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宋朝“警察”有槍,他可以隨便開槍嗎?

宋朝已有“警察”

宋朝有警察制度嗎?

有。“警察”一詞,並不是現代才有,宋代已出現了“警察”的說法(當然含義跟今天的略有差異)。宋人說:“警察有巡尉之官。”這個“巡尉之官”就是宋朝的警察機關,由兩個互不隸屬的系統組成:一是尉司,由縣府統轄;一是巡檢司,通常為跨縣設置,統屬於州府或路監司。

宋朝一個“邑大事煩”的大縣,按照慣例會置立兩個尉司,稱東尉司、西尉司,或內尉司、外尉司。尉司的行政長官為縣尉,相當於縣警察局局長,每司統率數十至一百名“弓手”(相當於警察)。

巡檢司是平行於尉司系統的警察機構,除了重點縣份一縣置一巡檢司之外,一般都是數縣設一司,或者數州合設一都巡檢司。在重要的邊境市鎮城寨,也會單獨設置巡檢司,類似於現在的邊防派出所;在沿江、沿海地帶,也會設巡檢司,相當於水上緝捕機構。由於巡檢司多以寨為駐紮單位,所以巡檢所統率的人馬又稱為“寨兵”。

巡檢司與尉司合稱為“巡尉”。巡檢司的寨兵又與尉司的弓手合稱為“弓兵”。他們的職能是差不多的,都是負責社會治安、偵破刑案、搜集犯罪證據、通緝罪犯、捉拿盜賊等等。

宋朝又在大城市設立“廂”,“治煙火盜賊公事”,類似於警察局;廂下面置“巡鋪”,又叫作“巡警”,類似於派出所。比如北宋汴梁城的街道,每隔三百余步,便設置一所巡鋪。《東京夢華錄》說,東京“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

南宋臨安城的街道,則每隔二百余步設一所巡鋪。《夢粱錄》說,“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軍巡鋪,以兵卒三五人為一鋪,遇夜,巡警地方盜賊、煙火,或有鬧吵不律公事投鋪,即與經廂察覺,解州陳訟。……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盜賊。”鋪兵的職責,跟現代城市的治安警察並無太大不同。

逮捕犯人要有“逮捕令”

那麽宋朝的“警察”(為了跟現代警察制度區別開來,我們給宋朝“警察”打上引號吧)是不是可以隨便抓人呢?比如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將進城擺攤的小販、擂鼓告狀的訪民抓起來?不能。尉司、巡檢司緝捕的對象只能是盜賊及其他刑事犯。即便是逮捕罪犯,也有一道程序要先走——申請“逮捕令”。

宋人說:“郡之獄事,則有兩院治獄之官,若某當追,若某當訊,若某當被五木(五木,指刑具),率具檢以稟郡守,曰可則行。”宋朝的州郡,一般都設有兩個法院:州院與司理院。兩院的法官在辦案時,認為要緝拿哪些嫌疑犯,則需向州郡的最高長官知州(宋朝的知州也是州法院的首席法官)提出申請,知州批準,發牒文給巡檢司,巡檢司才可以緝拿某人,這叫作“直牒追攝”。現代司法制度中的“非經法庭批準,任何人不得被逮捕”原則,其實是可以從傳統司法中找到淵源的。

如果遇上案情緊急、必須迅速拿下犯人的情況呢?宋朝法律允許“警察”先行抓人,但報捕的程序必須補辦。《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奉使用所追攝,雖被制,皆報所屬官司,不得直行收捕。事涉機速,聽先捕獲,仍取所屬公文發遣。”

宋朝的批捕牒文發展到清代時,叫作“捕票”。從法律上來說,衙役捉人,沒有“捕票”的話,是非法的。“捕票”是什麽樣子的呢?我從《清代巴縣档案匯編》(乾隆卷)抄錄一份下來,大體格式如下:

茲有某素行不法,劫奪客商,罪實難恕。據此,合行差緝。為此票該差立即馳往某處,擒帶某正身,務獲赴縣,以憑訊究。去役毋得遲延滋事,如違重究不貸。速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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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批捕牒文格式不詳。不過我們可以確知,宋朝“警察”捉人,在程序上是需要先申請到“逮捕令”的。另外,按照宋代司法制度的分權設計,巡尉的責任只是拿人,而無權參與審訊,更不能夠給嫌犯定罪。宋初的一道立法規定:“諸道巡檢捕盜使臣,凡獲寇盜,不得先行拷訊,即送所屬州府。”宋真宗時,曾有犯人臨刑稱冤,法院吩咐縣尉司復審,刑部立即表示反對:“縣尉是元捕盜官,事正幹礙,望頒制以防枉濫故也。”要求明確立法禁止縣尉推勘案件。

當然這些法律上的規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大打折扣,特別在縣一級,“其追呼訊鞫、具名以稟,悉出吏手。故其事與州郡不同”。經常發生“警察”濫用權力的問題。但“警察”自我授權“追呼訊鞫”犯人的做法,依宋朝法律,無疑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