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帝掌握立法和司法大權後羅馬法律體系的建立

從奧古斯都到圖拉真,個性謙遜的愷撒願意用羅馬官員的身份頒布諭令,至於君王書面和口頭的指示,會列入元老院的敕令中發布。哈德良是第一位毫不掩飾地運用立法權的皇帝。這種創造性的做法非常符合他的積極思想,那是一個要求忍耐的時代,使得民眾容忍他的這種做法。除此之外他經常離開都城,長期在外停留,這也是他的這種做法未遭反對的一個原因。這種處理方式為以後的國君所照用不誤,德爾圖良很苛刻地比喻說:“皇帝的諭令和禦法就像兩把利斧,將古老的法律所形成的陰暗而雜亂的森林,全部清理得幹幹凈凈。”從哈德良到查士丁尼這400年之間,君王的意願鑄造成公法和私法[30],無論是人為還是神意的制度,都不能在共和國最早的基礎上發展。黑暗時代和畏懼專制政體的武力,使得皇家法律的起源被掩蓋而不為人所知。由於法學家的奴性和無知,他們在羅馬和拜占庭宮廷靠君王的恩典,整日無所事事,使得兩種杜撰的說法到處傳播。

其一,對於古代愷撒的祈求,人民或元老院有時會給予同意,使他們免於特定成文法的義務和懲罰,這種恩典是淩駕於第一公民之上的權利。愷撒在開始時以謙卑的態度接受,後來這卻成為暴君理應當然的特權,用拉丁文來表示是“免於法律的束縛”[31],用來提升皇帝的地位,使其不受任何人為的約束和限制。他的行為只聽從良知和理性的指導,受到神聖不可侵犯的崇敬。

其二,無論是在哪一個時代,行政長官的頭銜和權力都必須依賴於元老院的法令才能生效,但是在羅馬人的觀念和語文沒有發生以訛傳訛的錯誤之前,“帝王之法”[32]是人民贈送出去便無法撤回的禮物,這種前所未有的概念是出於烏爾比安的想象,更可能出自於特裏波尼安。要說皇家權力開始時就受到自由和公正原則的支持,就事實而論無疑是錯誤的,它所產生的結果是使人民受到奴役。“自從羅馬人民把他們整個的權力,依據皇家的法規,全部轉移到君主身上以後,皇帝最大的樂趣便在於掌握嚴厲和有效的法律。”這樣可使一個人甚或一個兒童的意志,淩駕於年齡和時代的智慧以及數百萬人的願望之上。國勢沒落的希臘人竟然非常自傲地宣稱,立法的權力在執行時很容易成為專制的工具,只有留在皇帝的手裏才能確保安全。狄奧菲盧斯在查士丁尼宮廷中大聲疾呼:“到底是哪些利害關系或感情因素,能夠使他從容而崇高地擢升至君王?他已經成為臣民生命和財產的主宰,而那些引起他不滿的人,有很多遭到死亡的命運。”

歷史學家不屑於冠冕堂皇的奉承話,可能承認,私法問題的關鍵在於偉大帝國的絕對統治很少受個人的深思熟慮的影響。在皇帝不偏不倚的心靈中,用德行或理性來顯示,他是和平與公正的護衛者,社會治亂與自己的利益密不可分。在最軟弱和最邪惡的朝代,智慧超群和正直無私的帕皮尼安和烏爾比安擔任最重要的司法職位,《禦法集》和《羅馬民法匯編》當中最單純的素材,用卡拉卡拉和廷臣的姓名來題字銘記。[33]羅馬的暴君有時是行省的恩主。一把匕首終結了圖密善的罪行,謹慎的涅爾瓦肯定了這一刺殺行為,就在行省的民眾為涅爾瓦的判決歡欣鼓舞時,氣憤的元老院宣告涅爾瓦的判決無效。

官員對案情提出不實的報告,就是最英明的皇帝也會受到欺騙,這在皇帝回復官員請示所做的批答[34]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這種瀆職濫權的行為,等於將他們草率的判決,與成熟而周詳的立法置於同一水平,就是用圖拉真的見識與作為,同樣無法提出有效的譴責。皇帝對呈文的批答,以及他在諭令、詔書和國是咨文的裁示,全部用紫色墨水[35]簽署,作為一般或特定的禦法傳達到所有行省,官員要據實執行,人民要聽命服從。這些禦法的數量不斷增加,遵守的條款經過年深月久,產生諸多疑點,更加含糊難解,直到後來必須整理歸納,成為合於君王要求的《格列高利法典》《赫摩吉尼安法典》和《狄奧多西法典》。前面兩部法典由私人編纂而成,分別是兩位律師精心研究的成果,包括的時間從哈德良在位到君士坦丁臨朝,當時的皇帝幾乎都是異教徒,將他們的禦法做有系統的整理,現在只保有若幹斷簡殘篇。第三部法典是狄奧多西二世下令編纂,經過刪節以後一共有16卷,現在仍舊傳世,包括君士坦丁以降以及他本人統治期間的禦法,這些皇帝已經都是基督徒。這三部法典在法庭具有同等的權威,任何被引用的法條和判例,要是沒有包括在這幾部神聖作品之中,法官就會將它當成偽造或作廢,根本不予理會。[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