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結果為什麽會不一樣?

前面的介紹都建立在一審不上訴的基礎上,並沒有涉及二審和三審。一般來說,在一審判決下達以後,如果敗訴的一方不服,可以向更高級的法院提起上訴,再進行一次判決。如果對二審的判決結果還是不服,可以再到最高法院起訴。日本目前實行的便是這樣的三審制度。那麽,為什麽在日本有時候會發生一審和二審的判決結果不一樣的情況呢?

首先要搞清楚一場官司中審判的邏輯。簡單來說,審判的第一步是整理出事實,接著在現行的法律中找出與這個事實相對應的內容,最後將這些內容作為判決結果發布出去。在一場官司裏面,雙方爭論的焦點往往並不是在第二步,因為對應的方法是有固定規則的,無論哪一方的律師來做都會得出差不多的結果。在真實的辯論中,雙方律師絕大部分的爭論其實都圍繞著整理事實這一步。雙方都希望通過自己的舉證得出符合自己這一方期望的事實結果,而結合這些事實下結論就是法官的主要工作內容。

那麽法官又是怎麽來認定事實的呢?日本的民事訴訟法裏是這樣說明的:事實認定全部基於法官自己在審理過程中形成的認識。也就是說,在事實的認定方面沒有可以援引的標準,全由法官一人說了算。而實際情況是,除了雙方律師提交的證據外,法官本人的成長經歷、思維方式、個人成見等都會影響判決。有時候只因為一方是帥哥美女,法官就會自然地偏袒那一方。聽起來是有些聳人聽聞,但依照日本的司法制度,這種情況確實有可能存在。也正是因為這種不穩定性,在日本一審和二審常常會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在法律上,二審的判決結果具有優先級,但實際上二審並不一定比一審更加公正。

當然,從整體上來說,日本法官的事實認定還是有一套規範的標準的。簡單來說就是,刑事案件傾向於有罪,民事案件傾向於形式。

有一個調查稱,日本所有訴訟中的有罪率為99.97%。這個數字意味著,只要有人告你,你幾乎就會被認定為有罪。這種情況在“電車癡漢”一類比較難認定事實的刑事案件中尤其多,這其中就有過不少被對方誤會是癡漢而被告上法庭,最終以有罪判決告終的冤案。造成這種高有罪率的原因之一便是,法官們在刑事案件中傾向於判定有罪,而民事案件則稍有不同。

在民事案件裏,法官的行事作風大多比較形式化。通常來說,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原告一方沒能舉出強有力的證據,而被告一方死不認罪,對於原告來說這場官司就很難打贏了,因為法官很容易會把原告敗訴的原因歸結為原告沒有履行好舉證的職責。另外一個對原告不利的地方還在於,相比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裏證人作偽證的可能性要大很多。

在庭審中,證人在發言之前一般都會宣誓證言真實可靠,如果撒了謊就要接受法律的追究。法律上是這麽規定的,但在現實中,即使有人作了偽證,也很少被真正立案。1995年,在東京發生了震驚世界的“地鐵沙林毒氣事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奧姆真理教的上佑史浩因對真理教的購地案作了偽證,最後被司法機關以偽證罪的罪名逮捕並被判三年有期徒刑,這在日本已是暌違幾十年的偽證罪立案了。一般來說,即便法官認定某位證人在撒謊,也不會當庭宣判“你在作偽證”,只是不采信證人的證詞,這便是民事案件中原告所面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