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季 人間悲劇 04.欲蓋彌彰

聽了鄭燕清的介紹,蕭雲天倒是起了疑心。

為什麽康正勇要重新粉刷房子,還不請外面的專業工人,而是買了漆自己刷?按說康正勇有自己的生意,據說收益還不錯,雖不算大富,但小康綽綽有余,沒必要自己再親自去刷墻了。能包養得起情人的人,難道還雇不起一個刷墻的工人?他說自己刷是為了好玩,但這是真的嗎?

當時蕭雲天就懷疑了,刷墻的目的難道是想掩蓋什麽真相嗎?

現在做一個假設,如果他在家裏殺了鄭燕潔,家裏墻面上勢必會留下一些血跡,這些血跡,很難完全清除,而刷墻是掩蓋的方法之一。

刑偵人員在勘查一些命案現場的時候,現場的血跡形態、數量和位置都會有好幾種表現形式。以下簡要說一下:

噴濺狀血跡。這是人體動脈血管破裂所形成的。噴濺狀血跡往往提示的是此處是兇案第一現場,即被害人被捅、刺、砍、割的最初位置。這個時候人體在遭受傷害的時候,血管破裂,血壓導致血液噴湧而出,形成噴濺狀血跡。

滴落狀血跡。血液受重力作用從一定高度呈自由落體滴落於載體上形成的血跡。假如被害人一時未死,可能移動或尋求救援,就會出現這種血跡。如果在離開屍體或加害地點一定距離處發現滴落狀血跡,則為犯罪嫌疑人受傷出血所留下的可能性極大。

濺落狀血跡。這種血跡的形態特點是血跡向四周濺散。常見於犯罪嫌疑人持鈍器反復擊打被害人所形成。

浸染狀血跡。血液在有吸附性的物體(如衣著、紙張、地毯等)上所形成的血跡。常見於受害人出血傷口相應部位的衣著上,其形態與出血量、體位、兇器形態與材質、浸染時間有直接關系。

流柱狀血跡。這種血跡是血液受重力作用沿載體表面向下運動所形成的。受載體的形態或位置變動影響,可出現彎曲、轉折或者分叉等形態改變。它能客觀反映受傷時體位及體位變化情況,一般為被害人所留。

拋甩狀血跡。是沾血的物體運動時黏附的血液因慣性甩離運動物體而在其他載體上留下的血跡。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持械反復擊打被害人時常形成這種血跡。

以上所述血跡大部分都存在於不同的犯罪現場。刑偵人員可以根據血跡形成的特點,完成犯罪過程的重建,對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進行推理。

現在的情況是,雖然蕭雲天對康正勇產生了一定的懷疑,但尚無足夠的證據去刑拘他或徹底搜查他的住宅。因為如果沒有明顯證據,逮捕令和搜查令批不下來。現在還沒有證據證明,這是一起兇殺案。在沒有發現被害人屍體之前,就定義為這是一起兇殺案件,這無疑是比較冒險的一種舉動。

沒有證據,你憑什麽進入人家家裏面搜查?原來人家讓你進去,那是客客氣氣地去詢問情況。現在把人家當成犯罪嫌疑人對待,再去人家家裏面訊問,還要在屋子裏搜查證據,沒有搜查令誰會同意?這可不怎麽好辦了。總之,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之前,不能動康正勇,也不能搜康正勇的家。

這可怎麽辦?

通過調查鄭燕潔的社會關系,目前面對的是一個選擇題。或者是鄭燕潔在外面玩瘋了,不顧家裏的事情了,或許她在外面失聯了,被騙了或者被害了。再或者她已經回到家裏來了,被康正勇殺掉了。無論哪種情況都是有可能的。

對於康正勇家附近的化糞池,蕭雲天讓派出所的人問了問當地居委會,居委會說不是他們組織整修的。不是居委會,那會是誰幹的呢?畢竟修整化糞池這種活估計不會有什麽人自掏腰包幹。而且這化糞池離康正勇家也太近了吧?康正勇也正好重新裝修了一下房子,水泥沙子之類的都是現成的,會不會是他幹的?

現在來看,沒有具體的證據指向康正勇,靠的就是直覺。

於是,蕭雲天趁康正勇外出的時候,叫了居委會的物業工人打開了那個被封上加固的化糞池的蓋子。

一打開不要緊,一顆人頭赫然在裏面漂著!當時就把所有在場的人嚇了一跳。大家平時從這裏走來走去,完全沒有注意到這下面竟然有一個身首分離的死者的頭在裏面。

由於人頭在裏面看得不是很清楚,需要打撈上來以後辯認。無論這個人頭是不是失蹤的鄭燕潔的頭,但基本上可以確定,這是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是一起兇殺案!

蕭雲天立即呼叫支援,請求法醫及痕檢人員到現場勘查、檢驗、提取物證。

人頭被取出來後,一看確實是一個女性的頭顱。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中有膽大的看了一下,驚叫出來,道:“這是鄭燕潔啊!”

蕭雲天把鄭燕清叫過來確認死者身份。經過她的辨認,確實了這顆沒有屍身的頭顱就是她妹妹鄭燕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