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動物權益(第2/2頁)

我們要如何評價印度的這套道德準則呢?公開的基督教教義認為,上帝為人類創造了飛禽走獸,人類可以隨意處置,相形之下,印度的這套道德準則別具一格。然而,印度關於不可捕殺非人生命的禁忌也有其陰暗的一面。比方說,神聖不可侵犯的印度聖牛是它們人類崇拜者的無謂的負擔。在印度,營養不良的母牛和破壞成性的山羊流於泛濫,是改善農村經濟的一大障礙。活著對動物自身而言同樣也是受苦受難;因為母牛的神聖權利無非就是可以活著而已,並不是享受體面的生活。如果你連下一餐都不知道往何處尋覓,那被尊為神明又何樂之有呢?如果我命中注定要轉世當一頭牛,而且可以在印度和西方之間選擇出生地的話,我相信我應該選擇西方。在印度,可以肯定我永遠不會被屠宰,但是除此之外,沒有任何指望。在西方,我可能會在人類專橫的雙手中縮短生命,但是活著的時候大概會快樂得多。印度動物的權利法案中並沒有追求幸福的這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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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印度教三大神中,濕婆是毀滅之神,梵天是創造之神,毗濕奴是守護之神。

(2) 前半句出自《聖經·出埃及記》第二十章第十三節,後半句為作者的發揮。

(3) Scheduled Castes,也譯作“在冊種姓”,俗稱賤民或不可接觸者。1935年英國通過的《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給予印度省更大的自治權,並將此前被英國人稱為“被壓迫階級”的賤民、處於印度教主流社會之外的部落及其他落後階層群體專門列表,在議員選舉中為他們保留席位,從1937年開始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