也都堅稱自己是當時恰好路過案發現場。

沈崇文稱自己經常會工作至淩晨,一旦工作結束,無論多晚,他都會外出散步,並到兩條街之外的24小時便利店購買一些食物帶回家。但他說,他不是每天都會工作至淩晨,如果半夜散步,路線也不盡相同,同時,他也未必每次都會去同一家便利店購物,所以,他不能肯定,他平時散步時,是否有人注意過他,也不能肯定便利店的店員是否記得他。

他對警方說,案發當天,他為了設計一個軟件,一直工作到淩晨兩點三刻,當時他覺得頭昏眼花,背部酸痛,於是就決定像往常一樣到附近去散步。他先沿著清水路走,隨後穿過兆豐巷,準備去另一邊的洛神路逛一逛,“因為那裏相對熱鬧一些,有不少通宵營業的酒吧和商店,當然還有便利店。”可是,當他路過兆豐巷時,突然覺得內急,這時候打道回府,他不情願,因為散步還沒盡興,東西也還沒買,可最近的廁所又在洛神路上,走過去怎麽也得10分鐘,當時他已經很急了,左右為難了一陣,他看見了附近的垃圾桶,於是決定就地解決。可是,他剛解開褲子,就看見一只女人的手從垃圾桶裏伸出來,他當時就嚇得尿了褲子。接著,他幾乎是不假思索地報了警。

關於為什麽會跟韓齊發生糾紛,他的敘述是這樣的:

“發現屍體後,我很害怕,既不敢看她,也不敢呆在附近,於是我就跑到洛神路上去報警,因為那個垃圾桶離洛神路更近。報完警,我在洛神路的巷口等著,等了兩分鐘,我估計警察大概快來了,就又回到了垃圾桶旁邊。我承認,我走路的時候低著頭,我是沒看前面,誰敢擡頭啊,一擡頭就看見那只手了。就在我快走到垃圾桶旁邊的時候,迎面有個男人撞了上來,把我撞得眼冒金星。那人好像喝醉了,把什麽東西弄在了我衣服上,粘乎乎的,臟得要命,我懷疑他吐了,可當時黑漆漆的,我也不敢肯定。本來,我也不想計較,可我這件西裝是女朋友送我的生日禮物,價值六千塊,他怎麽也得賠我一點幹洗費吧,可他連招呼不打就想走,我當然不肯。他說他沒帶錢。我讓他寫借條,他也不肯。我們就這麽吵起來了,不過,幸虧警察到了,不然這亡命之徒很可能會對我動粗。”

韓齊的說辭跟沈崇文有部分地方很吻合。

首先他也說,他之所以會路過現場,純粹是出於巧合。他每天晚上都會在美發店工作至深夜才回家,隨後,他會玩電腦遊戲至淩晨。跟沈崇文不同的是,他沒有半夜散步的習慣,平時他都是倒頭就睡,可那天,他輸了一場遊戲,心情十分郁悶,於是就一口氣喝了三罐啤酒,“喝完之後,我覺得頭很痛,就想出去逛一圈,沒想到就碰到了那個混蛋。”

他也說走路時,他沒朝前看,因為他當時“頭昏沉沉的,只想吐,”他說,他只看見一個人影在他面前晃,等看清楚對方時,兩人已經撞上了。但他說,是沈崇文撞的他。

“我好好在走路,他莫名其妙撞了上來,我還沒反應過來,他就叫了起來,說什麽我吐在了他身上,其實我也不知道我有沒有吐,我感覺我沒吐,可當時我腦袋發昏,他這麽說,我也搞不清他說的對不對。我本來也不想理他,可他非讓我賠什麽幹洗費,還說他那件衣服值六千塊,他以為我是傻瓜?他自己撞上來的,就算我真的吐在他身上,還不是他活該?再說我也沒帶錢。是,他是想讓我拿東西押在他那兒,可我什麽都沒帶,他還要寫借條,我憑什麽給他寫?”

從詢問筆錄看,兩人最大的不同點是關於童巖的。

警方給沈崇文看了童巖的證件照,沈崇文稱自己不認識她,也從沒在任何地方看到過她,而且他還說,“即使她就在附近,我也不會注意她,因為她不是我喜歡的類型。她太老了。”他知道童巖的名字後,宣稱自己從來沒聽說過這個名字。

可韓齊卻說,他見過這個女人,只是不記得在哪裏見過。警方問他,會不會是在他的美發店,他說不可能,原因是她的發型太土,不可能是他們做的。警方給了他一點時間回憶,大約過了一個小時,他說他想起來了,他記得他是在洛神路上看見童巖的,那是個一個多星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