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所謂五等爵 二、公侯伯子男釋字(第2/3頁)

二,其用享於乃帝考。”吳雲:“周王之客,殷帝之子,其為微子所作無疑也。”彼為周客則不得為周侯。周不容有二王,則彼不得為宋王,只得以泛稱之公為稱,最近情理者也。《春秋》之序,王卿霸者之後,宋公獨先,亦當以其實非任諸侯之列,不當以其稱公也。

侯者,射侯之義,殷周之言侯,猶漢之言持節也。《儀禮·大射儀》:“司馬命量人量侯道。”鄭注:“所射正謂之侯者,天子中之則能服諸侯,諸侯以下中之則得為諸侯。”此當與侯之初義為近。《周書·職方》:“其外方五百裏,為侯服。”注:“孔曰,侯,為王斥候也。”此當引申之義。侯之稱見於殷墟蔔辭。民國十七年董彥堂先生所獲有“命周侯”之語,而前人所見有侯虎等詞,是知侯之一稱舊矣,其非周之創作無疑。至於何緣以射侯之稱加於守土建藩之士,則亦有說。射者,商周時代最重之事,亦即最重之禮。《左傳》,晉文公受九錫為侯伯時,輅服之次,彤弓、彤矢為先。《詩三百》中,王者之錫,亦只彤弓之賜獨成一篇。又《齊風·猗嗟》,齊人美其甥魯莊公也,除美其容止以外,太體皆稱其射儀。其詞曰:

猗嗟昌兮!頎而長兮!抑若揚兮!美目揚兮!巧趨蹌兮!射則臧兮!

猗嗟名兮!美目清兮!儀既成兮!終日射侯!不出正兮!展我甥兮!

猗嗟孌兮!清揚婉兮!舞則選兮!射則貫兮!四矢反兮!以禦亂兮!

是知糾糾武夫者,公侯之幹城;射則貫者,王者之幹城也。侯非王畿以內之稱,因王畿以內自有王師,無所用其為王者斥候也。而亦非一切畿外有土者之通稱,因有土者不必皆得受命建侯。必建藩於王畿之外,而為王者有守土禦亂之義,然後稱侯。內之與王田內之有土稱公者不同,外之與侯衛賓服者亦異。後世持節佩符者,其義實與侯無二。

伯者,長也。此《說文》說,而疏家用之,尋以經傳及金文記此稱謂諸處之義,此說不誤也。伯即一宗諸子之首,在彼時制度之下,一家之長,即為一國之長,故一國之長曰伯,不論其在王田在諸侯也。在王甸之稱伯者,如召伯虎,王之元老也;如毛伯,王之叔父也;芮伯,王之卿士也。在諸侯之稱伯者,如曹伯,郕伯,此王之同姓也;如秦伯、杞伯,此王之異姓也。至於伯之異於侯者,可由侯之稱不及於畿內,伯之稱遍及於中外觀之。由此可知伯為泛名,侯為專號,伯為建宗有國者至通稱,侯為封藩守疆者之殊爵也。若子,則除蠻夷稱子外,當為邦伯之庶國(論詳下節)。果此設定不誤,是真同於日耳曼制graf、landgraf、markgraf之別矣。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庶昆弟,當子;landgraf者,有土者一宗中之長,當伯;markgraf者,有土者斥候於邊疆,得以建節專征者也。

傳說(即《春秋》《左傳》《杜解》等,以顧表為代表)之稱伯者,與金文中所見之稱侯伯者,頗有參差,看前表即知之。金文稱伯者特多,傳說則侯多。已出金文之全部統計尚未知,而金文既非盡出,其中時代又非盡知,且金文非可盡代表當世,故如持今日金文之知識以正顧表,誠哉其不足。然亦有數事可得而論次者:一則王室卿士公伯互稱,此可知伯之非所謂爵也。二則齊魯侯國絕不稱伯,此可知侯之為號,固有殊異之榮。呈則公固侯伯之泛稱也。又一趨向可由顧表推知者,即稱侯之國,其可考者幾無不是周初宗胤,後來封建,若鄭若秦,雖大,不得為侯。意者侯之為封本襲殷商,周初開辟土宇,猶有此戎武之號。逮於晚業,拓土無可言,遂不用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命晉大夫魏斯、趙藉、韓虔為諸侯,後又以侯命田氏。此均戰國初事,當時小國盡滅,列國皆侯稱,威烈王但抄古禮而已,非當時之制矣。

侯伯之伯,論作用則為伯之引申,論文義反是伯之本義。猶雲諸侯之長,與上文所敘宗法意義下之伯,在字義上全同,即皆就長而言,在指謂上全不同,即一為家長(即國長),一為眾侯之長耳。

子者,兒也。下列金文甲文異形,觀其形,知其義,今作子者借字也。

以子稱有土者,已見於殷。微子箕子是。子者,王之子,故子之本義雖卑,而箕子微子之稱子者,因其為王子,則甚崇。至於周世,則以子稱有土者,約有數類。最顯見者為諸邦之庶子。邦之長子曰伯,然一邦之內,可封數邦,一邦之外,可封某邦之庶子,仍其本國之稱。然則此之謂子,正對伯而言。吳之本國在河東王甸之中,故越在東南者為子。鄫之本國何在,令不可考知,然能於宗周時與申同以兵力加於周室,其不越在東夷可知,而越在東夷者為子。然則子之此義,正仲叔季之通稱,與公子之義本無區別,僅事實上有土無土之差耳。諸侯之卿士稱子,亦緣在初諸為侯卿士者正是諸侯之子,又王甸中之小君,無宗子稱伯者可證,或亦稱子,如劉子尹子。若然,則子之為稱,亦王甸中眾君之號,其稱伯者,乃特得立長宗者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