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時代的內戰(第3/11頁)

瓦特爾這本《萬民法》,雖然討論了廣闊範圍內的自然法則,而不局限於國家行為,但他寫的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國際法。在美國革命時期,它對於美國的建立者來說,就是一本國際行為聖經。該書還被翻譯成多種語言,在幾十年以後,激勵了拉丁美洲和南歐的革命運動。而且直到19世紀30年代,它都是一本常見的案頭書。無論是在圖書館看,還是在律師、政客、行政官員的書桌上都能發現這本書。瓦特爾在寫作中融合了現實主義和道德考量,因此這本書如此受歡迎。首先,他堅定地在自然法則的倫理框架內寫作,然後又展現了對國際政治事務的理解。同時又涉獵廣泛,無所不包,無論哪種觀點都可以在書中找到例證,無論是投降派還是抵抗派,殖民主義者還是反殖民主義者。他巧妙地將現有的理論和傳統結合,同時在國際行為規則缺失或不明確的問題上,進行解釋和構建。內戰只是他所涉及的其中一個課題。他首次將內戰置於國際法則之內,這一創造性做法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

瓦特爾在寫作時,有意識地采用了17世紀思想家們的傳統,很多人我們已經提到過了,比如胡果·格勞秀斯、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從洛克身上,他學會了采用謹慎克制的態度來對待非正義的統治者。“我們很少見過像尼祿這樣的暴君,”他曾寫道。他還繼承了霍布斯的關於建立自由與獨立的主權國家的理論。格勞秀斯則讓他對定義戰爭及相關法律的制定產生了興趣——包括發動戰爭的正義性(嚴格地說,是jus ad bellum,意為發動戰爭的權利),還有戰爭中的行為規則(被稱為jus en bello,意為戰爭中的權利)。瓦特爾本人對戰爭的定義是:“我們訴諸武力以維護權力的狀態。”不過,瓦特爾並不同意格勞秀斯關於私人戰爭的觀點,他認為並沒有所謂的私人戰爭,與讓——雅克·盧梭4年後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中所寫的一樣——“公開戰爭……發生在國家之間或者元首之間,以公共權力為名,並在公共權力的指揮下進行”,將戰爭限定在了國家之內。[13]表面上看,瓦特爾的定義將反對元首或者“公共權力”的叛亂分子排除在合法交戰方之外。但是他的關鍵性創新在於,他認為他們可以成為合法的交戰方。這就為以下兩方面開辟了道路:第一,在內部沖突中,戰爭法則的適應;第二,潛在的激進主義,即外部力量可以幹涉其他主權國家的事務。

瓦特爾的討論始於一個“備受爭議”的課題,即主權國家是否應當運用戰爭法則來對待叛亂者。對此,其中一個考量方法是靠經驗;讓一個國家陷入痛苦的騷亂有許多不同的類型,有喧鬧的“騷亂”,有更暴力的“煽動性叛亂”,還有挑戰主權權威的整個城市或者行省的“叛亂”。在瓦特爾看來,以上這些都不能算是合法的,他認為:“如果惡行不是完全難以容忍的話……每個公民都應該耐心地忍受它。”除非這種惡行是非正義的,“如果惡行是令人無法忍受的,存在著巨大而明顯的壓迫,”那麽反抗就是正當的。[14]這也是洛克在《政府論》下篇中表達的觀點;也是美國《獨立宣言》的中心論點,托馬斯·傑斐遜甚至還援引了1649年對查理一世的控訴書中的語言——“發動殘忍、違背人性的戰爭”。還有一段是美國《獨立宣言》最終版本的刪除部分,其中,傑斐遜指控喬治三世鼓勵跨大西洋的奴隸貿易,在此基礎上,傑斐遜以與查理一世相同的罪名——“發動了違背人性的殘忍戰爭”,把奴隸運送到大洋另一端,剝奪了非洲人民的自由——對他進行控訴。喬治三世發動的是“如此殘酷的戰爭”,針對的是“遙遠的無辜人民,這些人從未冒犯過他”,所以,殖民地人民——這裏是指非洲人民——有正當理由脫離他的統治。[15]

但是,如果說政府本身的行為令人無法忍受,而導致人民聯合起來反抗呢?在這裏,瓦特爾為內戰做出了一個突破性的定義:“當一個黨派在君主制國家內部形成,並不再服從君權的統治,而且獲得了足夠的力量去反對它,——又或者,當一個共和國內部出現兩股對立的勢力,以武力相向,那麽這就是一場內戰。”在這一定義中,擁有正當性的叛亂與一般的叛亂相區分;如果反對者的理由是正當的,那麽君主(或者共和國的分裂主權)對反對者就必須發動正式戰爭:“約定俗成地,任何發生在同一個政治社會成員之間的戰爭,都可以稱為‘內戰’”。[16]

隨後,瓦特爾又回到了關於內戰的一個最明顯的悖論上:對分裂的理解能夠提高共同意識。內戰中的雙方,因分裂而成為帶有敵意的不同派別,但同時,他們也會意識到對方是“同一個政治團體”的一部分。因為分裂“致使國家內部產生兩股獨立的力量,互相視對方為敵,拒絕承認有任何相同點”並且“變成了兩個團體,從而分化成為兩個社會”(瓦特爾完全沒有考慮超過兩股勢力參與內戰的情況)。從這些鮮明的分裂事實中,瓦特爾做出了創新推斷,“對立雙方有無法調和的矛盾,無法達成一致,而不得不采用武力解決。他們就像是處在相同困境的兩個國家”。這意味著,如果爭端的雙方是兩個獨立體,即事實上是兩個國家,那麽就適用國際法則,一場“內戰”因此變成了國際戰爭。如果反叛者有正當的理由並且訴諸武力,那麽當權者就應當以戰爭之法則對待他們。那麽此時,單一的國家也就不復存在了,沖突也就成了“一場國家對國家的公共戰爭”,因此不再受國家內部的法律約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