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者的下場(第3/5頁)

1075年2月,召王安石回京復職,繼續執行新法,但難有作為。

1076年,王安石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閑居江寧府,潛心學問,不問世事。

1085年,“不治宮室”,“不事遊幸”,全部精力為實現富國強兵的宋神宗病死了,年僅37歲。哲宗(趙煦)即位,任司馬光為相,“盡廢新法”。

1086年5月21日,66歲的王安石也在南京病逝了。

4.張居正(1525年—1582年)

張居正,5歲入學,7歲“能通六經大義”,12歲考中了秀才,13歲時就參加了鄉試,只因湖廣巡撫顧璘有意讓張居正多磨煉幾年,才未中舉。16歲中了舉人(比梁啟超要早一年),23歲中進士,42歲任吏部左侍郎兼東閣大學士,48歲任內閣首輔,輔助10歲的小皇帝明神宗朱翊鈞。

“自命攝政”的張居正針對當時的五大積弊,進行了全面改革。(一)創制了“考成法”,嚴格考察各級官吏貫徹朝廷詔旨情況,要求定期向內閣報告地方政事,嚴格獎罰,唯賢是用,堅決裁減冗員;(二)清查全國土地,推行了一條鞭法,“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362(三)派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敵台”3000余座,與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茶馬互市貿易,采取和平政策。

經過張居正十年艱苦的努力,基本上實現了“法之必行”、“言之必效”,“政令傳出,雖萬裏外,朝下而夕奉行”,“太倉粟充盈,可支十年”363。但是張居正執政期間,下級官員對其參劾不斷364。

1582年,張居正積勞成疾,病死,年58,謚文忠。遵其遺囑,千裏迢迢,發喪回鄉,歸葬荊州故土。

1583年,陜西道禦史楊四知上書彈劾張居正十四大罪。四月,查抄家產,“詔盡削居正官秩,奪前所賜璽書、四代誥命,以罪狀示天下,謂當剖棺戮死而姑免之。其弟都指揮居易、子編修嗣修,俱發戍煙瘴地”。365長子張敬修被逼自殺。一生為改革弊政嘔心瀝血的張居正,被免開棺鞭屍的命運,但是墳包原來高三丈,遵皇上的旨意,也削去了兩丈。

直到1622年才由木匠皇帝朱由校恢復其名譽。

改革從來不是一帆風順的,總是體現著歷史的反復。

有兩個規律性的東西,第一,改革是被動的,任何改革都是社會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沒有社會矛盾,改革無從談起,所有的改革都是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

公元前361年的諸侯割據時期,僅有21歲的秦孝公正式登基。這時,秦不為各國重視,連權力被架空的周天子都不願意搭理秦國。於是,他憤然喊出“諸侯卑秦,醜莫大焉”366,頒布了“求賢令”,衛國人商鞅就是在這種背景下來到秦國,目的就是改變“卑秦”的狀態。

西漢後期,朝廷的賦稅勞役日益嚴重,上層貴族“多畜奴婢,田宅無限”367,奢侈揮霍,弄得民窮國虛,土地兼並和奴婢、流民的數量惡性膨脹,成為當時嚴重的社會問題,導致各地起義不斷。也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掌權後的王莽意圖通過改制來緩和社會矛盾,從而樹立自己的威信,鞏固自己的統治。

北宋初年,宋朝統治者由於對土地兼並采取“不抑兼並”態度,導致三分之一的自耕農淪為佃戶,又因豪強地主隱瞞土地,致使富者有田無稅、貧者負擔沉重,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國庫空虛,出現了嚴重的財政危機。另外,連年的自然災害加劇了農民苦難,因而造成各地農民暴動頻繁。同時又由於宋朝采取重文抑武的政策,大力削弱武將的兵權,導致宋朝軍事衰落,指揮效率和軍隊戰鬥力低下,西夏和遼國多次挑起戰爭,宋軍連年戰敗。正是在“內則不能無以社稷為憂,外則不能無懼於夷狄”368的情況下,宋神宗啟用王安石進行變法。

張居正的改革同樣是在社會危機四伏的情況下進行的,突出的表現是皇族、王公、勛戚、宦官利用政治特權,以投獻、請乞、奪買等手段,大量占奪土地;大規模的徭役征發,社會矛盾日益嚴重,各地起義不斷;政府的財政危機逐漸加重,財政拮據到了可怕的地步;蒙古、女真時常“入寇邊塞”,在南方,“叛亂時作”。張居正總結當時存在的五大積弊:“曰宗室驕恣,曰庶官瘝曠,曰吏治因循,曰邊備未修,曰財用大匱。”369

百日維新同樣也是在內憂外患的情況下進行的。軍事上,八旗軍軍紀敗壞、營務廢弛、兵制紊亂,幾十萬大清軍隊抵擋不住幾萬甚至幾千西方軍隊的攻擊;政治上,吏治敗壞,上行下效,官吏貪贓枉法,賄賂公行,世風日下,腐敗現象不斷漫延;外交上,從1840年鴉片戰爭起,外國列強以軍事侵略為前奏,在政治上侵犯中國主權,在經濟上掠奪中國財富,使中國淪為外國侵略者的商品銷售市場和原料掠奪地,半個世紀以來,不斷地割地、賠款,在中國劃分“勢力範圍”,中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年輕的光緒皇帝萌發了改變中國積貧積弱狀況的宏大志向,也正是在不得不批準《馬關條約》的無奈與無助下,寫下了“內外臣工堅苦一心,痛除積弊,盡力研求,詳籌興革”的話。370民族危機激發了光緒帝的愛國熱情,大量的“上書”又助推了他變法的決心,“不甘做亡國之君”的光緒終於在1898年6月11日頒布“明定國是詔”,宣布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