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春秋斷獄

是勛背誦的,乃是《春秋斷獄》當中的一段話。

《春秋斷獄》,又名《春秋決事比》或者《春秋決疑》,乃是儒家聖人董仲舒所寫。因為漢律直承秦律,雖然作了一定程度的刪改和簡化,仍然顯得太過死板和繁瑣,所以董仲舒就代入儒家思想,對幾十個他認為判得不公的案件加以重新審定。到了東漢朝,儒家思想已經徹底占據了主導,於是董仲舒這一套就被廣泛運用在了審案當中。

說白了,其指導思想就是儒家道德應該淩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凡是法律上條文有漏洞的,可以用儒家思想來填補,凡是法律上合理但不合情的,也可以用儒家思想來修正。

其中,董仲舒就說過這麽一個案子:某甲有一個兒子某乙,很小就送給了某丙,某丙一直把這某乙撫養長大。後來某甲因為喝多了酒,就對某乙說:“我是你爸爸。”某乙當場就怒了,說我才是你爸爸呢,你丫又不是黑爵士我也不是天行者……好吧,這一句可以忽略。總之,某乙一怒之下,就打了某甲二十棍子,某甲因此就把某乙給告了官。

這情形就跟寧可和隔壁老王之間發生的糾紛很象,按照漢律,沒有正式的過繼文書(也包括借種生子的文書),那某甲就是某乙的爸爸,某乙打爸爸就是大不孝,該當死罪。但是董仲舒卻說,某甲雖然生了某乙,卻並沒有養育之恩,事實上他跟某乙之間父子之義已絕,所以某乙不算打爸爸,不該判大不孝的罪。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東漢的活人為了踐踏死法律,就經常拿這種“春秋斷獄”法出來辦事兒,而且朝廷還真認,士人當中也會引為美談——無他,因為儒家思想最高,法律你且滾邊兒上玩去啵。

這回是勛也用了這個法子,當場就要判寧可交納打人的罰金五百錢,然後當庭釋放。黃縣尉當場就急了,連叫:“怎麽能這樣,怎麽能這樣,律法上不是這麽說的啊!”是勛輕蔑地瞥了他一眼,心說你也就這水平了,白長著一張士人面孔,竟然如此的無學、不文。

還是屠縣丞有點兒學問,還打算強辯,說:“董子原文‘甲有子乙以乞丙’,定是簽了過繼的文書,故此不該死罪,這與寧可之案……”是勛冷冷地答道:“若真如此,按律判定即可,董子又何必堂皇記錄在冊?”

耿縣令長嘆一聲:“罷了。”他把袖子一揚,露出半截牘版來,問是勛:“閣下可知此為何物?”是勛搖頭。耿縣令說:“此乃耿某彈劾閣下索賄之章!”

是勛聞言,不禁仰天大笑:“哈哈哈哈哈~~耿令盡可上章,幾位皆可上章。”說到這裏,突然把臉一板:“且看諸君可能動某分毫?再一事說與耿令聽,卿以為曹濟陰罷免汝等,還需要奏於朝廷嗎?如今朝廷安在?!”

照道理來說,縣令都是朝廷任命的,也該由朝廷來罷免,即便郡國守、相,甚至是州牧、州刺史,都沒有直接的任免權。倘若按照正規流程來走,是勛身為督郵彈劾耿縣令,曹德就應該把他的彈劾理由抄上一遍,再呈給朝廷,由尚書台作出決斷。雖說只要理由充分,尚書台一般不會駁回郡國守、相的彈劾,但有了這麽一個緩沖,耿縣令還能想辦法轉圜,或者去走走別的路子。既然耿縣令同時也彈劾了是勛,那麽倘若他因為種種原因不被罷免,是勛肯定就得吃不了兜著走啦——起碼面子是丟光了。

可問題是現在不是太平時節啊,沒幾個人再走這種正規流程啦!關東諸州,往往連刺史都由地方推舉,還有幾個郡國守、相或者縣令長是由朝廷任命的嗎?還有幾個郡國守、相或者縣令長是由朝廷下詔罷免的嗎?正相反,往往被關西軍閥控制的小朝廷任命的很多地方官員,還沒到任所就會被人轟回來,某些是文轟,更多的是遭到“操戈而逐之”,能保住小命兒就很不錯了。

曹操這個兗州刺史是朝廷任命的嗎?曹德這個濟陰太守是朝廷任命的嗎?他們要想罷免一個縣令,還用得著奏報朝廷?

所以是勛這句話一出口,耿縣令立刻面如土色,啞口無言。

是勛一行人當天就離開了成陽縣城,當晚寄宿在寧可的一處莊院當中。寧可小命得保,對是勛是千恩萬謝,是勛說不必謝,你昨晚曾說願意獻出所有財產來酬答我,這承諾還有效嗎?寧可猶猶豫豫地點頭。是勛就說,你也不用把全部財產都拿出來,我也分毫不取,你盡快把一半的田契和一半的浮財,全都捐到郡府去,並且把這些天的所歷所經,所見所聞,全都備悉稟報給曹濟陰知道。否則的話,嘿嘿,“我能活汝,亦能殺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