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翻供之謎

宗法制度源於血緣可是又高於血緣,並不見得一日為父就終身是爹。舉例來說,漢哀帝本是定陶恭王劉康的兒子,因為伯父成帝劉驁無子,所以把他從外藩接過來繼承了皇位,但從此以後,他就只能算是劉驁的兒子,而不再是劉康的兒子了。所以哀帝想要冊封他親娘、親奶奶當太後和太皇太後,就遭到了朝野上下的一致反對——沒錯,皇帝的媽就是太後,皇帝的奶奶就是太皇太後,但你雖然是皇帝,那倆可是定陶的王後、王太後,不能再算你親娘、親奶奶啦!

再比方說,此時雄踞冀州的車騎將軍袁紹本來身份很低,是他老爹袁逢跟個侍妾所生的(要是後來袁術罵他的話當真,那他老娘可能連侍妾都不是,就一婢女),跟袁術相比,袁紹是庶兄,袁術是嫡弟,嫡庶有別更在長幼有序之上,所以本初該當擡著腦袋仰視公路。

可是袁氏兄弟的祖父袁湯總共有四個兒子:老大袁平,老二袁成,老三袁逢,老四袁隗。老大、老二都沒兒子,老三袁逢一瞧,大哥死得早,趕不上了,那麽我就把庶子袁紹過繼給二哥你吧,這麽一來,袁紹瞬間就從三房庶子搖身變成了二房嫡子,並且因為年齡大,變成了袁湯的嫡長孫!所以他反過來瞧不起袁術,心說袁氏家族都該聽我這個嫡長孫的!

所以說,父子名分,並不一定要跟血緣關系嚴絲合縫。

拉回來再說寧可的案子。倘若寧彤當年果然是借種生子,那麽不管這兒子親爹是誰,他在名分上就已經算是寧彤之子了,他只有毆打了寧彤才算大不孝,毆打了隔壁老王,那也就跟隨便打個不認識的人沒區別。打人不對,肯定要有所處罰,可是也沒打殘啊,頂多罰點兒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就算完。

可要是租婢生子,那結論就迥然不同了,寧、王兩家並無出讓兒子的契約存在,寧彤認兒子是白認,無論從血緣上論,還是從名分上論,寧可的爹都該是隔壁老王。毆打老爹在《漢律》中可是後世想都想不到的重罪,只要老爹願意,完全可以處以死刑——老爹要是不願意呢,那壓根兒就不會去告兒子啊。

所以說,隔壁老王第一次的證供,所造成的結果,也就是賺點兒賠償費而已,可是第二次證供造成的結果,就是要把寧可給活活弄死。一在天,一在地,這前後兩份兒證詞對案情的影響可是太大了,所以吳質才要特意稟報給是勛知道。

可是是勛想到這兒,突然又有了新的領悟——吳質是怎麽說起這事兒來的?自己剛才不是在問他成陽縣的吏治如何嗎?即便說成陽縣丞判錯了一個案子,那也跟吏治關系不是很大啊,吳質這是案中有案,還有後話吧?

他又從頭捋了一遍案情,突然想起來,自己一開始不就因為寧可坐擁萬貫家財而又孤身一人,覺得總有一天會鬧出事兒來的嗎?那麽寧可就真的孤獨一個嗎?不對,他還有個妹妹……想到這裏,低聲又問盧洪:“出嫁之女可能繼承父親的財產?”盧洪回復道:“按律,父死子繼,無子則寡妻繼,無妻則父母繼,再後面是未嫁女、出嫁女,再後面是從子……”這意思很明白了,寧可沒老婆沒兒子,也沒有兄弟和侄子,那麽他要是一死,財產繼承人就只剩下了一個妹妹。

對啊,判斷案情就要從最大受益人開始想起,這是偵探的常識……是勛這才緩步跺回吳質面前,問他:“寧可之妹,嫁與了何人?”吳質微微而笑,那意思:長官你終於想到點兒上了——“正是本縣的黃縣尉。”

案情敘述至此,脈絡終於逐漸清晰了起來。

想必寧彤當年確實是借了隔壁老王的種生下兒子寧可,後來也成為了唯一……不,應該說是順位第一的合法財產繼承人。當寧可跟隔壁老王起了糾紛,飽以老拳以後,隔壁老王跑縣衙把他給告了,說他毆打生父——但是根據《漢律》,這一罪名不可能成立。黃縣尉聽聞此事,就想要借著老婆的關系謀奪寧家的財產,因此指使隔壁老王改了口供,說當年是租婢生子,所以寧可毆父的罪名應當成立。

案情的關鍵不在於黃縣尉是怎樣說服隔壁老王的——隔壁老王一開始狀告寧可毆父,就已經不顧親情血緣,想要把親兒子置之死地了,對於黃縣尉的要求,順水推舟即可。關鍵在於,縣丞面對前後完全不同的兩份證供,為什麽認準了後一份兒,而不再加以深入調查?他是真的昏庸糊塗呢,還是為賣黃縣尉的人情,甚至是收受了黃縣尉的賄賂呢?

是勛還在那兒苦思冥想,盧洪瞧不過去了,邁前一步,先朝是勛鞠了個躬,然後轉頭詢問吳質:“即便租婢,也當有契約,可有契約呈堂?”吳質一邊點頭,一邊說沒有——“初次審案,縣丞即要隔壁老王將借種的契約取來驗證,老王本說回家去取,可是二次審案,不但翻了口供,還說年深日久,契約已經找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