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區域的劃分和行省總督的行政權力(330—334 A.D.)

帝國的位階制度中被尊為“卿相階”的一批人,在“特勛階”的統領和行省“士尉階”的行政官員之間,形成一個中間階層。這個階層中,以代行執政官的名義出任亞細亞、亞該亞和阿非利加的總督,[84]自認為高人一等,事實上他們在過去也的確都是德高望重之士,倒也能獲得大家的認同;他們審判的案件,可以上訴到統領那裏去做出終審,這成為他們不能獨斷專行的唯一限制。[85]但帝國的民事政府被分為13個大行政區,[86]每一個行政區的面積都相當於一個強大的王國。其中第一個行政區在東方伯爵的管轄之下,只要看一看他的辦公室,竟有可以稱之為秘書、文書或信使的600名工作人員,在他的手下擔任各種工作,便可以得知他的職務是何等重要而且雜亂。[87]埃及的特派行政長官,已不再由羅馬騎士擔任,[88]但是這個名稱仍然保留,而由於地理位置的特殊和居民的脾氣,過去曾被賦予極大的權力,現在則握在東方伯爵的手中。余下的11個大行政區,像是阿西阿納、龐梯卡、色雷斯,馬其頓、達契亞、潘諾尼亞、西伊利裏亞,意大利、阿非利加,高盧、西班牙和不列顛,則由11個副統領或統領代表[89]負責治理,這種稱呼本身便足以表明他們的身份和地位。這裏順便提一下,羅馬軍隊的將領,以及有公爵和伯爵頭銜的軍官,都容許使用“卿相階”的頭銜和稱呼。

皇帝的禦前會議彌漫著彼此妒嫉和相互排擠的氣氛,大家為了爭權奪利無所不用其極。羅馬征服者最早的政權形式非常簡單,等到吞並大片國土以後,無形中劃分為無數區域,分別歸入116個行省(3個是前執政官出任總督的行省,37個是一般總督的行省,5個是軍階出任總督的行省,71個是設省長的行省),需要維持一個巨額支出的龐大政治機構。其中有3個行省由前執政官治理,這些行政官員的頭銜不同,位階也依次升高,用以代表身份的標記多得不可勝數,他們的待遇因為一些偶然情況,各人的生活享受和獲利多少並不完全一樣。不過,他們全都(除了前執政官)屬於“卿相階”這一階層,而且都是蒙受皇帝的恩典,在四大統領或其副手的管轄下,被委任以掌管本地區司法和財政大權的重任。卷帙繁多的法典和法令全書[90],可以為研究各行省的行政體系提供豐富而詳盡的資料,而且這些資料的時間前後涵蓋6個世紀,是充滿智慧的羅馬政治家和法律家的心血成果。

作為一個歷史學家,只需摘錄兩個制止濫用權力的獨特而合理的規定,就可以說明問題所在。

其一,為了維護和平和秩序,授予各行省總督執法的“尚方寶劍”,總督被允許進行人身處罰,對重大罪行更掌有生殺大權。但是他們無權讓被判死刑的罪犯自行選擇處決的方式,也不能對罪犯判處溫和而又能保持顏面的流刑。郡守所專有的特權,是可以向犯人處罰高達50磅黃金的罰金,而他們的副手僅能處罰幾盎司黃金的罰款而已。[91]這種看似放縱較大的權力、嚴格管制較小的權力的做法,實際出於十分合理的考慮,那就是較小的處分權容易被濫用。各行省的行政官員要是產生憤怒的情緒,常常對臣民采取迫害的行動,使得自由權利和家財產業受到影響。然而,這些官員基於審慎或人道的考量,還是害怕自己犯下殘害無辜的罪行。要是做進一步研究,有關流放、巨額罰款或選擇較不痛苦的死法這些問題,特別與富豪和貴族有關。那些容易被行省行政官員當作滿足貪欲或發泄憤怒的對象的人,便可以躲開暗中的迫害,去接受禁衛軍統領更為嚴格公正的裁判。

