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內戰的世界(第2/10頁)

與此同時,這個時代重大的跨國性沖突,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到“冷戰”,再到21世紀初期的“全球反恐戰爭”,在政治和法律領域內通常都被視為內戰。但是,正如我們可以看到的,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社會科學家和哲學家開始集中關注內戰,對它進行分析、推斷和定義。內戰的觀念中這些爭論的細節從過去延續到現在,也很可能會延續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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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托雷斯·博德於1949年10月的演講之前不久,一個旨在改變戰爭不斷擴大的影響的人道主義會議,在1949年8月的日內瓦結束了其討論。外交會議,如人們所知的那樣,從各國選取代表集聚一堂,討論修正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和1929年的《日內瓦公約》,具體討論的是戰時平民的地位。許多與會代表想到的最緊迫問題是,如何將傳統國際戰爭中對戰鬥人員的保護,延伸到“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沖突中的受害者”身上;並不是所有代表一致認可這一做法。包括英國代表團在內的一些人認為,將國際法運用到國內爭端是對國家主權的侵犯。(事實上,正是由於這個原因,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不適用於內戰。)其他人則成功地反駁說“國家的權利並不能置於所有人道主義的考量之上”,因為“內戰要比國際戰爭還要殘酷”。這些商討的結果就是《日內瓦公約》的共同條款第三條(1949),終於可以應用到準確地說叫“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武裝沖突”[後來被縮略為“非國際性武裝沖突”(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NIAC)]中去。[12]

1949年的討論帶來了共同條款第三條,這是源於1948年在斯德哥爾摩的紅十字會國際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該委員會要求“敵對的各方都有義務”遵守現有的《日內瓦公約》,“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武裝沖突,尤其是內戰、殖民地鬥爭或者宗教戰爭”都包括在內。在深入討論之後,修改過的公約在1949年被送往日內瓦,其中省略了後面的修飾性條款,只強調“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武裝沖突”。這就成了此後國際律師和國際組織青睞的範式,盡管之前有反對聲音認為它將會覆蓋過於寬泛的一國之內的暴力行為:不僅是“內戰”,而是國家的任何敵人,不管是合法的自由鬥士,還是強盜,或者是普通的罪犯——任何參與到暴動或政變而不被視為戰爭的人,都將被包括進來。即使他們的行為在國內法中是違法的,他們也依然值得被《日內瓦公約》保護嗎?[13]大部分內戰都是“不具備國際特征的”的戰爭,然而只有一些“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戰爭是內戰。試圖在兩個有所重合的類別之間劃一條界線,將會一直產生爭議和困惑,一直到今天。[14]

正如最後采用的那樣,《日內瓦公約》共同條款第三條保持了最低限度的雄心壯志。它規定,平民和武裝力量中不再是戰鬥人員的成員(比如負傷的或是生病的士兵),應當“在任何條件下都被人道地對待”;“負傷的和生病的人應當得到收容和照顧”;紅十字會應當被允許對任何參與戰鬥的人提供救助;同時沖突的參與方應當付出努力,在戰爭中遵守《日內瓦公約》中的其他條款。[15]該條款提供了相當大的自由解釋的空間,尤其是因為沒有試圖去精確定義“不具備國際特征的武裝沖突”包括了哪些內容,從而避免了“過度包容和不夠包容的危險”。結果是,它既不是特別寬泛,以至於要為一系列國內的警察行為(或者說對國家主權的威脅引發了這些行動)提供指導,也不是特別嚴格,以至於很多沖突被排除在其約束和改善之外。另一方面,它給予國家足夠的自主裁量權去判斷一場沖突是否跨越了叛亂的界限成為內戰,進而國家可以自主決定,他們對待叛亂者的方式是否受到共同條款第三條和《日內瓦公約》其他條款的約束。這種自由度,對於有可能提出自決權要求的海外殖民地國家來說,尤其珍貴。對於葡萄牙來說就是如此,在1949年它“在全世界所有歸屬於其主權範圍內的領土上,保留不采用第三條款規定的權利,因為它們也許會與葡萄牙的法律形成沖突”。[16]

共同條款第三條在1949年起草並得到通過,主要是為了糾正當時的《日內瓦公約》在此前不久的沖突中暴露出的不足之處,例如在西班牙內戰(1936—1939)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幾十年中,“非國際”的沖突發生頻率增加,對於準確地使用公約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冷戰”的代理人戰爭和帝國解體的廢墟中,對國家內部事務的幹預變得更加常見,掩蓋了歐洲長期和平的光澤。這些壓力導致了在1974—1977年對《日內瓦公約》的更新和修改。在這種背景下,國際法學會(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全球國際法律師的頂尖專業組織—1975年在德國城市威斯巴登會面,起草一份名為“內戰中的不幹預原則”的文件。這份《威斯巴登議定書》強調了“內戰現象及其導致的痛苦的嚴重性”,並且表達了對於這類沖突的擔憂,如果一方尋求外國的介入,另一方也很可能會采取類似的做法,那麽事件就會升級為國際沖突。因此,他們呼籲外部力量不要幹涉,除了提供人道主義、技術層面或者經濟層面的救助等“不太可能對內戰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的行為。在為不幹預原則設立條件的過程中,該研究院簡潔地將“內戰”定義為“不具備國際特征,即在一國的領土上爆發的任何武裝沖突”,可以包括旨在推翻政府的暴動,或者意圖分裂出去,反對現有政府的行為,或者兩個及兩個以上團體在無政府時試圖控制國家的行為。關鍵的是,《威斯巴登議定書》還限定了什麽不算是內戰。“地方性的騷亂或暴動”“國際界限隔開的政治實體間的武裝沖突”,以及“去殖民地化過程中的沖突”都不算內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