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羅馬帝國在安東尼時代的政治架構 (98—180 A.D.)(第2/2頁)

羅馬軍隊的將領有專擅之權,對士兵、敵人以及共和國的臣民行使幾近專制的權力,這並未違犯憲政的原則。對於士兵來說,從早期的羅馬開始,為了達成征戰的目標,或者僅是重視軍紀的要求,已經毫無自由可言。獨裁官和執政官有權征集羅馬青年從軍服役,對於拒不聽命或怯懦不前的人員,處置特別嚴厲而且毫不留情面,可以將犯罪者從公民中除名,或者將他的財產充公,甚至將本人出售為奴。經由波喜阿斯法案[143]和塞姆普羅尼阿斯法案[144]所獲得的自由權利,雖然神聖不可侵犯,一旦發生軍事行動就全部失效。主將在軍營之中掌握絕對的生殺大權,不受任何形式的審判和訴訟程序限制,做出的任何判決要立即執行並不得上訴。[145]抉擇敵對國家之權操於立法機構的手中,是戰是和要在元老院經過嚴肅的討論再做出決定,最後送請人民大會批準。

但是由軍團組成的部隊離開意大利時,不論到達多遙遠的國土,主將基於個人的判斷,只要認為有利於國家,有權指揮部隊用任何方式,對任何種族和對手進行作戰行動。主將期望獲得凱旋式的榮譽,因此不在意他們的作為是否合乎正義,只在意能否得到最後的成功。特別是元老院無法用任免之權加以控制時,在戰爭勝利的掩護下,主將能夠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當龐培在東方統兵征戰之際,有權獎賞部下和盟友、廢除別國的君主、劃分國土疆界、設立殖民區,並且分配米特拉達梯國王的財富。等他班師羅馬,元老院和人民會議通過法案,所有在東方的作為全部得到追認。[146]像他這樣對待部下和處置羅馬敵人的權利,共和國的主將從來未曾獲得或擁有。在外的主將同時是被征服行省的總督,也可說是君主,可以上馬領軍,下馬管民,不僅有司法權和財政權,還將行政和立法大權集於一身。

根據第一章所述,對於交付給奧古斯都、由他完全負責統治的軍隊和行省,大家或許已有大致的認識。至於遙遠邊區為數眾多的軍團,不可能全由他親自指揮,就像龐培得到元老院的許可一樣,他把這些職權授予屬下的將領。這些軍官的階級和職務,看起來好像不低於古時的代行執政官頭銜,但是他們的地位完全仰仗他人,並不穩固。他們得到任命完全是出於上級的意願,為了表示內心的感恩,要把自己的功績全部歸於長官的提拔。[147]因此,他們只是皇帝所派出的代表而已,只有皇帝才是共和國的統帥,不論是軍事處置權還是部隊的統轄權,延伸到羅馬征服的所有地區。不過,皇帝有時也會將權力授給元老院的成員,這樣做可以滿足元老院的虛榮。皇家的將領常常取得代行執政官或代行法務官的頭銜,軍團通常由元老院下令組成,羅馬騎士階級可以被委派的最高職務是埃及的行政長官。

在奧古斯都裝出一副被迫接受如此重責大任的模樣後不到6天,他決心略施小惠,使元老院得意忘形,沾沾自喜。他向元老院表明,他們雖然已經擴展他的權力,然而,在緊急狀況之下,有時會不得不越出應有的範圍。何況指揮軍隊和邊區作戰,都是極為吃力的工作,他們又不讓他放下這副重擔,但是他必須堅持所做的承諾,要讓安定和平的行省恢復文官的治理。在行省管轄權的劃分上,奧古斯都兼顧自己的權力和共和國的尊嚴。元老院派遣代行執政官頭銜的總督,治理亞細亞、希臘和阿非利加,比起皇帝以將領代行統治高盧和敘利亞,享有更高的殊榮。前者用扈從校尉[148]擔任隨從和護衛人員,而將領只能用士兵。元老院還通過一項法案,那就是皇帝不論到達哪個行省,他所下達的特別命令,淩駕該行省總督的法定權責。新征服的地區歸屬皇帝直接管轄,也成為慣例。不久就可發現,即使管轄區眾多,奧古斯都,這個尊稱所具有的權勢在帝國任何地方,幾乎毫無差別。

元老院為了回報虛情假意的讓步,使奧古斯都獲得更大的特權,成為羅馬和意大利事實上的主人。他在承平時期可以保留軍事指揮權,以及在首都有一大批私人衛隊可供差遣,這些都嚴重違反古代的規定。他的指揮權確實只限於服役的公民,而且這些人要經過從軍宣誓。但是羅馬人的奴性未改,政府官吏、元老院議員和騎士階層成員,都競相參加這類儀式,使得諂媚效忠的個人行為,在不知不覺中變成每年舉辦的莊嚴典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