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士丁尼對羅馬法的改革及法典的編纂(第2/2頁)

隨後進行更為繁重的編纂作業,要從羅馬法學家的決議、假設、質疑和爭辯中,摘錄出法學理論的精義。皇帝指派17位律師,在特裏波尼安的領導之下(公元530年12月15日),要超越前賢著作所涵蓋的範圍。如果他們能遵照命令在10年內盡其全功,查士丁尼對他們的勤奮一定會感到滿意。結果他只花了3年就快速編成了《論法匯編》或稱《羅馬民法匯編》(公元533年12月16日)[53],至於是獲得贊許還是譴責,要看執法者運用得好壞而定。他們根據特裏波尼安的圖書館搜集的資料,選出40位過去最有聲望的法學家[54],以及節錄在50本作品裏的2000篇論文,進過仔細統計,原有300萬行或節的文句[55],經過刪節以後很合理地保留15萬行。完成重大著作編纂的前一個月,先完成了《法學初步》,看來羅馬法在編纂摘要之前,先完成基本原理才較為合理。皇帝贊同他們的工作計劃,運用立法權批準這些平民的研究成果。他們對於《十二銅表法》、君主的《永久成規》、人民的法律以及元老院的敕令,完成注釋,取代原書的權威,將原書視為無用的古老遺物,全部予以廢棄。《禦法集》《民法匯編》和《法學初步》被稱為正式的民法體系,是法庭唯一能運用的法源,也是在羅馬、君士坦丁堡和貝裏圖斯學院的唯一教學材料。查士丁尼把他的“永久神諭”告訴元老院和行省,完成這項偉大的工作使他感到非常自傲,同時裝出虔誠的態度,把這一切歸於上帝的啟示和支持。

由於皇帝婉拒原創作品帶來的虛名與嫉妒,我們僅能了解的狀況是寫作的方式、資料的選擇和內容的精確,這些是編纂者不可或缺的德行。在形形色色的法律觀念之中,很難指出哪些是他真正偏愛的,但是查士丁尼對三部著作所頒的諭令並不相同,有可能三部都沒有討到他的歡心,可以確定有兩部不對他的胃口。在選擇古老的法律條文時,他對前面的皇帝沒有帶著猜忌的眼光,而是抱著一視同仁的態度。參考的資料最早沒有超過哈德良統治的年代,法律對異教和基督教只存在很小的差別,經狄奧多西的迷信所采用,經過人們的同意才被廢止。但是《民法匯編》的法律體系所涵蓋的時期大約是100年,從《永久成規》的編纂到塞維烏斯·亞歷山大的逝世。在哈德良之前幾任愷撒當政時的法學家,書裏很少談及,就是整個共和國時代也只不過提到三個名字。查士丁尼的寵臣(有人極力主張)害怕接觸自由之光和嚴肅的羅馬哲人。加圖、幾位斯卡埃沃拉和蘇爾比西烏斯的作品充滿純正和淳樸的智慧;特裏波尼安卻援引與他更意氣相投的精神,敘利亞人、希臘人和阿非利加人都擁到皇家的宮廷中,將拉丁語當成外國語言來學習,視法律為賺錢的行業。

查士丁尼大臣[56]所接受的指示,是要努力工作,盡快為帝國的臣民謀取福利,而不是研究古人的學問,滿足對知識的探求。他們的責任是要選出羅馬法最適用的部分。古老共和政體分子所寫出的作品不論多麽淵博和卓越,已經不再適合習俗、宗教和政府的新體制。即使西塞羅的老師和朋友仍舊活在世間,我們會坦承除了語言能夠保持精純以外[57],原有的極為優秀的素質已經被帕皮尼安和烏爾比安的學校所超越。法律這門人文科學要靠時間和經驗的累積,所以發展的進程非常緩慢,越近代的作者自然可以掌握方法和史料的優勢。兩位安東尼皇帝在位時,法學家研究先輩的作品,他們所具有的哲理素養會緩和古代的嚴刑峻法,簡化審判程序的形式,從敵對派系的嫉妒和偏見中抽身而出。

現在要選擇最具權威的著作來編纂《民法匯編》,完全依靠特裏波尼安的正確判斷。即使權柄操之在上,也不會免除他的神聖責任,那就是一切的作為要真實和忠誠。查士丁尼是帝國的立法者,他可能撤銷了安東尼時代的法案,或是譴責那時的自由原則有煽動作用,然而這些原則仍為最後的羅馬律師所維護。過去的事實存在於專制政體所不及之處。當皇帝使完整無缺的原文產生訛誤;要把在他奴役統治下的文字和觀念,銘刻上古老和受尊敬的名字,使人誤以為是古人的作品[58];或者用權勢的手,查禁那些純正和可信的抄本,不讓他們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念,那麽皇帝就犯下了欺騙和偽造的罪行。特裏波尼安和他的同事所實施的修訂和篡改,用統一內容做借口為自己辯解,以獲得寬恕,但是他們還不夠仔細和小心,《禦法集》和《民法匯編》有很多地方自相矛盾,仍舊可以用來考驗現代法學家的耐性和功力。[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