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段祺瑞入京攝政(第3/3頁)

段並電致各省區法團雲:

“北京、天津、上海、漢口總商會,暨各省區省議會、省教育會、省總商會、省農會均鑒,照善後會議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應設專門委員會審查大會所交議案,並得出席報告及陳述意見。茲決定聘請左列各團體人員為委員:(一)省議會議長一人。(二)省教育會會長一人。(三)省總商會會長一人。(四)省農會會長一人。(五)北京、天津、上海、漢口總商會會長一人。(六)各特別區與省同,無者缺之。善後會議現定於二月一日開會,望即迅速赴京與會,並盼將赴京人員姓名及行期先行電告為盼。段祺瑞艷。”

孫中山一直反對召開善後會議,認為善後會議不能代表全國各黨派和各階層,因此不是一個解決國是的機構,所以在段祺瑞決定召開善後會議時,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就發表一項宣言,聲明對於善後會議的召開不能贊同。

國民黨的宣言如下:

“去歲十一月十三日,本黨總理公布對於時局之宣言,主張開國民會議,以解決時局,而先之以預備會議,以議定國民會議之基礎條件,召開日期,選舉方法等。預備會議之構成分子,為現代實業團體、商會、教育會、大學、各省學生聯合會、農會、工會,共同反對曹吳各軍及各政黨。國民會議之構成分子,與之相同,惟選舉方法及人數,較預備會議為繁且密,以期得真正之民意。自宣言公布以來,海內外各民眾團體,群起響應,函電絡繹,披露報端,為國人所共見。而各處國民會議促成會,更風起雲湧,進行積極。宣言所主張為人民心理之所同,於此可證。臨時執政府所召集之善後會議及國民代表會議,其國民代表會議之組織方法,未知何如?至於善後會議條件,則其組織方法,並非以人民團體為基礎,故本黨總理於一月十七日復電臨時執政府,提出兩條件:其一,善後會議加入現代實業團體、商會、教育會、大學、各省學生聯合會、農會、工會諸代表。其二,善後會議,雖可討論軍制財政諸問題,而最後決定之權,當還於國民會議。並聲明如臨時執政府能容納此兩條件,則對於善後會議,當表贊同。此為本黨總理對於臨時執政府最大限度之讓步。二十九日,臨時執政府之復電,對於此兩條件,未能容納,而本黨總理臥病未痊,未能親決庶務,故中央執行委員會仰體本黨總理意旨,議決對於善後會議,不能贊同。凡讀本黨總理十一月十三日之宣言及一月十七日之復電者,當知此決議實為本黨必然之結果。惟本黨尚有當鄭重為臨時執政府暨國民告者:本黨總理一月十七日之復電,一方表示尊重民意之堅決態度,一方表示對於臨時執政府相當讓步之精神。本黨仍守此堅決及讓步之旨,務期真正民意,得以充分表現,以為解決時局之最高機關。本黨當竭其力之所能至,以觀厥成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