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第2/6頁)

二十六日,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並沒有出面。

二十八日,根據建築法第九條第十款,監察人員下達停止施工命令。

十一月一日,據現場調查,工程依舊在進行。

二日,A出面,監察人員再次要求他停止施工。

十一月二十九日,匿名人士打來電話,告知工程還在繼續。監察人員到現場調查,發現建築已經搭到二樓。於是又貼出一張“停止施工”的紅色告示。

三十日,A本人露面,監察人員強烈要求他停止房屋施工,恢復原樣。

十二月一日,違章建築附近的居民來反映情況。

二日,監察人員寄通知給A,要求A出面協商,但郵件遭對方退回。

三日,處置違章建築的協助部門碰頭,召開討論會,委托警察署、消防署、供水公司、電力公司營業所、燃氣公司等單位協助取締該違章建築。

六日,建築科長到現場勘查,發現此時建築工程基本完工。

七日,與A電話聯絡,要求當面協商。

八日,A到場,監察人員要求其於十二月十一日前,上交工程修改方案。

十一日,A打來電話,請求延期至十四日。

十五日,A打來電話,約定十八日會面協商。監察人員到現場查看,施工已經停止。

到了約定的十八日,A並未露面。監察人員到現場,發現施工又重新開始,當即要求停工。

二十日,A打來電話,答應次日出面協商。

可二十一日,A仍未出現,監察人員到現場視察,此時施工仍在繼續。

二十二日,電話通知A,要求其於次日上午出面協商。

二十日,A終於出現,與科長面談。科長強烈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

二十七日,施工現場立起告示牌,告知居民,該建築違反了建築法,若購買或租賃該建築並入住,將要負擔法律責任,提醒居民予以注意。

二十八日,當地的眾議員(原內務府官員)的秘書打來電話,請求監察部門采取折中方案。建築科監察部當即予以回絕,並判斷可能是A向眾議員苦苦哀求過。

二十九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三十日,現場調查。施工仍在繼續,已經在內部裝修。下午,工人離開。

一月五日,現場調查,工程處於停工狀態。

七日,再次調查現場,發現告示牌已經被人撤走。監察人員再次立起告示。

十日,監察人員到現場調查,發現禁令告示牌又被撤走,工人正在施工。命令工人停止施工。

十一日,A來到監察局,科長責令其停工。

十二日,通知A出面協商。

十四日,整治通知下達後第八天,根據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監察人員向A寄送強制拆除命令,規定最後期限定為一月三十一日。

十五日,A露面,監察人員責令其拆除違章建築,A承諾自行拆除二樓的一部分。

二十五日,現場調查,工人正在拆除違章建築。

三十一日,拆除命令書因地址不存在而被郵局退回。

二月三日,A托人告知監察局,稱因生病不能出面協商,並出示醫療診斷書。

二月八日,打電話給A,兩次均未接通。

二月十二日,A沒有出面,托人告知監察局,稱其將於三月十日到場。

三月十四日,接到匿名電話,稱違章建設工程又重新開工。

……

這樣的經過,敘述起來沒有止境。從九月三十日接到匿名舉報,再去現場查看,到下達停止施工的命令,經過半年之後,事情仍未解決。

可見拆除違章建築是件多麽勞神的事情。

狡猾的開發商總是想方設法拖延執行區公署的命令,問題的解決絕不是舉報者想象的那樣可以一蹴而就。

02

三月二日,上田喜一接到舉報電話,一名中年男子反映,區內杉子原町二四七番地有違章建築。

“那個很明顯是違章建築!已經開工很久了,你們就這麽放任不管嗎?”

該男子詳細告知了違章建築的地址。

“我們會立即到現場調查,並檢查相關的手續資料。請問,您是住在此建築附近的居民吧?”

“沒錯,不過我不願透露我的姓名。”

“好的,感謝您協助我們的工作。”上田喜一對這類電話早已應答自如。

根據舉報者提供的地址,上田已經大致判斷出具體方位。吃過午飯,他立即跨上輕型摩托前往該地。那地方以前是個苗圃,後來不斷有人在此搭蓋商品房。舉報人說的應該就是那塊地方。

上田騎著摩托車在那片區域轉悠了兩三圈。滿眼都是寬敞的住宅,在它們旁邊,到處是隨意搭建的違建商品房。建築科再次晚了一步,直到接到這次舉報,才發現這裏又出現了許多違章建築,甚至還有人付了房款已經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