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巧設圈套(第3/4頁)

所謂成功的犯罪有這樣幾種類型:

一是利用精神失常犯罪,盡管從社會常識來看是犯罪行為,且人證物證俱在,但法律上卻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雖然罪行確鑿,罪犯明確,但沒有能確認有罪的證據。

三是案子陷入迷津,雖有作案的痕跡,卻找不到罪犯。

四是盡管犯罪是千真萬確,但由於找不出痕跡和證據,甚至無法證實真是犯罪。

在以上各項中,第四種是最成功的犯罪。熊耳認為如果罪犯未覺察到警方的動向,他必然要爭取第四種類型的成功犯罪。只要頭盔還在,他的犯罪就只能是第三種類型。

但是,若是獲取頭盔的手腕不高明,就會弄巧成拙,偷雞不成蝕把米,降到第二種類型。

熊耳要貴久子嚴守秘密的目的就在於此。

但她果真能聽從熊耳的勸告而守口如瓶嗎?與熊耳相比,貴久子同真柄的關系更密切。熊耳不過只是初交。她完全有理由偏袒情人的密友。

“情人的密友!”

熊耳被自己的推論驚呆了。難道兩個登山者之間會為一個女人而爭風吃醋嗎?表面是以相互信賴的繩索緊密聯結起來的親密無間的登山夥伴,而實際上卻為了一個女人而你死我活地明爭暗鬥。

這個女人如果是湯淺貴久子,那完全可以估計到角鬥的激烈程度。一個單身漢會不擇手段地爭得如此美貌的女人。

甚至就連已經沒有資格的熊耳,看到那樣美麗的女人傷心落淚,不是也抱怨影山死得不應該嗎?

如果真柄懼二真是被湯淺貴久子迷住了,他就完全具備了殺害影山的動機。這一點已被後來熊耳的個人偵查所證實。另外,他也有著這一特殊的謀殺案中罪犯所應具備的條件。

在日本登山界中,他是與影山齊名的出類拔萃的登山家,和影山一起攀登歐洲阿爾卑斯山那被人稱之為“魔鬼之壁”的光明角北坡時,創下了首次冬季登頂成功的記錄。

他完全有登上“無人登臨的山頂”的技術和力量。他也許還有想和影山相較量的那種登山家的競爭意識,這也是促成他犯罪的一個因素。

但是,自從向貴久子提議分葬骨灰之後,已過了將近半個月,他卻沒有任何新的動向。他是為自己成功的犯罪而感到萬無一失了,還是由於已經充分意識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落入陷阱,因而在小心謹慎地窺測著時機呢?或者他的確是清白無辜的。

但無論做何種解釋,他的確是在影山死後唯一企圖接近頭盔的人。

這是一種還不能肯定地稱之為“接近”的微妙的接近,但至少其直接後果是將頭盔從人們眼前抹去,好一條妙計!

熊耳下了一個賭注,關鍵就看貴久子是否告訴真柄。一旦告訴了真柄,就永遠成為第三種類型的成功的犯罪,再也不會找到罪犯了。

他把寶押在貴久子不告訴真柄上,並設下了一個圈套。

熊耳設下的圈套是這樣的:按照真柄的提議,進行分葬骨灰,把頭盔也隨葬掉。在兒子喜愛的地方分葬一部分骨灰,想必其雙親也不會有什麽異議。

如果真柄真是罪犯,他真正的目的當然不是骨灰,而是頭盔。把它埋在土裏,從人們眼前抹去,這比放在貴久子那裏要安全得多。

但還不能說這樣就萬無一失了。埋在土裏還可以挖出來。如果罪犯真是真柄,他就要把埋下的東西挖出來處理掉,或者是假裝埋下去而實際上根本沒埋。

熊耳的計劃是:在分葬骨灰中聽任真柄行事,而在事畢之後,盡管有些對不住死者,還是要掘開墳墓檢查。

若頭盔埋在地下,就意味著真柄是清白的;反之就意味著他真是罪犯。關鍵在於真柄會不會上這個圈套。熊耳自信他一定會上圈套的。

熊耳請求署長在一段時間內讓自己專辦這個案子。署長對此案也有濃厚的興趣,破例批準了他非分的要求。

若把死亡事件都作為案件處理,發案率就會增高。把已經當作遇難身亡的事件重新翻騰出來,似乎沒有什麽必要。何況人手和經費也不夠。尤其這一案子在開始偵破前就已顯示出是一件極為棘手的無頭案。

熊耳應慶幸的是,署長也是一個登山迷,同樣憎惡選擇山峰為作案地點的罪犯,並不一味計較個人的得失。

湯淺貴久子沒有辜負熊耳的一片苦心。八月下旬,分葬了影山隼人的骨灰,在場的只有影山的母親和真柄。分葬骨灰本身就證實了貴久子的確按照熊耳的指示,守口如瓶,保守著秘密。

貴久子本來也打算參加分葬骨灰的,但是她聽從了特地到東京送頭盔的熊耳的勸告,打消了這一念頭。如果貴久子也一同去了,就會妨礙真柄處理頭盔。為了使他上鉤,要盡可能給他創造條件。一個老母親總是好騙的,甚至都不必埋下去再挖出來,乘老母親不注意,一開始就可以不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