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生命的“收據”(第3/5頁)

“噢?是你們的收據呀!那為什麽跟你們的店名不一樣呢?”

“這不是店名,是房間的名稱。”

“房間的……”

“有很多客人不願意讓別人知道他來過汽車旅館,所以收據上不印店名,只寫所住的房間名稱,年月日嘛,怎麽說好呢,這也往往會成為證據,所以省略了,嘿嘿……”這個上了年紀的帳房有些惶恐不安。

“那麽,‘今若’是你們這裏的房間名稱啦?”

“是的,另外還有乙若、夢若、辨慶、常盤、靜等。”

“原來如此,這些都是和牛若丸有關的名字呀!那麽你知道這張收據是什麽時候誰寫的?”

“呀,這有點不好辦,由於來來往往的客人很多,所以……”

“不會是由於有警察的關照生意才興隆的吧?那麽你知不知道三月八日‘今若’房間來了什麽樣的客人?”

渡邊改變了詢問的方式。估計松原忠太是三月八日被汽車撞傷後被拋進羽代湖的,那麽罪犯在同一天到過“牛若丸”的可能性很大。可能和女人在這裏淫蕩後余興未衰,一面打鬧一面開車時把松原撞倒的。

“噢,你想了解這個事,請稍候一下就可以知道。”

“是不是去看來客登記冊?”

“我們不登記來客,但是為了防止犯罪,在停車場和每個房間門口設有自動照相機,把車號和客人的臉照下來,並把車號記在每天的統計表上。”

“真的嗎?”渡邊高興得差一點兒要跳起來。如果照相機照下了從羽代湖撈上來的那輛車的車號和駕駛員的臉,就有確鑿的證據了。帳房好象是到裏面辦公室查存档,一會兒就取來了一個文件夾子,說:

“有了,三月八日到‘今若’休息的客人是這兩位。當天除了這兩位外,沒有別的客人來過,車號是F57X35-4X。”

這個車號和從引擎號碼查出來的那輛有問題的車子的號碼完全一致。照相機拍下了三月八日到“今若”的一對男女——德島清隆和秋本和子的臉。雖然焦點沒有完全對好,但在照片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是他們倆。照片上清楚地印著3月8日16:32,即他們到這裏來的日期和時分,收據上的數字5000是在“今若”兩個小時的休息費。由此推測,他們是三月八日下午四時三十二分到的,兩小時後離開了“牛若丸”去F市飯店。這個時間和松原忠太被撞的時間也完全一致。

根據以上資料,研究了能否逮捕德島的問題。對方是國會議員,又是羽代市的皇帝大場一成的左右手,因此警視廳、管區警察署和F縣警察集合在一起進行了慎重的討論。目前國會既沒有召開例會,也沒有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會議,因此可以不受在國會期間不能逮捕議員的特權條例的限制。

對德島清隆的嫌疑是,撞了松原忠太後把他扔到羽代湖。從褲兜裏的收據可以判斷,發生事故後被害人還活著。雖然撞人不是故意的,但在明明知道放著不管就會喪命的情況下不采取急救措施,這一點就可以被認為是故意殺人的。而且在扔到湖裏時,只要被害者還有一口氣,也可以定為殺人罪。此外,殺害秋本和子案件與他也有關系。會上對這個問題有兩種對立的意見,一種認為渡邊提供的材料不能成為直接證據,逮捕德島為時過早,他們說:

“即使當天德島坐著這輛嫌疑的車子到了汽車旅館,也不能因此說他是罪犯,他從汽車旅館出來後,不一定和秋本和子一直在一起,也許在中途就下車了。也許松原的屍體和那輛車沉在羽代湖只是偶然的巧合,並沒有什麽證據可以說明松原和車子是在同一個時間一起掉到羽代湖的。至於殺害秋本和子的問題,兇手自己已經供認,看不出同德島有什麽關系。”

對此,主張立即逮捕的人則強烈反駁說:“從德島離開汽車旅館的時間來看,很明顯他是坐了秋本和子開的車,去參加在F市飯店舉行的集會的,從事故現場發現的紀念品交換券就充分證明這個事實。另外,從松原忠太屍體上的受傷部位和從湖裏撈上來的汽車損傷部位是相符合的,很明顯,這是從後面快速開來的汽車撞了前面的步行者而造成的典型傷勢。經F縣警察署交通偵察科的調查,已經證明了松原忠太是在F市郊外的現場被德島與和子同坐的汽車所撞的。在松原的褲兜中發現的‘牛若丸’汽車旅館的收條這一事實,也證明了他們倆在松原未被推到湖中之前接觸過他,而他在臨死前抓住了他們無意中扔掉的收條。以上材料說明德島是證據確鑿的罪犯。他為了隱瞞罪行,把被害者和肇事車推到湖裏去,因此應該在他沒有銷毀證據之前拘留審訊。”

結果羽代警察署在九月十八日以“殺人、棄屍和違反公路交通法”的嫌疑,提出逮捕德島的申請,得到了批準,九月十九日,在東京議員會館逮捕了德島,當天用飛機押送到F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