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帝掌握立法和司法大權後羅馬法律體系的建立(第2/2頁)

未開化的民族沒有文字,因此用明顯的記號來代替,以引起人們的注意,使得公私交易的合約不被遺忘。羅馬人最早的法律體系就像啞劇表演,完全采用手勢來表達文字的意義,只要審判程序的形式有任何微小的錯誤和疏失,即使穩操勝券的權利要求,不問內容如何都會遭到撤銷和廢止。夫妻共享婚姻生活,就將水與火這兩種元素交給對方[37];離婚妻子要將一串鑰匙交出來,代表失去管理家庭的權力;解放一個兒子或是一個奴隸,讓他免於奴役的生活,就輕輕給他一記耳光,將他打得轉過身去;要是禁止做一件工作就是對著它丟石塊;用折斷一根樹枝來表示阻撓權利的取得;緊握拳頭代表發誓或提出保證;右手是忠誠和信任的象征;一根折斷的麥秸代表對契約的保證;砝碼及磅秤出現在每次的付款中;繼承人獲得了遺囑,有時候不得不打一個響指、脫下身上的衣服丟掉、真的或假裝表現出一副喜不自勝的樣子。要是一位市民為了找出被偷的物品進入鄰居的家中,就要用亞麻布巾圍住自己,不得赤身露體,臉上應該戴著面具或是頂著盆子,以免在閨女或婦人的面前亮相,眾目睽睽之下有傷顏面。[38]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觸摸證人的耳朵,對於不願前來的對手可以抓住他的脖頸,並且用嚴肅和哀傷的言辭,懇請市民朋友給予幫助。原告和被告相互抓住對方的手,站在法務官的法庭前好像準備開戰,法務官就會要求他們提供雙方訴訟的主旨;他們離開和歸來時都踩著整齊的步伐,在法務官站立地點的腳下撒一塊土,表示這就是產生爭執的田地。

法律的語言和行動用充滿奧秘的技巧來表達,這些都由祭司和貴族傳承下去,就像迦勒底的占星者那樣,向他們的部從宣布辦事和休息的日子。這些重要的瑣碎事項與努馬的宗教交織在一起,等到《十二銅表法》頒布以後,羅馬人民還是不了解法庭的審判程序。有些平民出身的官員產生反叛的心理,這才泄露出有利可圖的秘密。在更為開明的時代,法律行為會受到嘲笑和議論,同樣是這些古代習俗認可了這樣的做法,反倒是抹殺了原始語言應有的功用和意義。[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