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國會自行延長任期

黎元洪出京前曾宣稱自己要親自赴眾議院報告,並要將總統印璽交由國會代為保管,因此眾議院議員都在眾院等候,直到午後1時半,不見黎來,接著有消息說黎大總統已出京去津。於是眾院議長吳景濂、參議前議長王家襄乃邀集兩院議員數十人在眾院第五休息室開一次臨時談話會,當時因為黎出走的詳情尚未十分明晰,僅決定推吳景濂、王家襄二人邀請軍警當局到院,約以兩事:(一)由軍警當局負責維持京師治安。(二)由軍警當局負責保護兩院議員。由於黎出走後,謠傳直系將於一二日內用種種方法強迫國會,選舉繼任總統,對於議員有非法舉動,因此決定在第二天開一次兩院議員談話會,共同討論辦法。

6月14日國會召開兩院聯合談話會,由吳景濂任主席,先報告他自己和王家襄於先一天下午邀請軍警當局到眾院會商,軍警方面允諾維持京師治安及保護議員責任。又報告黎大總統昨日出京,曾有公函分致兩院,稱在京不能行使職權,已於13日前往天津。今天又有電來請求辭職,應請討論雲雲。擁曹派的眾議員吳宗慈接著發言,略謂時局糾紛,已極嚴重,現在合法機關只有國會,兩院同仁在這種時候,自不能不有嚴正的表示,本席認為當務之急是:(一)應即定期開兩院會合會,解決黎大總統辭職事件,其日期以16日為宜。(二)總統未選出前,應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三)俟秩序完全恢復後,即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繼任大總統。當前情況特殊,這類重大問題,本席認為不宜多有議論,須以快刀斬亂麻的手段處理。擁曹派議員宋汝梅附和其說,其他擁曹派則鼓掌,叫囂通過。國民黨籍議員褚輔成登台發言,他大聲說:這次政變,是軍警流氓以暴力逼走總統的,國會為維持國家紀綱計,應該有正當的表示……褚輔成的話還沒有說完,擁曹派議員即嘩噪叫喊,秩序大亂,不讓褚繼續講話。主席吳景濂即乘機宣布散會,擁曹派議員遂一哄而散。

當晚吳景濂、張伯烈、袁乃寬、劉夢庚、高淩霨等在袁家花園會議,決定先送議員每人端節款500元,第二天領節款的議員400余人,沒有去領的則派人專程送到議員住宅。反對派的議員有拒絕收受的,也有收了作為旅費離京南下的。

6月16日下午2時國會兩院會合會開會,國會會合會所議決的,可分為兩部分:

(一)依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大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務,即由內閣攝行其職權;

(二)自6月13日起,黎所發的命令概不生效。

從這個決議看出來,完全是擁曹派的決議。因為內閣已經宣布總辭職,在6月13日得到黎的批準,而國會卻引黎的寒電(就是14日黎被王承斌脅迫所發的電報)為復職攝政的根據,僅就時間而論,也在13日黎電以後;根據國會的第二項決議,黎大總統在13日以後發布的命令完全無效,則為何又將黎14日的命令作為國務院攝政的根據。同時這時所謂的內閣,沒有總理(辭職的總理張紹曾在天津,擁曹派不許他回北京),也沒有外交、農商、教育、陸軍各部總長,根本就不算個內閣。不從事實論,就從法律論,這所謂的內閣也沒有資格和任何理由可以攝行總統職權。

國會這兩點非法的決議自然引起全國的反感,在國會中的國民黨籍議員,為此特發電宣告中外,對於6月16日兩院會合會的表決,應作無效。電雲:

“各報館鑒,前日接兩院通告,十六日下午二時開兩院會合會,解決黎總統辭職事件,議員等屆時到會。吳景濂主席,報告在場人數四百余人。旋有人提會合會人數,依法須有三分二以上出席,方能開會,爭論未決,已逾三時四十分。眾議改為談話會,當推陳銘鑒等九人赴各休息室邀請未出席之議員。陳等以談話會相號召,始有十余人續入會場。按三分二人數,仍差百八十余人。乃駱繼漢動議請照過半數人數,仍改為會合會。主席草草咨詢,突由馬驤提出通電文一紙,謂黎總統已棄職赴津,應適用《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有十三日以後命令,一概無效,請主席付表決。表決結果,並未報告人數,遽行通過,此當時會場經過之實在情形也。查解決總統辭職事件,應依總統選舉會之人數行之,去年八月八日眾議院常會,表決退還總統辭職咨文,即以‘大總統系總統選舉會選出,辭職咨文非一院所能收受為理由。’是此種會合會須有三分二以上人數,毫無疑義。即退一步言之,通用《國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其人數亦須五分三以上。今對於國家非常事件,竟敢以過半數之列席員草草表決,結果是否成立?亦不明白宣告,此種會合會,不知有何根據?本何理由?其不合法者一。會合會開會,通告為解決黎大總統辭職事件,則對於本議題只應以贊否付表決,不應涉及議題以外。乃於應否準其辭職不著一字,而乃涉及其他問題,並未經過變更議事日程之手續,通告與表決,竟如風馬牛之不相及,覆雨翻雲,莫此為甚。其不合法者二。憲法會議規則第六條,議員出席不足法定人數,議長得展長時間,展長滿一時仍不足數,應宣告延會。今通告明載開會為二時,乃至三時四十分宣告延會,竟改為談話會,而旁聽之人如故,復由談話會再變而為會合會,不依法定時間及程序,從心所欲,變換無常,視議會為兒戲,等國事於弁髦。其不合法者三。議員等本良心之判斷,為正義之主張,敢據上述各種理由,宣告中外,凡十六日兩院會合會所有表決,應作無效,邦人君子,幸垂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