其二,讓每個人感到擔心的事,莫過於正直的法官會因涉及本身的利益或有感情的聯系,在審判時發生偏袒的行為。因而制定嚴格規定,除非獲得皇帝的特準,任何人不得在出生地的行省出任行政職務,[92]禁止總督的兒子與當地居民聯姻,也不得在自己權限所及範圍內購買奴隸、土地或房屋。盡管已有如此嚴格的預防措施,君士坦丁皇帝經過25年統治之後,仍然對司法部門的貪汙受賄和欺詐行為十分痛心。有些法官自己或經由法庭裏的官員,安排與當事人面談的機會,對案件的及時安排、有利拖延以及最終如何判決,都可以公開出價講情。皇帝了解這些情況,並表現出極大的憤怒。這些違法活動始終存在,而且也許很少受到懲罰,這一點可從一再重申的重要法令和收效甚微的厲聲申斥中得到證明。[93]

行政官員都來自法律事務這個行業。著名的查士丁尼學院教授羅馬的法律,便是查士丁尼皇帝為國內的青年所興辦。這位君王為了鼓勵他們勤奮學習,不惜紆尊降貴提出保證,有一天他們憑著能力和才智會從帝國政府得到豐厚的報酬。學習這門學科可以獲得遠大的前途,在西方和東方的一些較大的城市裏,都有學校專門教授基礎課程,其中以位於腓尼基海濱的貝裏圖斯學校[94]名氣最大,自亞歷山大·塞維魯時代以來的300年中,教育辦得非常成功,學院的創辦人為自己的家鄉帶來很多的好處。經過五年正規課程的訓練以後,學生分散到各行省去尋找待遇優厚和職位體面的工作。在這個早已被復雜零亂的法律、詐術和罪惡所敗壞的龐大帝國中,他們有無窮盡的就業機會,僅是東部的禁衛軍統領法庭,便可以為150個法律工作者提供崗位,其中64名享有特權,每年從中選出2名,年薪60磅黃金,主要是為國家的利益充當辯護士。考驗他們法律才能的第一步,是不定期指派他們充當行政官員的陪審法官,然後逐漸提升他們為所在法庭的主審法官。他們可以得到行省的管轄權出任高級行政官員,依靠自己的才能、名聲或強有力的後台,能夠高升到“特勛階”的地位。[95]在法庭的實際工作中,這些人總把“講理”當成辯論的工具,完全根據自身的利益來解釋法律,因而在公開處理國家司法事務時,這種有害的風氣可能成為他們性格的一部分。從古到今的許多法律工作者,他們的表現無愧於崇高而明智的職業,懷著純真的忠誠之情,竭盡自己的心力智慧,擔任這個無比重要的職位。但是,到了羅馬帝國司法制度的衰敗時期,法律人員的普通升遷都充滿種種徇私苟且的現象。這項高尚的技藝在過去被視為貴族的神聖遺產,現在卻落入剛剛拋掉奴隸身份的自由人和平民之手,他們不是憑著專門技能,而是靠詐術在經營一項下流的罪惡業務。有些惡訟師設法探求別人的隱私,目的是要挑起不和,引起訴訟,使自己或同夥有機會大撈一筆。還有一些人關在房中,擺出法律專家的架勢,對富有的當事人把無關緊要的細節說得眼花繚亂,就連簡單的事情也弄得真相不明,或者故意添油加醋,把絕無道理的訟案說得頭頭是道。這些律師組成外表體面的眾所周知的特殊階層,放言高論的腔調充斥著整個法庭。他們對公正的名聲不感興趣,其中大多數就法律的指導而言,被人稱為無知的土匪。他們把當事人帶進一個浪費、拖沓和失望的迷宮,然後,經過幾年無聊的折磨,當事人的耐心和財產即將消耗殆盡,最後便被一腳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