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羅馬當局對基督徒的處置及殉教狀況

有些基督徒定罪以後也不一定要服刑,經過證人的證明,或者自願招供,已經充分坐實有罪的人,仍能自己掌握選擇生或死的權利。基督徒使地方官員最感憤恨之處,不在於過去的可惡罪行,而是目前的抗拒態度。當局認為對定罪的人,已經提出非常寬大的赦免條件。他們只要同意在祭壇上敬幾炷香,就會平安地在一片掌聲中當場釋放。大家認為,一位仁慈的法官要善盡責任竭力感化,而不是懲罰那些迷途的狂熱分子。法官根據被告的年齡、性別和具體處境而采取不同態度,不惜屈就高高在上的身份,向教徒指出活著如何充滿樂趣,死亡是可怕的絕滅,不僅苦口婆心勸說,有時甚至請求他們多同情一下他們可憐的家人和親友。如果規勸和威脅都不起作用,還會使用暴力,皮鞭和刑架可用來補充說服力之不足。為了制服這些在異教徒看來如此冥頑不靈、怙惡不悛的罪犯,不惜使用各式各樣的酷刑。對於迫害者這種離奇的行為,古代的基督教辯護人據實提出嚴厲的指責,說當局違反一切法律原則和正常的法庭程序,然而使用酷刑的目的,不是要強迫罪犯承認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要他否認自己的罪行。

等到後來,接連幾代的修道士在孤寂無聊之中,竟以研究早期殉教者所受各種死狀和苦刑為樂,挖空心思發明許多想入非非的離奇酷刑。他們假想狂熱的羅馬政府地方官員,置一切道德觀念和公共廉恥於不顧,竟然對無法制服的人進行奸汙,下令可以使用最野蠻的暴力。據說那些視死如歸的虔誠婦女,往往被迫受到更嚴酷的考驗,要她們決定宗教信仰和自己的貞潔究竟何者重要。奉命前來奸汙她們的淫蕩青年,事先都曾受到法官莊嚴的告誡,要他們對那些不願向維納斯祭壇敬香的瀆神處女,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來維護愛神的榮譽。可是,他們的強暴行為總是無法得逞,總會有某種神奇的力量及時進行幹預,使這些貞潔的女基督徒,最後能夠免於遭受身不由己的蹂躪。在這裏我們一定要明確交代,在比較古老和更為可信的教會記錄中,很少有這類汙穢筆墨的誇張詞句。[427]

對早期殉教者的描述,之所以如此不顧事實真相,表現得如此荒誕,主要是出於一個很自然的誤解。公元4世紀和5世紀的教會作者妄加猜臆,認為羅馬政府地方官員像異教徒或偶像崇拜者一樣,對基督徒懷有勢不兩立的狂熱仇視。誠然,一些由平民搖身一變成為朝廷顯貴的人員,可能會懷有基層民眾的成見。還有一些人出於貪婪或恩怨,也會表現得殘酷無情。[428]但是我們必須肯定一件事,那就是可以用早期基督徒感激涕零的供狀作為證明,皇帝或元老院派往各行省操持生殺大權的地方官員,絕大多數都是溫文爾雅、頗有教養的人士,他們尊重法治精神,通曉各種哲理,往往拒絕執行可厭的宗教迫害任務,對某些告發根本不予受理,或者向被控基督徒指明逃脫刑責的辦法,使之免遭法條的懲處。尤其在官員被授予可以自行裁決的司法權力以後,[429]他們總是盡量解救和幫助一直遭受迫害的基督徒,而非變本加厲做進一步壓迫。當局並沒有將被告到法庭的基督徒全部判罪,更沒有把那些狂熱堅持基督教信仰、已被判罪的人全都處死。在大多數狀況下,基督徒都會被判處不太嚴厲的懲罰,如監禁、流放或者發配到礦山服行苦役,[430]為遭到判決的不幸受害者,保存一線希望。如能遇到新主即位、皇室婚姻或者戰爭獲勝等國家慶典,皇室會頒令大赦天下,他們很快就可以恢復原來的地位和財富。

羅馬政府地方官員若要立即處死殉教者,看來只是從兩個極端中仔細挑選的少數人。其中大部分是主教或執事,都是在基督徒中最有地位和影響力的人,處死他們,可以產生殺一儆百的作用。不然就是些基督徒中身份最卑賤的人,特別是那些處於被奴役地位的貧民,一般人認為這些人的生命一文不值,他們的苦難在古代人看來,不值得掛齒。[431]學識淵博的奧利金曾經親身經歷,而且廣泛閱讀古代基督教的歷史,非常明確而且清楚地提到,真正殉教者的人數實在是微不足道。單憑這種權威性的論點,就足以推翻一般人所謂的曾經出現一支殉道大軍的說法。從遍布羅馬各地的許多地下墓穴中,搜尋到的殉教者的遺骨和遺物,數量之多,足以塞滿為數眾多的教堂,[432]神跡和功德更成為連篇累牘的聖徒傳奇中不可思議的主題。[433]但是,奧利金一般性的議論,可以從友人狄奧尼西烏斯的具體證詞中得到解釋和說明。狄奧尼西烏斯生活在亞歷山大裏亞這座大城裏,一直受到德西烏斯皇帝的荼毒,但是按照他的估計,因信奉基督教被迫害至死的殉教者,大約只有十男七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