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Ⅰ 陳其美主謀殺宋謬說之流傳(第3/15頁)

此後,關於陳其美主謀殺宋的報道和評論越來越多,並更多地將黃興牽連進來,宋教仁之死被說成國民黨內以黃、陳為首的一派和以宋教仁為首的一派內訌所致。尤以《國報》為代表,喧傳黃、陳殺宋之說最為賣力,進行輿論對抗、淆亂視聽之意十分明顯,其背後既有袁黨之造謠,又有應黨為使應夔丞脫罪而對陳其美之陷害。關於《國報》對陳其美主謀殺宋之造謠容後再述,在此之前必須先對應夔丞黨徒陷害陳其美之陰謀予以揭露,這就不能不就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進行一番討論。

二 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的真面目

在各種描述所謂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文字當中,有一篇被冠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的文字,尤其值得注意。該篇文字最初是被學者視為袁方陷害黃興、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證據而使用的,吳相湘在《宋教仁:中國民主憲政的先驅》中就曾引用過該篇文字,內容如下:

宋在南方主張袁為總統,而己任內閣,陳其美一派深忌之,黃亦惡其不舉己為總統,且疑其為親袁派也,亦欲排而去之。陳於是乘其隙,日嗾其徒,倡為舉黃之說,以離間黃、宋之交,而使他日內閣總理之庶歸之於己。宋、陳之間,暗潮已極激烈。應本陳舊部,武又黃之私人,適洪述祖因宋爭內閣,恐趙不能安於其位,欲敗宋之名譽,以全趙之位置,托應求宋之劣跡,應以之告陳,陳乃利用此時機,假應、武之手以殺宋,而歸其罪於中央。其用心之狠毒,實為意料所不及。其破案之速,亦由於陳者。蓋應、武初不料主使之人忽為反陷之舉,遂毫不設備,亦不遁逃。而陳事前既為間接唆使之人,故一索即得也。既獲之後,武士英在法公堂已經供出,陳以廿余萬之巨款賄通法公堂,將供詞全數抽改,復以威嚇應,謂能誣趙、洪,則其罪決不至死,且能以巨資相贈。若直供不諱,必置之死地而後已。及移交檢察廳後,陳慮武仍如前供,乃毒殺之以滅口,而以巨金賄西醫剖驗以為病死,於是應益有所憚而不敢言。此皆應親告其所延之律師,且謂非轉移他處不在若輩範圍以內,則此案真相,必不可得。渠在監內日夜防護,以巨金賂典獄者,每食必與人共坐,俟人先嘗,然後下箸,否則不食,其危險之狀,已可想見。黃克強前此主張組織特別法庭,實欲以一手掩盡天下耳目也。既為法部所扼,計不得逞,則以暗殺之說要挾廳長,必欲其入趙以罪。日前竟要求審判官下缺席裁判,宣布趙、洪死刑之請。幸廳長尚未允諾,然聞若輩之意,非辦到此層不可。裁判所移轉之事,不知是否為法律所許,若能辦到,但移至湖北,則此案不難水落石出矣。[25]

吳相湘沒有注明該段材料的具體出處,但他在引用前曾寫下“據北京國務院档案,知袁方對宋案發表之聲明,即多方羅織陳英士者”一句,可知他把該段文字當成了“北京國務院聲明”。丁中江在《北洋軍閥史話》中也引用了該段文字,並在引用前寫下“北京國務院還發表了這麽一個荒謬聲明”一句,[26]可見他也是把該段文字當成“北京國務院聲明”。然而,如果我們能注意一下該篇文字的行文語氣,或稍稍注意一下公文常識,那麽,很容易就可以看出,諸如“此皆應親告其所延之律師”“幸廳長尚未允諾”“裁判所移轉之事,不知是否為法律所許”之類的語句,根本不可能在國務院公文中出現。吳相湘、丁中江將該段文字視為“北京國務院聲明”,可以說犯了很低級的錯誤,好在他們並不認為“聲明”內容是真實的。但他們也沒有片言只字來說明何以其內容為“羅織”,為“荒謬”,這就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一些宋案探究者,竟然真把該段文字當成了所謂“北京國務院聲明”,並將其視為陳其美主謀殺宋的“有力證據”。如思公的《晚清盡頭是民國》,就給該段文字冠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的標題,並寫道:“這份聲明讓人難以忽視,雖然長期以來人們並沒有重視它。一個政府做出的正式聲明,畢竟比報刊的某篇報道更嚴肅。”[27]張華騰則具體分析道:“北京政府這則聲明,從來沒有人去重視。不僅不重視,而且肯定認為這是一派胡言,是對國民黨領袖的誣蔑,借以混淆視聽,轉移目標。但仔細分析,就會有不同的認識,它並非空穴來風,對國民黨人內部的矛盾和鬥爭的認識,還是一針見血的。陳其美所為,可謂一箭雙雕,一方面嫁禍於政府,激起黨內同志對政府的強烈不滿,進而推翻政府;一方面除掉黨內的異己派,從而為自己的發展開辟道路。”[28]張耀傑的《誰謀殺了宋教仁:政壇懸案背後的黨派之爭》和金滿樓的《退潮的革命:宋教仁的1913》也都把該段文字視為陳其美主謀殺宋的證據,後者並以《北京國務院聲明》為標題,將該段文字列入書後所附“各方函電”之中。[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