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羅文幹案

11年11月18日晚吳景濂和眾議院副議長張伯烈帶了華意銀行買辦李某,一同到東廠胡同,口稱有機密大事要見總統,並且請黎屏退左右,以便密陳。黎弄得莫名其妙,但看他們顏色沉重,也不敢怠慢,就照他們要求辦。只見吳從公事包中拿出一個由眾議院蓋過印,以議長名義寫給總統的一封公函,黎扯開公函一看,內容是舉發財政總長羅文幹和華意銀行代理人羅森達、格索利於11月14日擅自簽訂奧國借款展期合同,換發新債票,使國家財產受到5000萬元的損失。查奧國借款已由巴黎和會議決,作為賠償中國的一種債票,當然不必再簽新約,換發新債票。加以這一案既未提交國務會議通過,呈請總統批準,也未提交國會討論。同時華意銀行因為達到了換發新債券的目的,已經秘密付出支票8萬英鎊,這張支票上蓋了財政部印信和羅文幹的親筆簽字,顯然這是行賄受賄的鐵證。現有華意銀行買辦李君前來作證,請總統裁決。

黎看完了公函就問李君:“你懂得法律嗎?”李答說:“報告總統,我國法律規定,誣告者應受反坐處分。這案子是千真萬確的,我不怕反坐的處分。”

由於李答復得斬釘截鐵,黎便沒了主意。吳景濂在旁慫恿說:“這是百分之百的貪汙案件,請總統按照以前拿辦財政總長陳錦濤的先例,立刻命令軍警將羅文幹捕送法庭辦理。”黎這時很是為難,不知如何處理才好。吳於是恫嚇說:“總統不能再事猶豫,萬一羅等聞風先逃,那麽責任就在總統身上了。”

黎這時最怕別人給他圈套,他怕羅文幹真的會逃走,給反黎的人以口實,因此立刻命令侍從武官打電話通知步兵統領聶憲藩、京師警察總監薛之珩到總統府來。黎元洪把步兵統領聶憲藩和京師警察總監薛之珩召來,即令他們派兵去抓羅文幹和財政部庫藏司司長黃體濂,抓到後解送法院。步兵統領聶憲藩奉到黎命,即返辦公處,辦好一件公文,派排長王得貴率領荷槍實彈的士兵十余人,持了拘捕公文徑赴南長街羅宅,抵達時,羅偕夫人去看電影沒有回家,等了一個多鐘頭,羅一返家,即被逮捕。羅當時不明究竟,很是生氣,迨看到步兵統領的公文,公文上如此寫著:

“奉大總統手諭,準眾議長吳景濂副議長張伯烈函開:‘財政總長羅文幹訂立奧國借款展期合同,有納賄情事,請求諭飭步兵統領捕送地方檢察廳訊辦。’等由,準此,仰該統領即便遵照,將該總長捕送京師地方檢察廳拘押,聽候訊辦。此諭,等因奉此。合亟仰該徘長即便前往將羅文幹一名拘捕前來,聽候函送檢察廳訊辦,切切勿延!此令。”

羅看到這份公文,忿然說:“既然有公文,我當然跟你們去,不過這種作法,簡直是笑話,荒唐極了。”說著便叫人備汽車和王得貴等一同到了步兵統領衙門,財政部庫藏司長黃體濂這時也拘到,由步兵統領移至京師警察廳暫時看管。

就在羅被捕的當晚,國務總理王寵惠、外交總長顧維鈞、內務總長孫丹林、交通總長高恩洪都得到了消息,他們馬上聯袂到警察廳來探問。王寵惠激動地指責總統直接下令逮捕閣員是非法行為。

當京師步兵統領和警察廳長把拘捕到羅文幹和黃體濂事向黎元洪復命時,黎也感到這一措施的不合法,乃派人到警察廳通知薛之衍暫緩將羅、黃移送法院,以免事態擴大。可是羅文幹卻不答應,他堅決要警察廳把他送到法庭受審,因此19日薛之衍遂將羅等移送地方檢察廳看管。

19日上午,王寵惠率領全體閣員到總統府見黎,黎不待來客開口,就自怨自艾地連稱自己違法,王寵惠要求黎將他一並送交法院,黎則向他們賠了許多不是,說了許多道歉話,甚至表示願意下令自責,並且願意親自到檢察廳去把羅接出來。但是閣員們都不以為然,閣員們憤怒地在總統府召開緊急會議,議決:

(一)通電全國,說明吳、張兩議員脅迫總統下令逮捕閣員的經過情形。

(二)總統根據內閣的呈文,發表命令,將此案提交地方檢察廳依法辦理。

在會議上,大家都很憤激,黎則向他們說盡了好話。

內閣閣員們在總統府緊急會議後,即根據議決,替總統擬就了一道命令,請黎發表,命令全文如下:

“據署國務總理王寵惠呈稱,署財政總長羅文幹因眾議院議長吳景濂、副議長張伯烈具名函達大總統,謂其於奧國借款展期合同擅敢簽字,並面請大總統立交軍警逮捕。查該總長關於此案,曾咨呈國務院批準在案,現在既經逮捕,據該總長聲稱,非俟水落石出,不願離開法庭。惟未經法定手續,遽爾逮捕國務員,深滋疑慮等語。所呈具有理由,該總長既不願離開法庭,應由法庭依法辦理,務期真相盡得,以昭公道而明是非。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