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一、督軍團再施壓力

民國6年5月18日,北京英文《京報》揭露了中日軍械借款的秘密消息。原來日本政府決定以一萬萬日元借予中國,以聘用日本技師和管理人員主持中國軍火工業、聘用日本武官訓練中國參戰軍為交換條件。5月上旬,日本政府派參謀次長田中來華,以視察膠濟路沿線情況作為幌子,事實上就是為了視察中國兵工廠和與段進一步接洽而來。這個消息傳出來,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震動,對搖搖欲墜的段內閣又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英文《京報》主筆陳友仁在揭露消息的當天被捕。

孫中山、唐紹儀、岑春煊等自上海發來表示嚴懲威脅國會暴徒的電報,也加強了原屬國民黨的國會議員的倒段決心。孫中山並以個人名義電請國會先否決對德宣戰案,不必側重倒閣問題。

19日眾議院開會時,議員褚輔成動議:“對德宣戰一案原是以總統的名義咨交國會的,何以三次催請表決的咨文都用國務院的名義?國務院發出公文,應由國務會議決定,但是現在僅有總理一人而並未舉行國務會議,因此本席認為此項來文不合手續。在內閣未改組前,本案應不予討論。”這個動議以多數人的同意獲得通過。從此國會與段也進入到短兵相接和勢不兩立的新階段了。

國會復會以來,原來屬於國民黨的議員紛紛組織各自為政的小集團,力量分散,因此研究系以第二政黨在國會中反而占居主要地位。由於段指揮督軍團並又組織“公民團”威脅國會通過對德參戰案,激怒了研究系以外的全體議員,驅使他們在倒閣的共同要求上重行結合起來,從此研究系議員又轉居於孤立寡援的地位,研究系在國會內維持段內閣和通過對德宣戰案的兩個主張都已陷於絕望。此外,研究系關於憲法的主張,也在討論憲法的二讀會中失敗。因此研究系對國會產生了一種新的感覺,感覺到這個國會仍然是由國民黨多數把持的國會,對他們說來並不是一個有力的武器。他們看到段與國會已經勢不兩立,督軍團在段的授意下準備采取壓迫總統解散國會的步驟,於是他們竟然產生一種幻想,企圖在解散國會以後,在新國會的選舉中依靠北洋軍閥的力量,擊敗國民黨而使該黨擢升為國會中的第一大黨。根據這一幻想,所以他們在國會將要被武力蹂躪的危急關頭,並不與各黨派聯合起來共同挽救國會的命運,反而立於冷眼旁觀的地位,並進而倒向督軍團方面,替他們策劃破壞國會。

就在眾議院決定推遲討論外交案的同一天,督軍團又在倪宅舉行緊急會議,研究系的重要人物公然參加了這個會議。督軍團決定采取最後一個步驟,對國會再施以壓力迫使通過對德宣戰案,否則督軍便聯名呈請總統解散國會;在此項目的未達到以前,各督軍相約不離京,以便集中力量,對國會和總統作戰到底。

有人提醒他們,這樣做是不妥當的,因為國會並未否決參戰案,只是推遲了討論時間,而推遲討論是受了“公民團”威脅國會的刺激,是由於內閣殘破不全,這些理由都是站得住的。此外,軍人公開地幹涉外交,並以此為借口來破壞國會,究竟不是一件體面的事情。因此,不如借口國會憲法二讀會中所通過的憲法草案條文,嚴重地違反憲政精神,呈請總統解散國會。

督軍們對法律本來一竅不通,認為這個主意比他們的高明,決定采納施行。倪嗣沖還補充了一個意見,就是總統如果拒絕解散國會,各督軍便聯名辭職,宣布不負地方治安的責任,大家也齊聲叫好。可是,又有人提醒他們,這樣做也不妥當,因為憲法尚未完成,假口憲法不良而請解散國會,未免言之太早,不如改作兩個步驟,先呈請總統咨交國會改正憲法草案,如果國會拒絕改正,再呈請總統解散國會。此外,各督軍相約不離京,可能會產生另外一種後果,如果總統命令北京軍警監視大家的行動,豈不成為政治俘虜而無用武之地。聯名辭職也有可能引起一種相反的後果,督軍在自己的地盤內以辭職為要挾手段是可以嚇倒總統的,在北京辭職,如果總統一概批準而由大家的部下來接任,豈不是自己解除自己的武裝,成為手無寸鐵的人。因此,不如在總統拒絕解散國會的時候,全體離開北京,回到防地進行反抗。

