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團結不能生存的。當用何法團結呢?過去的事情,已非我們所能盡知;將來的事情,又非我們所能預料。我們現在只能就我們所知道的,略加說述而已。

在有史時期,血緣是人類團結的一個重要因素。人恒狃於其所見聞,遂以此為人類團結惟一的因素,在過去都是如此,在將來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實人類的團結,並非是專恃血緣的。極遠之事且勿論,即上章所說的以年齡分階層之世,亦大率是分為老、壯、幼三輩,間有分為四輩的,但以分做三輩為最普通。《禮記?禮運》說:“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論語?雍也篇》說:“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亦都是分為三輩。而不再問其人與人間的關系的。當此之時,哪有所謂夫婦、父子、兄弟之倫呢?《禮記?禮運》說:大同之世,“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左氏載富辰的話,也說“大上以德撫民,其次親親,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見親族關系,是後起的情形了。

人類愈進步,則其分化愈甚,而其組織的方法亦愈多。於是有所謂血族團體。血族團體,其初必以女子為中心。因為夫婦之倫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關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類實在是社群動物,而非家庭動物。所以其聚居,並不限於兩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漸成為母系氏族。每一個母系氏族,都有一個名稱,是即所謂姓。一姓總有一個始祖母的,如殷之簡狄,周之姜嫄即是。簡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無父而生的。因為在傳說中,此等始祖母,本來無夫之故。記載上又說她倆都是帝嚳之妃,一定是後來附會的。契、稷皆無父而生,見《詩玄鳥》,《生民》。《史記?殷周本紀》所載,即是詩說。據陳喬樅《三家詩遺說考》所考證,太史公是用魯詩說的。姜嫄,簡狄,皆帝嚳之妃,見《大戴禮記?帝系篇》。《史記?五帝本紀》,亦用其說。

女系氏族的權力,亦有時在男子手中。參看下章。此即所謂舅權制。此等權力,大抵兄弟相傳,而不父子相繼。因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則異氏族之故。我國商朝和春秋時的魯國、吳國,都有兄弟相及的遺跡。魯自莊公以前,都一代傳子,一代傳弟,見《史記?魯世家》。這是由於東南一帶,母系氏族消滅較晚之故,已見上章。

由於生業的轉變,財產和權力都轉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復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見上章。於是組織亦以男為主,而母系氏族遂變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後,即奉契稷為始祖,便是這種轉變的一件史實。

族之組織,是根據於血緣的。血緣之制既興,人類自將據親等的遠近,以別親疏。一姓的人口漸繁,又行外婚之制,則同姓的人,血緣不必親,異姓的人,血緣或轉相接近。所謂族與姓,遂不得不分化為兩種組織。族制,我們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內。(二)姑母和他的兒子。(三)姊妹和他的兒子。(四)女兒和他的兒子。是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現在所謂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親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們的兒子。是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為妻族二:這是漢代今文家之說,見於《五經異義》。《詩?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說,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孫為九族,此乃秦漢時制,其事較晚,不如今文家所說之古了。然《白虎通義》又載或說,謂堯時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貶妻族以附父族,則今文家所說,亦已非極古之制。《白虎通義》此段,文有脫誤,堯時之九族,無從知其詳。然觀下文引《詩》“邢侯之姨”,則其中該有妻之姊妹。總而言之:族制是隨時改變的,然總是血緣上相近的人,和後世稱父之同姓為族人,混同姓與同族為一不同,則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無服的,則謂之黨。《禮記?奔喪》鄭《注》。是為父黨,母黨,妻黨。

同姓的人,因人口眾多,血緣漸見疏遠,其團結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謂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緣上雖然親近,卻不是同居的。同姓則雖疏遠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時,固有其緊密的組織;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間,仍有一定的聯結,此即所謂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會組織,有極大的關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個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