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羅馬的法治概念 君主的法律 十人委員會的《十二銅表法》 人民的法律 元老院的敕令 皇帝和官員的命令 市民的權責 查士丁尼法(527—565 A.D.)

查士丁尼的勝利所獲取的虛名已成泡影,但立法者的名聲卻能千年萬世永垂不朽。在他的統治期間和指導之下,羅馬完成了最偉大的法學體系,主要包括《禦法集》《民法匯編》和《法學初步》。[1]羅馬人的理性被灌注到歐洲的內部體系和制度之中[2],產生深遠的影響,獲得獨立的國家仍舊尊敬或服從查士丁尼所制定的法律。君主憑著智慧或機運,能將自己的地位和名聲與人治之道的榮譽和利益聯系起來。維護開創者的基業是制定法律的第一動因,在任何時代都能產生激勵的作用,使市民的工作更為熱情和勤奮。他們虔誠贊揚他的德行,掩飾或否認他的過失,嚴厲譴責叛徒的罪惡和愚行,說叛徒竟敢冒犯紫袍的尊嚴。偶像崇拜的熱情經常會激起帶有深仇大恨的反對情緒。查士丁尼的性格對於奉承和抨擊都表現出盲目的狂熱情緒。還有一個行事不公正的黨派(反特裏波尼安分子),拒絕承認君主以及他的官員所制定的法律的優點,更不願意對其加以頌揚和贊許。[3]

我在研究民法這個題材時,並沒有抱著先入為主的觀點,主要的著眼點是了解歷史的真相和本意,希望獲得適度而有效的指導[4],然而這個範疇不知耗盡多少人的心血,浩瀚的文卷在巨大的圖書館內築起難以越過的高墻,真是使人產生力不從心之感。要是可能的話,我想在短短一章之中,追尋羅馬法從羅慕路斯到查士丁尼的發展痕跡[5],推崇這位皇帝的辛勞和功績,停下來思索這門學科的原則,這對於社會的和平與幸福竟會如此重要,一個國家的歷史以法律這一部分最具教育功能。雖然我花費心力想要寫出一部沒落王國的通史,卻很高興能有機會呼吸共和國純凈清新的空氣。

一、王政時代的法律及十人委員會的《十二銅表法》

早期的羅馬政府發揮相當的政治技巧,由民選國王、貴族會議和人民大會組成。最高行政首長行使戰爭和宗教的權利,只有他能提出法案,送交元老院進行辯論,最後由城市的30個區部[6]以多數決的方式給予批準或否定。羅慕路斯、努馬和塞維烏斯·圖利烏斯是最古老的立法者,他們受到全民的敬仰,在羅馬法的體系中各自提出特定的主張,呈三足鼎立之勢。[7]植根於自然的習慣所衍生的婚姻關系、兒童教育和親權建立,都出於羅慕路斯純樸的智慧;有關民族和宗教儀式的法律來自努馬的建議,是他從與山林女神伊吉麗亞[8]在夜間談話中所獲得的觀念;公民法應歸功於塞維烏斯的經驗,他把市民分為七個等級[9],使權利和財產得到平衡,同時用50條新設立的規定,以確保契約得到遵守以及犯罪得到懲處。他傾向於讓城邦走向民主政治,卻被最後的塔昆文國王改變成沒有法紀的專制政體;等到國王的職位被廢除,貴族階層又壟斷了自由所帶來的利益。大家憎惡並廢止皇室的法律,這些神秘的遺留物很安靜地保存在祭司和貴族手中,過了60年以後,羅馬市民仍在抱怨,認為官員用武斷的判決對他們進行控制。早年設置國王制度的城市,在實質上還是將君主與公私事務全部摻和在一起。至於古老法律體系[10]所留存的殘余資料,有些是由勤奮的古物學者[11]編纂而成,其中有20多段使用拉丁地區佩拉斯吉的粗魯方言。[12]

我無須重復敘述十人委員會[13]眾所周知的故事:他們因將羅馬的《十二銅表法》[14]刻在銅板、木板或象牙板上而知名於世。原來他們想要通過法律表現出貴族政體嚴苛而猜忌的精神,最後基於形勢只有勉強屈從人民的需要。十二個表的內容適應城市的狀況,羅馬人能從文明的鄰國學習和沿用他們的制度,就不再算是野蠻的民族。有一位聰明的以弗所人名叫赫摩多魯斯[15],因引起統治者的猜忌而被放逐,在他到達拉丁姆海岸前,已觀察到人性及社會制度的各種形式。他把知識灌輸給羅馬的立法者,後來人們在廣場上設立他的雕像,表達對他永久的懷念。

早期的城邦將銅錢作為唯一的貨幣,所運用的名稱和幣值都源於多裏安人。[16]羅馬人的農業生產經常受到戰爭和黨派傾軋的幹擾,要靠坎帕尼亞和西西裏的谷物來解決人民的需要。等到建立通商和貿易以後[17],代理人從台伯河起航前往各地,可能帶著政治智慧這種更寶貴的貨物一起歸來。

泛希臘主義的殖民地傳來並發揚光大祖國的技藝,庫米、雷吉烏姆、克羅托納、他林敦、阿格裏真托和敘拉古都是當時最繁榮的城市。畢達哥拉斯的門徒拿哲學作為施政之用;沙隆達斯未用文字記載的法律,受到韻文和音樂的影響[18];紮琉庫斯設計出洛克裏亞共和國的架構,堅持不變達200年之久。[19]同樣出於民族自尊的動機,李維和狄奧尼修斯都寧願相信,在伯裏克利極為明智而光輝的統治時期,羅馬曾派代表團前去訪問雅典,將梭倫的法條原封不動搬到《十二銅表法》中。要是雅典真正接受“西方之國”[20]蠻族的使者,那麽羅馬的名字在亞歷山大統治之前[21]就已經為希臘人所熟悉。後續的時代要是維持這種求知的精神,即使只能找出很少的證據,還是值得大力表揚。但雅典人本身並沒有保存相關的資料,而且要說羅馬的貴族經歷長遠而危險的航程,前來模仿最純粹的民主體制,實在很難令人相信。比較梭倫和十人委員會的條文,可以發現若幹地方非常類似:有些規定是自然形成的而且合於理性,是每個社會必然產生的狀況;還有一些源於埃及或腓尼基[22],可以證明是世代相傳的共同現象。但是在公法和私法所有最主要的條文之中,羅馬和雅典的立法者似乎彼此陌生,或者相互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