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中日會談經過(第6/10頁)

次會日使提議,先議東北路礦問題。我方答以東三省會議錄,有不能再說並行線之約,此條有違前議。日使謂此次商議者,系南滿與內蒙之交通,與前會議是兩事。該處地壤相接,商業日繁,僅是古老運輸工具,不合實用,非敷設鐵路不能發展商業,此舉與地方大有裨益,並非為日本設想。我方以蒙人風氣未開,恐遭反對為詞。日使笑謂,現在內蒙人民與東省人民無異,他們亦願意修造鐵路,便利交通,決不反對。磋商結果,只記得先允一路,以後再看情形,路線記不清了。

繼議開礦。日使謂中國向稱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開采,豈不可惜,故應彼此先行調查,再商開采。此事可由中日合辦,使兩國同沾利益,且於地方人民亦大有好處。我方同意先行調查,擇優良先辦,惟合辦方法須照中國礦業條例,中國即以礦產礦權為合辦之資本,須派監理。如有盈余,應合理分配。日使謂合辦公司,是商業性質,中國既是股東,自能同等選出董事、監察人,政府不必再派監理,利益當然均沾。遂允以先調查兩三處,地名也記不清了。

繼議東三省增開商埠問題。日使謂東三省發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業與時俱進,原開的商埠不足以應付現實,故須添開商埠,仍照貴國自開商埠成例,更可增進雙方貿易。我方答以東三省商埠,前在東三省善後會議時已開設甚多,照目前情形,似無增開之必要。日使謂中國自開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權,仍歸中國辦理,不過便於各國通商,不但發達中日兩國商務,於各國均有利益。後允斟酌地方實際情形,仍照自開商埠辦法,允增開三四處。

日使繼提內地雜居問題。日使謂日本地狹人稠,東省卻地廣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東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調劑,各得其益。陸氏答以東省商埠已多,現又允許增添,都是為解決貴國人居住問題,不單是為經商。內地風氣未開,教育又未普及,風俗習慣,各不相同,現在雜居易生誤會。將來民智日開,教育普及,自然可以開放雜居,現在為時尚早。且貴國氣候溫和,東省寒冷,前我在俄國,見俄人只有往南遷居,沒有見南方人往北來者,即是此故。我又補充說,中國山東人往東省者,都是春往冬還,亦是為此。日使笑對我說,君曾在日本,應知北海道寒冷程度,與東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國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數。陸外長則說,目前治外法權尚未收回。貴國治外法權未收回以前,亦不許外人內地雜居。彼此辯論幾次,我方堅持,不得解決。日使提議,此案彼此研究再議,前議山東問題,尚無結果,續議山東問題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適日使墜馬受傷,會議停了三次。小幡來部告我,公使傷未愈,腿塗石膏,不能下床,但急於會議,擬請陸總長與您枉駕使館會議。余告陸總長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館會議。日使不能下床,就在床前設桌會議。日使先說抱歉之意,又說內地雜居,難於解決,我們先議山東開埠及合辦礦業問題。我方同意。陸氏先說,查山東沿海,都已開為商埠,此次貴方提出各處,近於內地,不通海道,輪船不能進出,不合開埠條件。討論後,日使允先撤回,調查後再議。先議開礦問題,日使謂山東煤礦、鐵礦都有,久藏於地,不使開采,殊為可惜,若中日合辦開采,彼此有利。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貴方所提各礦,均已由人民領得開礦執照者,未便取消。日使謂,聽說貴國商民,往往領得執照,取得利權,永不開采,此種利權應即取消,另給他人。陸氏答,我國商民請領執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測,亦予以撤銷。余又補充說,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滿即行撤銷者,惟中國商民集資不易,政府為體恤民艱,定限較長,不能若貴國商民之踴躍投資可比。陸又雲,貴方所提各處,都沒有逾限,故不便撤銷。日使請主管部再行詳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測,或確知其無力集資開采者,應依法撤銷,此是各國通例,並非優於日本也。後由商部清查撤銷一處,允與日本合辦,惟聲明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

越數日,日使能支拐杖而行,會議仍遷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每件議案,總須磋商兩三次,故屢改答案,請示總統而行。在移回外部會議時,日使即說,上次會議關於膠澳租借地內權益問題,尚未解決,今日先將這問題解決如何?陸氏堅持不允先議。日使問為何理由?陸氏答以總要有了相對事實,才能決定承認與否,本席對於青島之德國權益,不甚明了,何能先予以籠統承認?且事或許有變化,目前先行承認,將來豈非為難?日使謂,日本占領青島及膠濟鐵路,這是既成事實,不會變化。陸謂凡事變化,豈能預知?日使追問,貴總長所謂變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請明白指示。陸氏謂,貴國占領青島,將來仍還我國,這自決無變化。至其他權益,我尚未調查明白,即在將來開和會時,我國對於德國取得之權益,何去何從,尚未由政府決定,現在何能先議。日使謂德國在青島之權益,自應由日本繼承,這是天經地義,將來開和會,各國決無異議。彼此爭論兩日,陸氏堅持不肯先議。日使強調日本決不以未經中國承認之事強中國承認,貴總長既然不肯先議,且看將來和會開議,決不會有與今日不同之處,只先作存案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