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史篇】 漢代家庭的生活消費(第2/10頁)

漢代普通家庭的飲食非常簡單,通常是‘餅餌麥飯甘豆羹‘,‘園菜果蓏助米糧‘(《急就篇》)。糧食和菜蔬都是農民自己耕作的收獲。在估算農民家庭最低限度的飲食消費時,我們甚至可以不考慮菜蔬,只計算人們生存最必需的糧食和食鹽的消費。

漢代口糧的一般標準,從文獻記載和考古材料中大致可以了解。《鹽鐵論.散不足》說:‘十五鬥粟,當丁男半月之食。‘《氾勝之書》說‘丁男長女‘歲食三十六石‘粟。王充《論衡·祀義》說:‘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鬥食,歠鬥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鬥。‘崔寔《政論》說“長吏及其奴從二人每月”食粟六斛‘。這些記載都說明漢代成年勞力每月口糧大致是谷三石。按糧食加工消耗率計算,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1]。也就是說,每人每日的口糧是六升左右。《漢書·匈奴傳》載王莽發三十萬士兵出征匈奴,嚴尤上書說:‘計一人三百日食,用糒十八斛,非牛力不能勝。“糒”是用米做的幹糧。‘用糒十八斛‘,是指三百日的幹糧用米十八斛,正好也是日食米六升。對於一個成年勞力來說,每日六升口糧恐怕是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最低標準了。這從漢代屯田士卒的口糧供應也可以得到證實。

漢代邊塞吏卒的口糧和日用衣物都是由國家供給的。居延漢簡所載邊塞吏卒

的廩食,有每月‘三石三鬥三升少‘、‘三石二鬥二升少‘、‘三石‘,以及‘二石‘、‘一石九鬥三升少‘等不同記載。其中,以‘三石三鬥三升少‘的記載最多。吏卒廩食是按每月的天數計算的,因此大月小月自然就會出現差別。楊聯升先生曾經正確地指出,‘三石三鬥三升少‘與‘三石二鬥二升少‘雖是兩種計量,‘然苟以大月三十日小月二十九日釋之,則每日均為米六升太半升。‘(楊聯陞1992)但楊先生以‘額較多者謂未舂之粟,額較少者謂已舂之米‘,認為‘二石‘與‘一石九鬥三升少‘之廩給為米而非粟,這個意見卻值得商榷。因為有的簡文明確記載‘二石‘與‘一石九鬥三升少‘之廩給是粟。陳直先生認為‘三石三鬥三升少‘是小石,‘二石‘是大石,這個解釋就較為合理(陳直1986)。總之,邊塞吏卒的口糧標準基本上是每月‘三石三鬥三升少‘(小石)。這個口糧標準比內地一般的勞力略高,大概是因為邊塞勞動條件比較艱苦的緣故。

成年勞力每月食糧谷三石,折糙米一石八升。一般家庭每月的食糧消費量又是多少呢?漢代家庭的結構和規模不一,普通家庭有父母妻子型和夫妻子型兩種主要類型。所謂‘五口之家‘,通常即指父母妻子三代型。《春秋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何休注:‘父母妻子五口為一家。‘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的鄭裏廩簿竹簡,所載農戶人口,如‘戶人越人能田三人口六人‘,‘戶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裘錫圭1974),大約也是屬於父母妻子型家庭,但第二代兄弟尚未分家。夫妻子型只有兩代,一般是四口左右。居延漢簡所載邊塞戍卒的家庭,不少是這種類型。戍卒在服兵役之前,基本上都是農民。封建國家供給戍卒家庭的食糧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普通農民家庭為保證生存和繁衍後代所必需的食糧消費量。漢代人民年齡十五以上至五十六歲稱大男大女,七歲至十四歲稱使男使女,兩歲至七歲稱未使男未使女。漢簡有關簡文表明,大女和子使男每月廩食二石一鬥六升大,子使女和子未使男廩食一石六鬥六升大,子未使女廩食一石一鬥六升大,其間相差都是五鬥‘未滿兩歲的嬰兒,則廩給一鬥。但實際上發給全家的糧食,往往扣掉零頭,只給一個整數。戍卒家屬的這種廩給標準,當然不反映他們每個人的實際吃糧數。但這種官方規定的廩給標準‘可以看作是不同年齡段的非丁男人口為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最低口糧標準。據此,大體上可以推算出漢代一個普通農民家庭為維持全家生活所必需的糧食月消費量和年消費量。下面試舉幾個不同家庭結構的例子:父母妻子型的五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2×3)+(2×2.16)+2.16=12.48石,年消費量為149.76石:如果有三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3×3)+(2×2.16)=13.32石‘年消費量為159.84石。夫妻子型的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大男,兩個大女,其糧食月消費量為(2×3)+(2×2.16);10.32石‘年消費量為123.84石;如果有一個大男,兩個大女,一個使男,其糧食月消費量為3+(2×2.16)+2.16:9.48石‘年消費量為13.76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