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留下的傳統(第2/3頁)

嚴格講來,元朝的財政稅收,也就是沒有組織與系統。《元史》“食貨志”說:“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其取於江南者,曰夏稅,曰秋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所說內郡即是華北,其原則即是按戶或按丁抽稅,同等稅率,不計內部詳細家資之上下。雖然其戶又析為“絲銀全科戶”及“減半科戶”等四類,後又劃分為八等,其基本原則不變,即每類每等仍按一定的數額納稅,驟看起來,其稅率甚高,如“包銀”每戶四兩,後減為二兩。而實際則所登記之戶並非一戶。董文炳為縣令時即“使民眾聚口而居,少為戶數”。因之世祖統一全國時,登記的戶數逾一千四百萬。而整個長江以北不及二百萬,其中約一半為“五戶絲戶”,他們所繳的賦稅,已配給於蒙古的貴族。

然則情形尚不如是簡單,Herbert Franz Schurmann的研究,華北在元世祖忽必烈掌握之前,並無有效的中央政府,而是全民被分為很多的“封祿(appanages)”,元時稱為“投下”,隸於蒙古貴族之下,中央政府成立之後,才逐漸的將財政稅收集中。可是內中有很多特殊的戶專對某某貴族履行種種不同的義務,迄未革除。例如朝代中期,還有貴族領有“采珠戶”三萬戶的例子,看樣子也不是真有這麽多的戶口采辦珍珠,而是他們有集體供奉珠寶的義務。又如很多漏於登記的戶口,查出後編為“淘金戶”,也不是實際上強迫他們去當礦工,而是課以一種高稅率的財政義務。

華南的稅收則是計畝抽稅,宋朝的底賬在臨安接收之後,都已送到北方。可是在宋朝時其數目字即已模糊。元朝除在長江三角洲一帶征實物外,一般按底賬納鈔。忽必烈在幾年之內驟得江南,又要籠絡人心,所以一般折換率都對納稅人有利。其受實惠者則為地主而非貧民,而南方人所納賦稅較北方人為低,也叠經有正義感的官員提出。在元世祖忽必烈領導之下,有一批色目人,一再提倡“核算錢谷”。有如回紇人阿合馬(Ahmed Benaketi)替世祖理財二十年,他增加新稅收,核實發現隱匿,為皇帝信用,做到中書平章政事,也一手掌握宰相的實權,有派遣手下官僚到各處勘察的權力,為正規的廷臣所不滿,直到他為人謀殺之後忽必烈還將兇手明正典刑。又等到阿合馬個人及其手下人貪汙枉法的情事為眾口一辭的揭舉,皇帝才命令發墓戮屍。又有漢人世榮和西番人桑哥(Sangha)也企圖替忽必烈加強財政的管制,也遇到類似的命運。桑哥得意之日,各處替他立“德政碑”,後來他為眾人攻擊,一個近臣尚且向忽必烈進言:“今百姓失業盜賊蜂起,召亂在旦夕,非亟誅之,恐為陛下憂。”元世祖才先後判兩人死刑,他們的手下親信也被懲處,連以前作桑哥德政碑的翰林也被波及。所以趙翼指斥“嗜利”的實為世祖本人,因為他“在位三十余年,幾與此三人者相為始終”。《元史》的編者則把三人列入“奸臣傳”內。我讀中國歷史尤其留心財政史幾十年的經驗,則覺得元朝財政稅收亟應整理,同時其國家的收入也大可增加。只是在當日專制皇權之下,由二三倖臣主持,必無好結果。而這時候“天下騷然江淮尤甚”,以至“民有附郭美田,輒取為己有,內通貨賄,外示威刑”,也不能說全是誣陷之辭,沒有事實上的根據。不過歸根結柢,這種種情形還是由於當日無法產生一個確切核實的會計制度,所以“寬仁”則一切馬虎,“務實”則下端的殘虐無法遏止,很難能說得是個人的錯誤,只是忽必烈是一個手段靈活的大政治家,他又亟於要在各方討好,才不惜歸罪於少數的臣下以保全自己的名譽。

這件事情也終忽必烈之世尚沒有著落。1291年禦史台奏言:“鉤考錢谷自中統初至今余三十年(應作三十余年)更阿合馬桑哥當國,設法已拯,而其余黨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皇帝的旨意則是“議擬以聞”,可是以後也沒有確切的下文。

所以忽必烈遺留的一套財政機構,既不副實,也很紊亂。耗費於王公貴族之私囊內的既多,國庫的收入就受影響。所以除了上述三個“奸臣”以遊擊戰的方式增加財源外,還要靠以戰時姿態於法外征集人員與物資。中統正元間他發的鈔票還不算過多,繼位的皇帝就不能再保持這種紀錄,終演成元末的惡性通貨膨脹。這種情形也解釋了元朝不能成為一個有主體性的朝代之原因,同時也留下了朱元璋必須以鐵腕開創他的系統之背景。

忽必烈的宗教政策,也經後人議論,現在看來,他不相信任何宗教掌握著絕對的真理。各種宗教都可以當作行政的工具。如果僧侶方丈修道士之流任為官吏,與他們同信條的人民就容易治理。所以他早年求“聞學才識”的讀書人,也遣人在各處尋訪“醫、儒、僧、道”。劉秉忠已出家為僧,他又叫他還俗,給他復姓賜名,參加樞密院(一個軍事機構)的會議。他在1265年接見馬哥孛羅的父親和伯父的時候,還央請他們轉告教皇,派一百個天主教的長老僧侶,幫助他管理一個日形壯大的帝國。南宋覆亡時在臨安降元的是幼帝趙,當時五歲不到,以後定居大都,也承忽必烈照顧。當趙十七歲,世祖命他到土番學佛,可惜的是我們也不知道此人的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