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寓兵於民

保甲法,乃是另一個世界裏,北宋王安石的變法中,開始推行的一種“寓兵於民”的組織形式。

以十戶為一甲,以五甲為一保,以十保為一大保,將全國的壯丁組織起來,在農閑之時,加以訓練,使之成為民兵,在某種意義上,算是一種全國性的總動員。一方面,增強了底層百姓的組織性和戰鬥力,另一方面,這些具有自治性的民兵可以承擔起捕盜之類的治安事務,大幅降低朝廷在地方治安上的開支,為朝廷節約收入。

保甲法,是王安石新法中頗為重要的一部分,可惜的是,在王安石下台之後,新法也隨之取消。在北宋後期,新黨與舊黨之爭,已經到了不管法律本身是好是壞,只要是對方支持的我這邊必然反對,但凡是對方反對的我這邊肯定支持的,非理性的地步。

在後來的元、明、清,則拾起了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只不過其目的並不是王安石所要的“寓兵於民”,而是進一步加強封建集權統治的保甲連坐制度,例如十家為一甲,只要有一家犯罪,而另外九家沒能告發,則全甲連坐,雖然在構架上與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差別不大,但性質已經改變。

到了民國時期,某個委員長,則開始在全國再次推行保甲制度,這些甲長、保長,在國民政府的控制下,逐漸形成了軍事化、警察化、特務化的特點,與黑道結成一體,極大的壓縮著共黨的生存空間,只不過國軍自身的無能,使得這些被稱作“團練”的地方民兵組織,最終沒有能夠起到大的作用。

“保甲”、“團練”這種地方自治性的組織,平時受到朝廷的控制,每一位保長,都是由官府選出。而一旦朝廷失控,因為地方上的組織已經形成,也能夠擁有一定的戰鬥力。

在這一次的蠻族入侵,湟河以北大片土地,軍隊潰敗之後,百姓只能無組織無次序的潰逃又或被屠殺。如果事先存在著即便在沒有官府的情況下也能集結起來的民間組織,在那大片的土地上,不過是二十萬的蠻軍,很難一下子連下數州,如入無人之境,非得等到甘玉書辛苦集結起沂、呂等州的殘兵敗將,寧江全殲木不孤後從霍州北上,才開始擔心後方不穩的問題。

寓兵於民的“保甲”制度,是寧江無論如何都要推行下去的重中之重。雖然在當前的形式下,擔任保長的,必然是那些有權有勢有名望的地方鄉紳。然而,哪怕是最低級的組織力,有組織也要遠遠勝於沒組織。而“保甲”制度的最大作用,就是能夠直接通過戶籍管理,將全國的壯丁組織和動員起來。

對於全新的保甲制度,在朝廷上自然掀起了極大爭議,這畢竟與整頓軍紀不同,阻止將官對底層兵士軍餉的克扣、剝削,雖然極大的打破了軍中的現狀,但以往口口聲聲都是大道理的儒官們,無論如何都無法做到厚著臉皮說貪汙軍餉是對的。

然而這保甲制度,則是在民間大量的組建起自治性的民兵,雖然按著這各家彼此作保,唯有“良家”才能進入保甲,所有保長俱由官府任命的方式,朝廷能夠有效的將它們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但是會不會有後患,卻也是很難說清的事。

對此寧江只能說這些人真的想多了,都什麽時候了,還能夠考慮到十幾二十年後的“後患”問題。

雖然遭遇到了不小的反對,但這一次,天子宋劭始終站在他這一邊。此外,朝廷上的這些高官,在各自的家鄉也無一不是鄉紳,考慮到他們各自在地方上的家人,將毫無疑問的當上“保長”,而這些組織起來的地方民兵,也的確是保護他們家鄉的一份力量,在天子的強勢之下,反對的聲音也慢慢的小了下來。

而訓練各地民兵的團練使,在寧江的要求下,全部由低階的武將擔任。這個倒是沒有什麽好說的,畢竟那些儒官既不擅長、其實也不屑於去做這個。

而寧江計劃中的,將保甲制度作出改變,把各地民兵的領導權逐漸轉移在這些低階武將手中的下一步舉動,當然不會蠢得在這個時候就說出來,畢竟,寓兵於民,保甲團練,建立起民間最基礎的組織力和戰鬥力,哪怕這些民兵是控制在那些地方鄉紳手中,對他來說也已經是跨越性的進步,能夠極大的抵銷掉蠻族“人人上馬可戰”的強悍,畢竟華夏一方,的確是具備著人數上的優勢。

在朝廷上下統一了意見之後,保甲法以極快的速度被推行了下去。大周王朝對戶籍的管理原本就非常的嚴,而保甲法的按戶編甲、按甲編保,每一大保組成一個民兵團的做法,在嚴格的戶籍管理下,原本就是一件簡單的事,雖然開始時起到的爭議極大,但在推行時,其實比整頓那積疴已久的克扣軍餉的問題,要簡單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