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3/9頁)

3.合肥縣莊田兩處,為經述之祭田(他葬在其中一處),由經述之子國傑經管。

4.合肥縣田產兩處、莊田三處,墳地一處,留與經邁為其歿後之祭田及墓地,由經邁本人經管。

5.李鴻章在合肥縣、巢縣、六安州、霍山縣之其余田產及其在廬州府、巢縣、柘臯村、六安州及霍山縣之房產,均為李鴻章祭田及恒產。上述由產房產永不分割、抵押或出售,其歲入用於祭祀和維修廬州府城祠堂之外,其余部分用於擴置房地產。由國傑經管。

6.合同簽訂之日起十年後,若李鴻章祭田及恒產歲入逾二萬擔,除上述開銷外,所有盈余部分由三位繼承人平分,本規定永不變更。

7.合肥縣東鄉李文安之墓地及祭田繼續保留,不得分割、抵押或出售。

8.上海一價值四萬五千兩白銀之中西合璧式房產出售,其中二萬兩用於上海李氏祠堂之開銷,其余二萬五千兩用於在上海外國租界買地建屋,該幢房屋應為三位繼承人之公有居處,歸三人共同擁有、共同管理。

9.江蘇揚州府一當鋪之收入用於省城江寧李鴻章祠堂之開銷。

10.分別位於江寧(南京)、揚州之兩處房產出售,賣房所得用於擴建上海之公有居處。

11.根據李鴻章生前指示,江寧學館分與國傑作宅邸,揚州一處房產分與經邁作宅邸。[25]

不幸的是,《合同》既未提及李鴻章各個莊園及城鎮不動產的規模、位置或價值的具體情況,因而無法確定其總值,也未提到任何現金、珠寶細軟及其他財寶。著者訪問李鴻章已故孫李國超(李經邁的獨子)時,他對李鴻章動產的處置情況也不甚了解。最可能的情況是其動產在李鴻章死前或死後不久就分了。[26]不論如何,這份文件確實反映了李鴻章不動產的情況,它們均在安徽和江蘇二省,因為文件中絲毫未提及他在天津或北京有任何不動產,盡管他在北方任職多年。還有,盡管謠傳李鴻章的當鋪遍布全國,文件中卻只提到了一處。李鴻章是否像有的人說的那樣是中國最富的人,至今還是個問題,但是即使是他已故的孫子也承認他是個相當富有的人。[27]

中國人把追求財富看作是一種自然願望,一個人即使多子長壽,如果不是個財主,也不會被人們看作大人物。[28]人們是依靠德才為進身之價也好,用金錢買官也好,當官是發財致富的一種手段。1896年李鴻章在紐約會見格蘭特將軍(General Grant)的兒子時,他首先問的一個問題就是他是不是很富有,當格蘭特作出否定的回答時,李鴻章說道:“你的意思是說,你父親在歷時五年的反英戰爭中身為將軍並使戰爭獲得勝利、嗣後又兩度當選為美國總統,而你,他的兒子,卻很貧窮!嗚呼,我真不理解這怎麽可能!”[29]即便是官吏本人要廉潔正直,他也仍要使他的家人和親屬過一種哪怕不奢侈豪華也要舒適安逸的生活。社會壓力最終常常會壓倒出於道德因素的考慮。[30]為財富辯護的言論在儒家經典中亦可見到,孔子說:“幫有道,貧且賤焉,恥也。”君子應當富貴尊榮,小人則應貧窮寒酸。[31]從理論上說,官是君子,因此他應該是富有的。

然而,官員的薪俸少得可憐——一個縣令的年薪是100兩到300兩——而且他還得自己掏腰包支付公私開支。[32]為了緩解這一狀況,1728年雍正帝下令增設附加薪俸即“養廉銀”,其數額是基本薪金的數倍。[33]養廉銀的數額一地與一地不同,此官與彼官相異,但是1871年直隸總督的養廉銀是1.5萬兩。[34]即使有薪金的這一增加,官員們也不指望自己的薪金能滿足支付所有事務性開支及幕友的薪水。結果便是他們不得不截留一定比例的由他們經手的國家稅收,並責令百姓為其提供一切運輸服務。官方勞役服務費並不固定,全視習慣而定。[35]清廷十分清楚這一情形,1709年康熙帝在給湖南巡撫的諭旨中說:“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36]

李鴻章身為封疆大吏,手中掌管著包括陸海軍軍費、地方稅收、他省協餉等等數以百萬兩計的政府稅款,簡直不能確定他到底中飽了多少,即使只是1/10,那也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目。另外,李鴻章在他主辦的工商企業中用購買或收受的股資以分紅利的形式所得的收入也難以估量[37],同時,這些公司還為他提供特別服務如免費運送貨物,這一特別服務與其他特權相結合,就使得他可以從事免稅貿易。[38]他從投機鉆營者手中收受了無數的禮品,他過生日時,下屬們也得送些東西來孝敬。還有報道說他控制著安徽的大米貿易,他的莊田裏還種著罌粟。[39]這些說法的真實性令人懷疑,但是毫無疑問,李鴻章利用職權在中國經濟的內銷外貿兩方面羅致財富。然而,他羅致財富並不僅僅是為了個人,更重要的是作為鞏固和加強其權力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