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養老制度給今人的啟示

今年回老家小鎮,朋友告訴我,鎮上一所原本並不算小的村小學已經關閉了,校舍改成了老人活動中心,因為村裏實在沒幾個小朋友,只剩下老人家。我走在小鎮的街路上,也是感覺到暮氣沉沉,只有年邁的老人在屋檐下曬太陽。一個“老年社會”如此真切地橫亙在我面前。之後,又聽說了錢理群先生搬入養老院的消息,也不勝唏噓,仿佛昨天還聽到錢先生很有力地痛斥“精致的利己主義者”,今天便發現斯人已“廉頗老矣”。

老年社會,如何養老便成了頭等大事。許多城市老年人口也許都會像錢老先生那樣搬入養老院。從長遠的趨勢看,社會化養老可能也是大勢所趨。然而,這個趨勢還很遙遠,且不說中國現有的養老院規模跟龐大的老年人口相比無異於杯水車薪,從中國人的文化心理來說,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而不是社會化養老模式。而且我們應當克服一種成見:社會化養老一定比家庭養老更優越、更先進嗎?我倒覺得,傳統的養老制度與經驗對今天的中國社會也許更有啟發性。

中國傳統的養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養老為主體。宋代當然也是如此。為支持家庭養老,宋政府施行了兩項制度:“侍丁”制度與“權留養親”制度。所謂“侍丁”,是指對於有老人需要贍養的家庭,政府可減免其稅收與徭役,如北宋天禧元年(1017),真宗詔:“父老年八十者賜茶帛,除其課役。”天聖二年(1024),仁宗詔:“(西京)城內民八十以上,免其家徭役,賜茶人三斤,帛一匹。”明道二年(1033),仁宗詔:“其父母年八十者,與免一丁,著為式。”這些宋朝法令表明,宋代平民如果家有八十歲以上的父母,可免除家庭成員的“身丁錢”,並免除其中一位男丁的服役義務,以便老人身邊有子孫服侍、奉養。

所謂“權留養親”,是中華法系中一項比較特別的緩刑制度:犯罪之人(一些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邁、無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執行判決,允許犯罪人回家贍養父母,待贍養結束後再執行判決。根據《宋刑統》的規定,除了謀反、內亂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歲以上,且“戶內無周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狀上請聽敕處分,若敕許充侍”。

我不打算評價“侍丁”與“權留養親”是不是破壞了稅收與司法制度的公平性。不過我們得承認,“侍丁”與“權留養親”制度顯然是對家庭養老模式的有力支持。進而言之,這一制度的反饋與效用,跟養老模式的邏輯是相適應的。這一點,我覺得值得今天的決策者借鑒。

家庭養老模式當然也有著內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貧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誰來養,將成一大問題。不過,傳統社會對此也並非毫無辦法。宋朝時,在主流的家庭養老之外,還存在一個輔助性的宗族養老系統。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提到一個叫阿王的老人,“生而孤老,所當供養者其子孫也;死而葬埋,所當經理者其子孫也。子孫零落,獨有一胡師琇尚存,逎飄棄出家不顧。祖母生則族人養之,死則族人葬之。”這位老人家,唯一的子孫棄她而去,其族人只好負起了給她養老送終的責任。這也是傳統的宗族共同體的功能之一。

宗族救濟古已有之,到了宋朝,宗族福利開始制度化,那就是範仲淹創設的範氏義莊。義莊就如一個公益基金,定期向族人或族中貧困、孤寒人口發放錢米。蘇州的範氏宗族,每一位五歲以上的族人都可以從範氏義莊領米,每口每日一升。族中若有老人去世,也可以從義莊申領到15貫至25貫的喪葬費。範氏義莊創立後,宋朝士紳紛紛效仿,成立義莊贍養族人,如浙江處州人何執中,“進士高第,……雖居富貴,未嘗忘貧賤時,斥緡錢萬置義莊,以贍宗族”;山東楚丘人李師中,“買田數千畝,刊名為表,給宗族貧乏者,至今號義莊”;江西鉛山人祝可久,設義莊,“族之貧者計口給粟,衣其寒,藥其疾,殮其死”。在這樣的宗族救濟機制中,族內的貧寒與孤寡老人得以“生有所養,死有所葬”,不致淪落到老無所依的淒涼境地。

到明清時,一些宗族已在族規中明確規定了贍養老人的職責:比如道光年間,蘇州潘氏的《松鱗莊贍族規條》:“凡貧老無依者,無論男女,自五十一歲為始,每月給米一鬥五升,六十以上給二鬥,七十以上給二鬥四升,八十以上給二鬥八升,九十以上給三鬥。”光緒年間,蘇州陸氏宗族的《贍族規條》:“凡貧老無依不能自養者,無論男女,五十一歲為始,每月給米一鬥二升,六十以上每月給米一鬥五升,七十以上每月給米二鬥,八十以上每月給米二鬥四升,九十以上每月給米二鬥八升,百歲建坊,賀儀七十串制錢一百兩,以申敬老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