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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2)(3)的方式井井有條地羅列,頭腦會異乎尋常地、清楚地領悟。他此前未曾注意到亨利對王權法案的行為是雙重嫌疑。如果亨利堅持認為,理查的聲明荒謬之至的話,那麽最應該做的事情肯定是把這玩意兒在大庭廣眾下再念一遍,以證明其謬誤。可他沒有這樣做。他不斷痛苦地想抹滅這一段記憶。結論無法規避,如王權法案所示,理查的國王頭銜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