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三、假戲真做

參政院本是代行立法院的機關,同時也是袁的禦用工具,袁要改革國體,卻不願由參政院解決此重大問題,所以全國請願聯合會乃要求以組織國民會議為解決國體機構,參政院根據這項請願咨請袁發布命令,定民國4年11月21日舉行國民會議之復選,召集國會,解決國體。然而還怕時間延緩,全國請願聯合會再作第三次請願,以另組機關征求正確民意為辭,參政院乃建議用國民會議的初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大會解決國體問題,於是袁正式公布國民代表大會之告令:

十月八日告令“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稱:本院前據各省、各特別行政區域、內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後藏、滿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會、學會、華僑聯合會等一再請願改革國體,當經本院開會議決,將請願書八十三件咨送政府,並建議根本解決之法,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征求民意妥善辦法,疊準大總統咨復,以國民會議議員復選報竣為期,以征求正確民意為準,以從憲法上解決為範圍。具見大猷制治,精一執中。易勝欽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請願書以後,復有全國請願聯合會代表沈雲沛等、全國商民馮麟霈、全國公民代表團阿穆爾靈圭等、中國回教俱進會、回教回族聯合請願團、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寬等。哈密吐魯番回部代表馬吉符等、錫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鐸等、雲南迤西各土司總代表鄧匯源等、新疆、蒙、回全體王公代表暨寧夏駐防滿蒙代表楊增炳等、北京二十區市民董文銓等、北京社政進行會惲毓鼎等、南京學界丁偉東等、貴州總商會徐治濤等、籌安會代表楊度等、暨全國商會聯合會蔚豐厚各處票商等,前後請願前來,鹹以為中國二千余年,以君主制度立國,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後,改用共和,實於國情不適,以致人無固志,國本不安。誠如共和制度,元首以時更替,國家不能保久長之經畫,人民不能定專一之趨向。兼之人希非分,禍機四伏,或數年一致亂,或數十年一致亂,撥亂尚且不遑,致治何由可望?……惟有速定君主立憲,以期長治久安……

全國人民,迫切呼籲,實見君主立憲為救國良圖,必宜從速解決。而國民會議開會遲緩,且屬決定憲法機關,國體未先決定,憲法何自發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機關,征求真確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計而立國本。再三陳請,眾口一詞。本院初以建議在前,復經大總統咨復辦法已定,不敢輕議變更;而輿論所歸,呼籲相繼,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茲事重大,自未便拘守常法,以求解決。國家者,國民全體之國家也。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舍之根本,惟民意既求從速決定,自當設法,特別提前開議,以順民意,與本院前此建議,所謂另籌妥善辦法,以昭鄭重者,實屬同符,即與我大總統咨復所謂國家根本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者,尤相吻合。謹按《約法》第一章第二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則國體之解決,實為最上之主權,即應本之國民之全體。茲議定名為國民代表大會,即以國民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決定國體。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洲、回、藏均有代表之人,征求民意之法,普及國民全體,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庶可謂正大機關,而真確之民意,可得而見,較之國民會議為尤進也。茲據《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十月六日開會議決《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三讀通過。現在全國人民亟望國體解決,有迫不及待之勢,相應抄錄全案,並各請願書,咨請大總統迅予宣布施行,等因。除將代行立法院議定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外,特此布告,鹹使聞知!此令。”

4年雙十節袁又有尊重民意之申令雲:

“……先後吳呈請改定國體,僉謂共和不宜於中國,無可諱言,惟有俯順輿請,速定君主立憲,以慰薄海人民長治久安之望,各等情。本大總統披覽之余,以為改革國體,事端重大,倘輕率更張,殊非所宜,但《約法》所載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解決國體,自應聽之國民。昨準代行立法院咨請公布《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業經頒令公布。本大總統受國民之付托,以救國救民為己任,民所好惡,良用競競,惟有遵照《約法》,以國民為主體,務得全國多數正確之民意,以定從違,京外文武官吏,有保全地方治安之責,應各督飭所屬維持秩序,靜候國民之最後解決,其膺選舉監督之任者,尤宜遵照法案,慎重將事,用副本大總統遵守《約法》,尊重民心之至意。將此通令知之。此令。”

《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布後,即設立國民會議事務局,局長是顧鰲。這個事務局就是執行機構,推動國民代表的產生,和產生投票決定帝制,下面各色各樣的電報可見當時袁黨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