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舊共和國與新君主國(二)(第6/16頁)

債務問題

對於規劃金錢與農業的關系,愷撒的措施則更具重大的意義,也更有光明的遠景。在這個方面采取的第一個步驟是關於金錢的短缺與債務危機的。由於資本過度集中,產生了一條法令,規定每人手上的金銀不得超過六萬塞斯特斯;這個法令可能只是為了緩和公眾對高利貸者的盲目懷恨。這個法令在公布時加以說明,謂此法只不過是以前的一條法令的加強,這表示愷撒可能恥於此法,而其實行則幾乎是不可能的。

比這個重要得多的是久久懸而未決的債務問題。打著愷撒名字的一派強烈要求債務完全取消。我們已經說過,他並未答應這種要求,但早在公元前49年,他就向債務人做了兩個重要的讓步。一、未付的利息取消,已付的利息則視為已還的本金的一部分。二、債權人必須接受債務人以動產或不動產抵債,而其價值則以內戰以前的估價為準。

後面這個條款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如果債權人在“事實上”被視為那財產的所有者,而這財產又與他放的債相等,則他必然也要因普遍的貶值而遭同樣的損失。但取消利息或以利息抵本金,則等於是讓債權人不但損失利息,而且還因貶值而損失百分之二十五的本金,這是片面地取消債權人的權利。高利貸者的行為無論何等惡劣,這樣做仍有失允當。

為了了解民主派何以對債權的取消有如此強烈的要求,我們必須回憶一下民主派對利息問題的立場之淵源。早在公元前342年,經由平民的努力,法律上就禁止收利息,但這個法令一直未為貴族理會(貴族借著次執政官而控制民事程序),但從那個時代起,這條法令卻一直是有效的。公元前一世紀的民主派,自認在社會權益上是古代的繼承人,堅持一切利息均不合法,甚至在馬略時代的混亂局面中還曾加強這個原則。

可以確信,在利息的問題上,愷撒跟他那一派的人抱著同樣的看法。在他有關債務的紀事中,只提債務人以其財產抵債之事,關於取消利息,則保持緘默,或可視之為一種默然自責。但他也像任何黨派領袖一樣,不可能直接拒斥他那一派傳統的原則——尤其是他在決定這個問題的時候,是還未出發前往伊庇魯斯之前,而非在法薩羅大勝之後。對合法秩序與財產的破壞,可以說只是得到他同意而已,並非由他創始,但取消一切債權,則斷然遭他拒絕。結果是債務人比債權人尤為憤怒,凱利烏斯和多拉貝拉因之掀起不自量力的叛亂,迅遭壓服;這件事倒該說是愷撒信譽的證明。

破產的新法律

但愷撒並不限於只對債權人做一時的幫助,他還以立法者的身份來減低資本的可怕力量。最重要的是一個偉大的法律公理的宣布:自由不是像財產一樣的物品,而是人永恒的權利。這個權利只有國家才有權剝奪犯人的,而債權人則無權剝奪債務人的。在不成文法中加入這個原則或許是受埃及與希臘更為人道的立法所影響,而跟羅馬較早時期關於破產的法令完全相反——乃是愷撒的大貢獻;自此以後,這個原則便一直保持下去。

依照早期的羅馬法律,凡不能還債者,就成為債權人的奴隸。波特利亞法(Poetelian law)曾做了小幅度的改善,就是如果債務人因暫時拮據,而非真正無還債能力,則可將財產讓與債權人,由是保持自由。但對真正無償還能力的人,則基本上五百年來的法律仍然未變。直接以債務人的產業抵債的,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發生,即債務人死亡,或已放棄其公民權,或失蹤。使不能償債者得以正式地將產業讓與債權人了事——而不論是否足以抵債——是愷撒的功勞;而我們現代的破產法規定,就是依此而來。如此,債務人得保持他為人的自由(盡管在名譽與政治權利上有所減損),而開始新的經濟生活;以前的債權人只有在不導致他再度經濟破產的情況下,才得以向他討債。

高利貸法

這位偉大的民主派如此從資本的力量中解放了人的自由,然後,他再進一步,用貸款法規來限制資本的過度力量。他並不想否認他對利息的厭惡。為意大利的貸款,他訂下一個最大數,每個資本家所能貸的款項與他在意大利的地產成正比例,或許是地產價值的一倍。在此法公布後,若有違犯者,視同罪犯,交由特別陪審委員會處置。

如果這些規定得以實行,則每個意大利商人都被迫成為地主,而以利息維生的資本家階級勢將在意大利完全消失。間接地,無還債能力而實際上為債主經營的地主也減少了,因為債主若想繼續放債,則必須買地。從這個事實可以看出,愷撒不是想恢復舊時對利息的禁止,而是允許它在某種限制之內存在。