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瘋的兇手(第3/9頁)

“是啊,在我們辦的案子裏也有過幾乎完全一樣的情況,一種病態心理現象,”波爾菲裏很快地接著說下去。“有一個人也是硬要說自己是殺人兇手,而且說得像真有那麽回事似的:他造成一種幻覺,提出了證據,詳細述說了殺人的情況,把大家,把所有的人都搞得糊裏糊塗,真假難分,可是為什麽呢?他完全是無意地、在某種程度上卷進了這件兇殺案,但只不過是多少有些牽連,而當他知道,他讓兇手們有了借口,於是就發愁了,弄得精神恍惚,疑神疑鬼,完全瘋了,而且硬要讓自己相信,他就是殺人兇手!最後參政院審清了這件案子,這個不幸的人被宣判無罪,交保釋放了。感謝參政院!……

猿渡卯平想,“就是這個!”對!做一個精神病患者!只要這樣,法官就會束手無策,只能下達無罪判決。

如果計劃不周密,就會使罪行暴露。越想實施縝密的完美犯罪,越有可能產生缺陷和破綻,這在古往今來的偵探故事中無數次地被證明過。但如果我是瘋子,就能在眾目睽睽之下無所顧忌地行兇,完全不必深更半夜躡手躡腳地潛入荒磯的房間,事後也用不著隱藏屍體,搜腸刮肚地考慮什麽不在場證明。

猿渡卯平下定了決心。他要做一個精神病患者。

不過他要面臨的問題是,他能否將這種偽裝的精神錯亂堅持到底。毫無疑問,法院一定會找專業醫生為他做精神鑒定,對他進行診斷、測試、觀察,並就他是否真的患有精神病進行識別判斷。在這個問題上,卯平開始不安起來。他決定著手研究如何突破精神鑒定這一關。

這個問題沒法向別人請教。如果警察發現他在行兇前提過精神病相關的問題,那整個計劃就將暴露無遺。他只有從專業書籍中尋找答案。

到書店去購買這類專業書籍也很危險。一旦他在行兇前購買過這類專業書籍的情況被人知道,在事後一樣會有被識破的危險。既然如此,他覺得只剩圖書館可以用來獲取知識了。但是,總到同一家圖書館去,也是危險至極,他覺得必須去不同的圖書館,才不至於使工作人員記住他的長相。如果是偶爾閱讀一下那種專業圖書,工作人員應該不會記得自己吧?他還考慮到,在閱覽登記時,必須使用不同的假名。

東京有許多圖書館,既有上野圖書館、國會圖書館那樣的大型圖書館,也有很多區立圖書館。東京有二十三個區,每個區都有自己的圖書館。在其中十家圖書館中找資料應該就足夠了。

他開始尋找相關書籍。他在一家偶然經過的書店裏,站著閱讀了《六法全書》,在書中查找精神失常的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精神失常者的犯罪行為不予懲罰,精神衰弱者的犯罪行為應適度減輕懲罰。”他弄不清精神失常和精神衰弱二者之間的區別,不過他覺得,精神病患者肯定就是精神失常者。他暗中思考,如果自己僅僅被減輕懲罰,那也沒有意義,要做就做一個徹底的精神失常者。

卯平在幾家圖書館之間來回奔走,借出精神病醫學和犯罪心理學的圖書,仔細閱讀研究。他驚愕地發現,精神病竟然包括許多種。

有一本書中講到了裝病的問題。

偶爾有罪犯,尤其是慣犯,會為逃脫法律制裁,而假裝患有精神病。並且他們中很多都是學過精神病相關知識的人,例如醫生、護士,或者曾經密切接觸過精神病患者的人。他們像演員一樣巧妙地偽裝成精神病患者。然而,裝病的人絕對沒有世人想象的那麽多。其原因在於,要巧妙地偽裝成精神病患者,並不那樣簡單。而且,如果是一個沒有精神病相關知識、相關經驗的人,更加難以在專業的精神科醫生面前蒙混過關。從以往精神病醫學上的經驗看,很多裝病的人本來就有一定程度的精神失常。也就是說,裝病也是精神病症狀的一種。另外,歇斯底裏、心理變態的病例多數也是裝出來的,這類偽裝的瘋子最後經常會真的出現病態的症狀。

總之,在卯平讀到的專業圖書中,無一例外都指出,偽裝精神病很難。不管怎樣裝瘋賣傻,或努力顯現精神病症狀,專業醫生一看就會發現。還有,通過身體的本能性反應,例如反射運動或者脈搏的跳動,也可以識破那些偽裝的精神病。

另外,偽裝者長時間維持精神錯亂的樣貌,會使身體疲憊,所以偽裝者很難持續偽裝。只要時而監視一下,就能發現偽裝者在偷偷休息。縱然有人偽裝出了抑郁症狀,也很難逼真地偽裝出痛心苦悶和精神失落。還有偽裝成癡呆狀態、昏迷狀態的人,同樣不能持續很久。這些對環境麻木的症狀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對外界的刺激不做反應。一直裝作癡呆的人必定要接觸外界,必然會對外界的刺激做出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