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腓特烈一世和二世的事功及日耳曼諸侯的獨立(1152—1250 A.D.)(第2/2頁)

日耳曼出任政府職務的總督不必看上官的臉色,只有同儕的判決可以讓他降級貶職。在君主政體的早期,指派兒子繼承父親的公爵或伯爵職位,必須要懇求皇帝給予恩典。這逐漸使獲得成為一種習慣,索取成為一種權利,從直系繼承人延伸到旁系血親或女性姻親。帝國(開始時是流行的稱呼,最後成為法定的名銜)的領土根據遺囑和出售可以分割和轉讓,大勢所趨之下,私有和永久的繼承使公共的信托完全喪失作用。皇帝不可能再用籍沒和摧毀殺戮帶來的災禍獲得大量財富,對於無主的采邑按規定要在1年的期限內處理完畢,就是在選擇候選人時,也有責任要咨詢國會或省級議會的意見。

腓特烈二世崩殂以後,日耳曼成為有100個頭的怪物。一群諸侯和高級教士爭奪這個殘破的帝國,各地有無數的領主建立起城堡,仿效上官的行為,根本沒有服從的觀念,一切都要按照自己所擁有的實力,以征服或掠奪之名不斷發生敵對行動。諸如此類的無政府狀態是歐洲的法律和習俗無可避免的後果。暴力的摧毀作用同樣使法蘭西和意大利王國在受到蹂躪以後四分五裂。然而意大利的城市和法蘭西的采邑在分崩離析的同時,產生了日耳曼式的聯合,在帝國的名義之下形成聯邦共和國的偉大體制。議會起初是一種常設的機構,後來則成為永久的制度,使民族的精神保持活力。一個公共立法機構的權力仍舊通過三個部分或團體進行運轉,分別是選侯、諸侯以及日耳曼的自由和皇家城市。

其一,七個最有權力的封建諸侯,獲得顯赫的稱號和位階,最重要的特權是選舉羅馬皇帝。這幾位選侯分別是波希米亞的國王、薩克森的公爵、勃蘭登堡的侯爵、萊茵地區的皇室領地伯爵,以及門茲、特裏夫和科隆的總主教。

其二,諸侯和高級教士的選舉團要從亂哄哄的大批成員中脫穎而出,最終減少到四種具有代表性的表決權,包括很多源遠流長而且獨立自主的伯爵,但是不包括貴族和騎士階層,就像在波蘭的議會,每到選舉,就會有6萬人騎著馬來參加。

其三,對於出身和權勢、武力和法冠感到自負的人,非常明智地認同平民是立法機構的第三個部分,在社會進步的過程中,在同一時代被引進法蘭西、英格蘭和日耳曼的國家會議。漢薩同盟控制著北部貿易和航運,萊茵聯邦能夠確保內陸地區的和平與交通。城市運用財富和策略發揮影響力,對於選侯和諸侯這兩個位階較高團體所通過的法案,他們的否決依然無效。[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