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我讓這幾張海報紙在外面貼了一個小時,估計這個時間應該足以將信息傳達到位了。然後,我就把它們都撤了下來。我可不想等警察來了看到之後再問東問西的。

大約又過了一個鐘頭,下午四點半,我聽到車道上傳來了汽車發動機的聲音。來的是兩輛車:有一輛是警車,開車的人是一個身材健壯的警官,長了一張娃娃臉,看起來絕對不超過二十三歲;另一輛是普通的福特金牛[1],由一個光頭的黑大個兒駕駛,我估計這一位應該就是加利警長了。

當他們下車時,我走下門階迎了上去。我並不是想對他們示好,而是想讓他們盡快離開。

“您有搜查令嗎?”加利剛從車上下來,我便問道。

他又鉆回車裏,從前座上抓起一個信封,遞給了我。

搜查令必須詳細寫明搜查目的和搜查範圍。否則,狡猾的辯護律師就會伶牙俐齒地向法官提出抗議,指出搜查發現的證據是不可用於庭審的。保護公民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2]只有寥寥幾十字,一張紙巾就能印得下。可是,由此產生的判例都能裝滿一艘航空母艦了。

這份搜查令寫得很詳盡。上面說,持有此搜查令的警察有權搜查在我名下的“主要住宅以及其他房屋、居所或建築物,無論是臨時性還是永久性的、獨立還是非獨立的,均包括在內”。而且,令狀中寫的搜查範圍並未以地址的形式標明,而是更加精確地用街區和納稅批號來表示。

然而,真正令我大吃一驚的是搜查目的。

“綁架的證據?”我說,“你們認為我綁架了別人?”

“法官閣下,我們也是奉命行事,您就行個方便吧。”加利疲憊地說。

“請。”我說,我知道自己別無選擇。

我帶他們走上門階,然後幫他們打開了房子的大門。加利先進去了,那個壯實的小夥子緊隨其後。

我在後面跟著他們,加利粗略地掃了一眼一樓,接著下到了地下室,在底下待了一分多鐘。然後,他上到二樓,簡單地看了看每個房間。

“有閣樓嗎?”他問。

我把他帶到通往閣樓的地方,用繩子拉下小梯子。

我說:“從這兒上去。”

他爬到一半,便能探頭看到閣樓了。他看了一眼便下來了。

“好,我看完了,”他說,“對不起,打擾您了,法官閣下。”

我覺得更加困惑了:“您能告訴我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兒嗎?”

“您認不認識一個年輕人,名叫大衛·蒙哥馬利?大衛·J·蒙哥馬利?”

“不認識。”我說。

“如果您見過他的話,肯定有印象。他的胳膊上有一個他自己特別引以為自豪的文身,圖案是一個光著上身的美人魚。”

我拼命裝出一臉茫然。這個大衛·蒙哥馬利就是博比·羅了,那孩子顯然是跟我說了個假名。

“我從來沒聽說過大衛·J. 蒙哥馬利這個名字。”我說的是實話。

“是啊,我估計也是。”加利說,“大衛是我們警局的常客了。現在有一大堆對他不利的指控,他迫切希望能尋個方法給自己脫罪。據我所知,這周早些時候,他去找了自己的緩刑監督官,講了個天方夜譚,說住在這兒的兩個人把某人給綁架了。他以為能借此戴罪立功,讓緩刑監督官放自己一馬。至於這亂七八糟的情報是怎麽來的,我看怕是他吸毒吸多了產生的幻覺。”

我想起來當時傑森一時說漏了嘴,結果博比·羅一直嚷嚷著說我們都是綁架犯。

“毒品是社會的禍端。”我說,努力表現得像一個公正的法官。

“那個緩刑監督官只得上報給我們。雖然大衛·蒙哥馬利這番異想天開的話幾乎不可能是真的,但我們還是得按規矩展開調查。唉,其實誰都不信……正如我說的,職責所在,沒有辦法。打擾您了,法官閣下,真的非常抱歉。”

“沒關系。”我說,其實有關系。

我一面領他們出去,一面滿心希望並祈禱著,但願綁匪不要看到剛才發生的一切。

目送他們遠去,我忽然記起了薩姆小時候的一樁事。那時,他的一歲生日才剛剛過去幾個月,他一天到晚都精力充沛、四處亂竄,絲毫不在意周圍潛藏的危險。要想時刻盯著他,就已經夠累人的了,更別提還要同時看住他和他妹妹兩個淘氣包了。

他們兩個跑到了我們位於北弗吉尼亞州房子的臥室裏。當時,我可能也不夠留神。他們一直在臥室門附近愉快地玩鬧著,突然愛瑪把門關上了,夾住了薩姆的手。薩姆在驚慌中一把抽出手,結果食指的指甲被夾掉了。

潛意識裏,我知道自己應該當一個沉著冷靜的父親,在關鍵時刻扮演穩重可靠的角色,上前勸慰和安撫孩子。毫無疑問,如果是我的手受傷了,那我最多也就是抱怨兩句,然後就包紮一下,該幹嗎幹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