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督教對法律的影響及審判程序的確立(第2/2頁)

其三,在羅馬法的審判程序中,城市的法務官才是真正的法官,也可以算是立法者,等他下達指示要采取法律行動時,通常就會交付給一個代表來查明事實真相。隨著法律的訴訟程序增加,由十人委員會所設置、他所主持的法庭,獲得更大的分量和更高的聲譽。不管他是單獨行動還是聽從幕僚給他的建議,絕對的權力還是被托付給一個官員,這個官員每年要由人民投票選出。在自由運用有關的法規和預防措施時,需要能夠自圓其說的解釋,專制政體的命令則簡潔而又無趣。在查士丁尼也或許是戴克裏先時代之前,十人組的羅馬法官已經是虛有其名,只能像顧問一樣提出很謙遜的意見,法務官可能接受也可能置之不理。無論是民事法庭還是刑事法庭,都由一位官員負責,他的就任或解職全部取決於皇帝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