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霧(第3/8頁)

專案小組總部接下來是開始努力找出該車(掛外國使節的車牌,曾排除故障),只要問該車司機車子故障修好的時刻,即能更加縮短棄屍時間帶。

首先,這輛A——假定是A車——是駛向何處?第一步便是向羽田機場查詢,這天早上同一時刻飛抵的班機或出發的班機,其乘客是否有與外國大使館有關之人?

結果,在Z航空飛往巴黎的4時05分的班機乘客名單上,發現P國駐日大使館武官萊普頓中校之姓名。至於飛抵機場的班機乘客名單中,並無任何和外國使節有關之人。

專案小組總部透過外務省查詢送萊普頓中校的車何時抵達羽田?途中是否發生故障?如果有故障,幾時幾分修復?結果知道(直到翌日——17日——才得到答復)萊普頓中校所坐的車確實發生故障,至2時30分左右修復,45分左右抵達機場。由於大使館武官有外交官特權,不需辦理通關手續,在飛機起飛前20分鐘抵達也綽綽有余。

另外,萊普頓經巴黎轉機回國完全是突然決定。他是前一天——15日——傍晚提出申請,16日淩晨立刻出發……3在這椿武宮重四郎被殺害的事件中,我一直未提及松永和中根兩位記者的行動,這並無他意。

撰寫前面這兩節內容時,我是以警視廳刑事部內某警視的備忘錄為參考,但,在該備忘錄內,完全未提及《中央日報》社會版部門的兩位記者之供述。他倆也和該位警視見過面,親口說明自己的推斷,但,不知何故,警視未提及這點。(當然,其中約8頁似被剪掉,或許就是兩位記者推斷的部分,但,為何剪掉呢?是否對兩位記者的行動有批判性質的意見,而不想被我見到?)所以,在此我記下松永和中根的行動經過,以彌補備忘錄的不足。

知道武宮重四郎遇害的同時,他們向我報告采訪經過,並述及兩人共同推定的結論。社會版主任和編輯部主任商量的結果,決定在警方當局采取某種行動之時才報導“某國大使館附屬武官涉嫌”,在那之前,只報導警方的動向,不要先出鋒頭。

松永和中根也認為此一方針妥當。畢竟對方是外國駐日武官,不能隨意報導,否則引起外國政府的正式抗議,甚至提起訴訟,問題就麻煩了。

因此,兩位記者前往警視廳,在中央日報社派駐警視廳記者俱樂部的記者陪同下,詳細說明他們知道之事(包括我親自體驗的達加宴會),總共花了好幾個鐘頭時間。他們還帶著記事本,所以能邊翻查邊說明“依XX區XX町XX號的某某人(幾歲)之言……”。

聽完後,警視向兩人致謝:“謝謝你們,這些對案情偵查將有很大助益。”

所以,兩人以為專案小組總部會立刻采取行動,但,兩天過去,三天也過去了,並無任何變化。

兩人不耐了,前往催促,得到的回答是:“萊普頓中校已回國,而且只憑推斷,也沒有證據。”

“可是,萊普頓也許是在大使館內行兇,再利用座車移屍。”

“這個嘛……現在最遺憾的就是,萊普頓的車在排除故障時,居然沒有巡邏車經過!如果有,見到外國使節的車故障時,一定會上前問明白是怎麽回事,這時,很可能會發現車底下之人其實是屍體,那麽,即使有外交官特權,當場抓住證據……”

“但,萊普頓或許會用裝上滅音器的自動手槍射擊兩位巡邏警員,說不定他在車上早就扭開手槍的保險紐了。”

確實,以警方的立場,根本無法著手調查。

就算認為“L”可能是萊普頓,卻無證據。如果能強制搜索住處,或許能掌握什麽線索或證物,但,不管有任何理由,終究無法踏入獲治外法權的大使館內一步!

就這樣,松永和中根雖咬牙切齒,日子還是一天一天地過去。

必須趁未忘記之前補充說明一事。17日,亦即屍體被發現的翌日,武宮重四郎之妻帶著他所穿的長褲來到專案小組總部,提出武宮的“遺書”。

那是用鉛筆寫在外國報紙的邊緣余白部分之紙條,內容為:“被外國人雇用,奉命殺死日本人,是何等痛苦!我努力地不殺人,卻為此帶給其他日本人困擾……”

依武宮之妻所言,她領回屍體和衣服,在家中整理時,發現長褲褲管折縫部分有縫線被拆開,仔細一看,發現裏面夾著這張紙條。於是,她像瘋子般檢查西裝、長褲的其他折縫部分,卻不再有所發現。

確實是武宮的筆跡,大概是他被囚禁在P國大使館內時寫的吧!

正式被囚禁可能是河內豐自首後,萊普頓認為武宮之名被發現只是遲早的問題那時開始的吧!這一來,他也預感自己早晚會被殺人滅口。萊普頓很可能是借口要送武宮逃亡國外,騙他進入大使館吧!不管如何,武宮是預感自己將死,才留下這張表白自己立場的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