就在同一天,督軍團用開快車的方法,呈請黎咨交國會改正憲法草案,全文如下:

“竊維國家賴法律以生存,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故憲法良否,實即國家存亡之樞。恩遠等到京以來,轉瞬月余,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猶不難變計圖善,惟日前憲法會議二讀會通過之憲法數條內,有眾議院有不信任國務員之決議時,大總統可免國務員之職或解散眾議院,惟解散時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又大總統任免國務總理,不必經國務員之副署。又兩院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語,實屬震悚異常。查責任內閣制,內閣對國會負責,若政策不得國會同意,或國會提案彈劾,則或令內閣去職,或解散國會,訴之國民,本為相對之權責,乃得持平之維系。今竟限於有不信任之決議時,始可解散。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憑,是案彈劾,尚須罪狀可指,所謂不信任雲者,本屬空渺無當,在憲政各國,難有其例,究無明文。內閣相對之權,應為無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參議院之同意。我國參、眾兩院,性質本無區別,回護自在意中,欲以參議院之同意,解散眾議院,寧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內閣於時時顛危之地,更侵國民裁制之權,憲政精神,澌滅已盡。且內閣對於國會負責,故所有國家法令,難以大總統名義頒行,而無一不由閣員副署,所以舉責任之實際者在此,所以堅閣員之保障者亦在此。任免總理,為國家何等大政,乃雲不必經國務員副署,是任命總理,雖先有兩院之同意為限制,而罷免時則毫無牽礙,一惟大總統個人之意旨,便可去總理如逐廝役。試問為總理者,何以盡其忠國之謀?為民宣力乎,且以兩院鄭重之同意,不惜犧牲於命令之下,將處法律於何等乎?至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層,議會專制口吻,尤屬彰彰悖逆,肆無忌憚。夫議事之權,本法律所賦予,果令議決之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則議員之法律,無不可起滅自由,與朕開口即為法律之口吻更何以異。國家所有行政司法之權,將同歸消滅,而一切官吏之去留,又不容不仰議員之鼻息,如此而欲求國家治理,能乎不能?況憲法會議近日開會情形,尤屬鬼蜮,每一條文出,既恒阻止討論,群以即付表決相嘩請,又每不循四分之三表決定例,而輒以反證表決為能事。以神聖之會議,與兒戲相終結,將來宣布後謂能有效,直欺天耳。此等憲法,破壞責任內閣精神,掃地無余,勢非舉內外行政各官吏,盡數變為議員仆隸,事事聽彼操縱,以暢遂其暴民專制之私欲不止。我國本以專制弊政。秕害百端,故人民將士,不惜擲頭顱,捐血肉,慘淡經營,以構成此共和局面,而彼等乃舞文弄墨,顯攫專制之權,歸其掌握,更復成何國家?以上所舉,猶不過其犖犖大者。其他鉗束行政,播弄私權,紕繆尚多,不勝枚舉。如認此憲法為有效,則國家直已淪胥於少數暴民之手。如憲法布而群不認為有效,則禍變相尋,何堪逆計。恩遠等觸目驚心,實不忍坐視艱辛締造之局,任令少數之人,倚法為奸,重召钜禍,欲作未雨之綢繆,應權利害之輕重,以常事與國會較,固國會重,以國會與國家較,則國家重。今日之國會,既不為國家計,是已自絕於人民,代表資格,當然不能存在。猶憶天壇草案初成,舉國惶駭時,我大總統在鄂都任內,挈銜通電,力辟其非,至理名言,今猶頌聲盈耳。議憲各員,具有天良,當能記憶,何竟變本加利,一至於此。惟有仰懇大總統權宜輕重,毅然獨斷,如其不能改正,即將參、眾兩院,即日解散,另行組織。俾議憲之局,得以早日改圖,庶幾共和政體,永得保障,奕世人民,重拜厚賜。恩遠等忝膺疆寄,與國家休戚相關。興亡之責,寧忍自後於匹夫?垂涕之言,伏祈鑒察!無任激切屏營之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