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第3/5頁)

又過了片刻,司員程文就將熱騰騰的茶送過來了。

他已經從戴宏明口中得知唐泛要在仙雲館請客,還要叫他們幾個司員也過去作陪的事情了,笑容舉動比平日裏還要殷勤幾分,沒奈何郎中大人正忙著翻看卷宗,甚至都沒擡頭看一看給他奉茶的人是誰,只從喉嚨裏唔了一聲。

程司員只好難掩失落地走了。

唐泛確實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大明開國之後,參考《唐律》與《元典章》,制訂了《大明律》,自那之後,大明官員判案斷獄,就以此為依據,但是時移事易,現在一百多年過去,當初的律令裏面,有很多不適用於現在,也有許多具體實施細節沒有規範,官員們在《大明律》裏找不到依據,就開始按照自己的行為準則來判斷。

在大明,想要當官,靠的是科舉,科舉考八股文,卻不考《大明律》,有些官員從禮部調到刑部,又或者原來是負責監察百官的禦史,調職後卻成了斷案的司獄,就更別指望他們熟讀《大明律》了。

中央尚且如此,地方就更不必說了。

在唐泛上任之前,浙江那邊就出了一樁很有名的案子。

甲跟乙起沖突,兩人打架,被乙失手打死。

明律有規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殺死,子孫當場替他們報仇,殺人是無罪的,如果事後再殺,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經被審判,因為大赦沒有被處死的話,如果這個時候子孫還跑去報仇殺人,那就要杖一百,流放三千裏。

這時候,甲的兒子沒有當場殺人,他私下跟乙達成協議:乙賠償土地給他,然後聲稱父親死於意外,然後向官府申請不必剖屍檢驗,就算是私下了結了。

因為當時講究死者為大,屍檢會破壞屍體,很多人家不願意這麽幹,所以官府接到這樣的申請,也就不會堅持,一切以當事人家屬的意願為準。

這樣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無非就是鉆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為止,也就過去了,甲的兒子充其量就被人斥為不孝,在鄉間擡不起頭之類。

但事情當然沒有這樣結束。

乙賠償給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兒子就拿了這些田租吃喝玩樂幾年,順便娶了老婆,生了孩子,等孩子長到三歲的時候,就拿著刀,去把乙給捅死了,說是已經完成傳宗接代的任務,可以為父報仇了。

好了,問題來了,律法早就規定了,爹娘要是被人殺死,做兒孫的當場殺了對方是沒罪的,但甲當時沒有殺,也沒有讓官府判決,反倒與乙私了,還瞞報官府,這就說明案子已經告一段落了,結果三年後,他又殺了乙,按照規定,起碼要杖一百,流放三千裏。

這個案子當時非常轟動,還鬧到了刑部,判案的官員們主要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嚴格按照律法來判,甲的兒子不肯屍檢,對官家隱瞞不報,無疑是藐視玩弄官府,這種行為必須嚴懲。

另一種意見則是覺得甲的兒子為了傳宗接代,生下兒子,這才對乙忍氣吞聲,是孝道的表現,理應從寬處理,可以減免罪行。

兩種意見相持不下,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紛紛加入了爭論,最後還是內閣給出了批示:甲的兒子其情可憫,但其罪也可惡,所以兩相折中,杖一百,流放就免了。

在唐泛看來,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來掩蓋自己的卑鄙,鉆法律空子的典型表現。

因為按照規定,甲的兒子只要在老爹被殺之後馬上就殺掉乙的話,本來是可以免罪的,但他沒有那麽做,反倒拿著乙的錢去享受了幾年,然後娶了老婆,生了孩子,這才跑去捅死乙,就說是為父報仇。

刑部和內閣未嘗不明白這個道理,只是甲的兒子以孝道來做護身符,明代以孝治天下,如果他們重罰,就與當時的教化不符合,所以朝廷最後選擇在律法和情理之間作了一個相對平衡的選擇。

但這也直接便宜了甲的兒子。

他原先家貧,全靠了乙賠償的田地才改善家境,這下人也不用死了,老婆孩子也齊全了,家裏也有錢了,還得了一個孝道的好名聲,洗刷之前的汙名,真是一舉數得。

這就折射出了如今存在的一些問題。

在現行律法沒有規範得那麽仔細的條例上,許多人就有了鉆空子的機會,像甲的兒子這種情況絕不在少數,如果當時官府強制要求屍檢,那麽之後那些事情就全都不會發生。

這個問題不僅唐泛意識到了,同樣有許多人意識到了。

像前刑部尚書林聰,董方等人,就明確提出要修改《大明律》,以便適應日益增長的判案需求。

但《大明律》是太祖皇帝定下的,不是想改就能改的,在太祖之後,都有不少臣子提出要修改,但每次一有人提出,就會有一大堆言官跳出來以違反祖宗家法的名義彈劾他,久而久之,《大明律》還是那部《大明律》,許多官員在判案過程中沒能找到依據,只能按照自己的常識判斷來,這就產生了很多冤案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