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農民

按照職業的區分,明代的戶口有民戶、軍戶、醫戶、儒戶、灶戶、僧戶、道戶、匠戶[317]、陰陽戶[318]、優免戶、女戶、神帛堂戶[319]、陵戶、園戶、海戶、廟戶[320]……之別。戶有戶籍戶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數給以戶帖。戶部制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儲藏於部,帖給之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類為籍冊以進,著為令。[321]戶籍藏於戶部,戶帖給民收執。“父子相承,徭稅以定。”[322]令有司各戶比對,不合者遣戍,隱匿者斬,男女田宅,備載於後。[323]若詐冒避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準脫免,及變亂版籍者罪同。[324]洪武十四年(1381)改為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裏,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裏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裏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裏。裏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奇零,僧道給度碟,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奇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征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325]

各色戶口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民戶,民戶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農民。(也可以說民戶即指農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內。曾任官吏的則另稱為宦戶)其次是軍戶和匠戶。民由有司,軍由衛所,匠由工部管理。[326]農民人數最多,和土地的關系最密切,對國家的擔負也最重。他們的生活也最值得我們注意。

農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權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舉制度下,他們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經中試便搖身變成儒戶,一列仕途,便又變成宦戶。退休後又變成鄉紳,不再屬於民戶。或則買官捐監,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貧農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為儒戶、宦戶的,不過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對國家的負擔和社會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他們不但不再屬於民戶,反而掉轉頭來自命為上層階級,去剝削他從前所隸屬的集團了。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327]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裏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328]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永遠不能離開其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的制度,百裏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裏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裏者,即驗文引。”[329]天下要沖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面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330]此制在洪武初年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331]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裏,只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只是農民負擔的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也還有此種情形,明太祖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劄,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332]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333]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汙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余,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