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一十六章 土霸王還是工商?

宋既話鋒一轉,先概述了西洋公司之所以能壓得莫臥兒皇帝低頭,割占孟加拉的背景。

莫臥兒王朝源自帖木兒帝國。帖木兒後裔巴布爾在兩百多年前滅亡德裏蘇丹國,建起莫臥兒王朝,“莫臥兒”也就是“蒙兀兒”,意為“蒙古人”。其後二代皇帝胡馬雍被逐出天竺,之後卷土重來,三代皇帝阿克巴站穩腳跟,到五代皇帝時,都是一個強盛的大帝國。

到了六代皇帝奧朗則布時,這位虔誠的穆斯林開疆拓土,王朝版圖擴至最大。但他窮兵黷武的同時還強硬推行政教合一,激反了印度本土勢力,以馬拉特王國為首的土邦勢力紛紛獨立,莫臥兒王朝四分五裂,皇帝也淪為各方勢力的傀儡。從1707年到1720年,十三年裏換了七任皇帝。

在此前後,葡萄牙、荷蘭、法蘭西和不列顛各國紛紛在天竺開設商館,英華吞並了緬甸北面,設立蒲甘省後,領土直接與天竺接壤。初期在吉大港立足,再跟不列顛三次錫蘭海戰,爭奪天竺的控制權。

東西兩方正為誰有權獨自圈下天竺大打出手時,莫臥兒王朝也迎來了又一輪悲慘命運。波斯帝國自西面入侵,聖道二十一年,也即是西元1739年,波斯權臣納迪爾·沙占領德裏,將印度河以西的土地盡數吞並,莫臥兒皇帝穆罕默德·沙淪為波斯人的傀儡。

英華打敗不列顛之後,將加爾各答、馬德拉斯等不列顛據點收歸己有。同時為平衡法蘭西在天竺的勢力,英華也向不列顛讓步,保留孟買為不列顛的通商口岸,並且允諾不幹涉錫蘭現狀。

兩方調整布局時,孟加拉土邦王不滿英華擅自趕走不列顛人,占據加爾各答,準備發動大軍驅逐西洋公司。可在西洋公司的銀彈攻勢,以及“從莫臥兒的暴政下解放孟加拉”的許諾下,土邦王之下各地諸侯紛紛倒戈,“反英”大業胎死腹中。

聖道二十二年,西洋公司以六千雇傭兵和一萬土兵,外加西洋艦隊協助,直取達卡,一口氣滅了孟加拉土邦王。

接著西洋公司與此時實質控制天竺大半領土的馬拉特土邦聯盟達成協議,西洋公司輸送槍炮,訓練軍隊,協助馬拉特聯盟對抗波斯,而代價是割讓孟加拉。這個條件由馬拉特聯盟經過上層運作,逼莫臥兒皇帝簽下了《德裏條約》。

宋既總結道:“我英華此時是不可能侵吞整個天竺的,只會觀望馬拉特人與波斯的爭鬥形勢,相機而動,主要精力會放在孟加拉身上。孟加拉的土地制度以柴明達爾制為主,也方便下手。”

聽了宋既的介紹,李克載恍然,這柴明達爾制聽起來還真像是蒙古人所行的包稅制。

柴明達爾原是天竺舊時代對部族首領或者貴族王公的稱呼,莫臥兒王朝時期,漸漸成為田地賦稅的代稱,之後再衍變為地方包稅人的代稱,最後變成地方包稅權的代稱。

簡單說,柴明達爾最早是指由政府委托,直接向村莊和農民收稅的中間人。莫臥兒王朝建立後,柴明達爾漸漸替代基層政府,行使征稅、司法、行政乃至軍事權。除了向土邦上繳定額賦稅外,多余的賦稅就是自己的。

這種權力可以繼承、轉讓和出售。但在法理上,柴明達爾所轄的土地並非是他個人的,而是屬於土邦王乃至帝國所有。

李克載的理解有對有錯,柴明達爾制正是典型的包稅制,但包稅制並不是蒙古人專有。幾乎所有古代乃至近代國家,都是以包稅制為賦稅根基,差別僅僅只是承包權的大小和變更方式。這也是金融技術和商業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向社會基層征收賦稅的唯一可行之路。

包稅人不僅擁有征稅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極端的包稅制下還有軍事權,柴明達爾就是這種極端。

華夏雖在郡縣制後確立了直接向自耕農征稅的先進體制,但實際執行手段,本質上還是包稅制。只是靠著官僚體系,將包稅人變成了職業經理人,而不是世襲承包人。隋唐時發展出科舉制度,完善了官僚體系,但所謂“父母官”的概念,其實跟包稅人沒什麽本質差別。

而後幾經變革,包稅制的一些特質依舊沒有消除,例如行政司法難以分家,這可以說是華夏大一統的特征,但未嘗不是社會體制沒有完全步入現代社會的遺毒。

在整個天竺,除了柴明達爾制外,還有直接向自耕農征稅的萊特瓦爾制以及向整個村莊部族征稅的馬哈瓦爾制,但在孟加拉,柴明達爾制非常普遍也非常成熟。

李克載問:“為什麽說柴明達爾制方便我們管治孟加拉?”

宋既答道:“我們是異族入主天竺,解決了上層的土邦王和高級貴族,就得依靠中層的天竺精英幫我們統治本地。在工商一面是買辦,在基層和農業上就是柴明達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