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5章 抗壓大師司馬懿

縣警察和郡警察之間沒有明確的上下級關系。

縣警察聽縣令的,郡警察聽郡守的,雙方互不統屬。

名義上,縣警察只負責一縣之地的治安管理和罪犯懲罰,郡警察則可以管到全郡。

但是雙方沒有上下級關系,誰也不能強迫誰,也沒有明確的辦事界限。

朝廷沒有規定,地方就自己形成規則,縣警察處理不了的事情,郡警察再出手協助,平常用不到郡警察。

看似很明確,運行起來卻問題多多麻煩多多,雙方的職責經常有重疊沖突,以至於誰也不服誰,於是在本職工作方面,郡警察和縣警察辦事的時候時有沖突、摩擦,雙方矛盾不小。

硬是要給雙方找一個共同的上級,那就是中央刑部。

全魏國所有警察的名籍都在中央刑部掛靠,每一個警察的姓名籍貫履歷家庭訊息都在中央刑部的記錄之中。

中央刑部不掌握警察的指揮權,那屬於縣令和郡守。

但是警察們的論功行賞還有貶斥這樣的權力卻掌握在刑部警察司手裏,俸祿則是中央財政部地方分部直接下發。

行動聽行政長官,升遷賞罰卻是刑部警察司主持,俸祿則由中央財政部下發。

這也是郭某人為了防止一郡之地武裝力量聽從一個人命令從而形成一個整體的弊端而做的制衡方略。

就算一縣一郡之地的警察數量不會太多,但是數百人總歸還是要有的,不然根本無法承擔起治安的重任,那麽一個郡有個兩三千在籍警察都是有可能的。

一般來說,一個縣的警察數量是按照一定比例,根據當地人口數量來安排的。

人口多的大縣警察數量就會多一些,人口少的小縣,警察的數量也就少一些。

郡警察的數量則是按照另外一個比例,根據全郡人口數量來安排,也是人口數量越多則警察數量就越多,方便郡守在更為復雜的環境之中辦事。

因為手下都有一支聽命辦事的警察隊伍,手上擁有強制辦事的能力,所以郡守和縣令在地方上說話還是有些底氣的。

比起手上沒有任何強制力量的州刺史,郡守和縣令往往要強硬太多了,很多州刺史就因為沒有武裝力量撐腰而非常從心。

安南都護府是二千石郡級行政區劃,司馬懿這個都護也等同於郡守。

整個安南都護府在籍人口數量是七十八萬九千二百零六人,分為六個縣,平均每個縣十多萬人,兩萬余戶。

按照規定,郡級政府每十萬人之中可以擁有一百名警察,人口按照四舍五入的標準歸為整數。

司馬懿手下就有八百名郡警用以維持他的尊嚴和辦事威權以及人身安全。

而縣級政府則以人口的萬人比例來算,每萬人安排二十名警察,一個十萬人口的縣,一般就有二百名警察負責管理治安。

郡級警察和縣級警察沒有高低之分。

他們只有辦事衙門不同,同樣都屬於刑部警察司管轄,一樣從財政部拿俸祿,聽命於所在官府的行政主官,必要的情況下動用強制力執法。

作為郡守和縣令的爪牙,是郡守和縣令在行政部門說話聲音響亮的重要推手。

不過很多地區因為管理到位,國家初定,在籍戶口人人都有土地,都在耕種土地,沒有什麽流民地痞,所以地方狀況較為和諧。

一般來說不會有什麽作奸犯科之人,需要他們動用武力強制行動的次數不多。

警察也不全是為行政長官服務,他們本身也有職責。

根據規定,每二十個警察算作一個警隊,設置一個警長,每五個警隊設置一個警司。

警察的職責是巡邏治安,抓一般的民事罪犯。

魏帝國建立早期,作奸犯科者少,犯罪率低下,大部分警察大部分時間並沒有罪犯可抓。

所以他們也不會攜帶鋼刀弓弩等能致命的兵器,一般也就帶一根制式木棍,展示一下自己的存在感和威懾力,或者幹脆不帶,以示親近。

很多警察的日常任務也就是上街調解一下鄰裏糾紛什麽的,實際上是一個類似於親民官的身份。

因此這些警察在上崗之前還被統一集合學了一段魏帝國的民法,讓他們多少懂一點法,處理糾紛的時候有法可依。

只有當真的出現了需要暴力解決的事情,警察才會在行政長官的命令下集體出動,攜帶環首刀、弓弩等可以殺人的兵器,使用暴力。

但是這樣做的次數非常稀少。

朝廷有規定,縣令和郡守需要動用警察進行強制行動的時候,必須要在事後寫一份報告提交到刑部警察司以為備案。

報告要詳細的寫明白他們動用警察力量強制性辦事的原因、目的、過程以及結果,辦事的地點,時間,動用警察人數之類的,不能有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